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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员违反竞业限制老板起诉索赔20万

[日期:2010-02-22] 来源:长沙晚报  作者:李广军 [字体: ]

 

  在一补发中心工作2个多月后,杨小姐在这家补发中心附近开了一家同类型的店子,并且聘请了原来补发中心的张小姐,为此,补发中心的老板胡先生将杨小姐和张小姐告上法庭,以两人不正当竞争为由索赔20万元。记者昨日从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此案已经一审宣判,胡先生的诉讼请求得到了部分支持。

    “我把企业的管理信息,如进货渠道、客户资料信息、技术信息等作为商业秘密加以保护,要求员工一律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中明确约定商业秘密保护义务及泄密责任。”2003年底,张小姐到胡先生在长沙的店里工作,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2005年7月初,杨小姐也来到补发中心工作,但没签订《劳动合同》。

    胡先生在诉状中称,杨小姐和张小姐未经解除合同关系,就带走他的商业秘密,在附近办起了与其业务完全相同的店,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遂请求法院判令她们立即停止补发营业,并共同承担违反竞业限制违约金20万元。杨小姐则认为,她是学理发的,在胡先生处也只做了2个月的事,并未签订劳动合同,不存在违约。

    法官认为,本案中,张小姐与胡先生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自觉履行。张小姐应依约承担责任。而杨小姐在胡先生企业工作的时间只有2个多月,并未与其签订合同,不能视为杨小姐已接受保密条件。法院遂作出判决,张小姐给付胡先生违约金5万元同时,驳回了胡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竞业禁止

    也称竞业限制,是指为避免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被侵犯,劳动者依法定或约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劳动关系结束后的一定时期内,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兼职或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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