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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保理合同范本1

[日期:2017-03-19] 来源:百度  作者: [字体: ]

 

 

 

 

 

     XXXX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商业保理合同

 

 

 

合同编号:XXXXX [20] 

 

 

 


卖方:XXXXXX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XXXX 

法定地址:

 

保理公司:XXXX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XXXX

 

 

鉴于:

1、卖方已经或不时向买方以信用方式在国内外销售货物,并已经或将不时与买方签订《购销合同》(以下统称该合同及其任何补充或修改文件为《交易合同》),并由此形成《交易合同》项下对买方的应收账款;

2、卖方愿意将《交易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公司。

3、保理公司同意按本合同约定受让应收账款并向卖方提供保理融资。

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卖方和保理公司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定义

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明确约定,下列术语将具有以下含义:

“隐蔽型保理”是指应收账款转让时,应收账款转让事实暂不通知买方,但保理公司保留在一定条件下通知或要求卖方通知买方的权利。

“有追索权保理”是指保理公司根据本合同约定向卖方提供商业保理服务后, 无论应收账款因何种原因不能收回,保理公司有权向卖方索回已付融资款项并拒付尚未收回的款项。

“保理融资”是指保理公司应卖方申请,在受让应收账款时向卖方预付应收账款转让价款的行为。

“比例预付方式保理融资”是指以对应的应收账款金额的一定比例作为保理融资本金金额,保理公司在受让应收账款时按本金金额向卖方预付转让价款,并在收回本金时收取相应利息的方式。保理融资本金金额=应收账款金额×融资比例;利息=本金金额×利率×融资期限。

“保理融资额度”是指保理公司审核授予卖方的预付款总额上限。

“循环额度”是指在融资额度有效期内任何时候,卖方可以就多笔应收账款向保理公司申请保理融资,但保理融资余额不得超过融资额度。

催账期是指买方未在应收帐款到期日前全额支付保理公司受让的应收账款时,保理公司或卖方向买方进行催收的期限。本合同项下的催账期自应收账款到期日次日起计算,任何情况下,催账期届满日不应迟于XXXXXXXX日。

“回购”是指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回购情形”时,保理公司将已受让、未受偿的应收账款部分或全部转回给卖方,卖方应无条件受让,并按本合同约定返还相应的保理融资本金,并向保理公司支付相应的保理利息、保理服务费、保理交易手续费。

 

第二条  保理融资额度

2.1保理融资额度金额(大写):人民币壹仟万元整

2.2保理融资额度有效期:自        日至        日,本有效期是保理公司应卖方申请,根据本合同予以保理融资的期限。

2.3本保理融资额度为:循环额度

2.4本合同下的保理融资本金与应收账款一一对应,融资方式为比例预付方式,融资比例为80%,综合年利率为  % ,融资期限自应收账款转让价款预付日至催帐期届满日。综合年利率包含以下费用:

2.4.1就保理公司根据本合同向卖方提供的保理融资,卖方同意按应收账款金额的  %向保理公司支付保理利率。

2.4.2就保理公司根据本合同向卖方提供的保理融资服务,卖方同意按应收账款金额的  %向保理公司支付保理服务费。

2.4.3就保理公司根据本合同向卖方提供的保理交易相关手续,卖方同意每笔按应收账款的 %向保理公司支付交易手续费。

2.5应卖方申请予以保理融资后,保理融资额度的使用情况以保理公司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保留的文件、凭证及单据为准。

 

第三条  应收账款转让

3.1签署本合同,并不意味保理公司有义务受让卖方提出转让申请的全部应收账款,保理公司有权根据卖方提出的应收账款转让申请予以审核并自行判断决定是否受让。

3.2卖方向保理公司申请应收账款时,向保理公司提交以下文件:

3.2.1按本合同附件一格式签署的一份《买方清单》;

3.2.2按本合同附件二格式签署的一份《应收账款转让申请书》;

3.2.3按本合同附件四格式签署的二份《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XXXXXXXX有限公司一份,保理公司一份;

 3.2.3与拟转让的应收账款对应的《交易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2.4与《交易合同》相关的所有的其他法律文件正本原件及复印件;

3.2.5《交易合同》下的税票原件及复印件;

3.2.6《交易合同》下全套运输单据原件及复印件;

3.2.7保理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3.3保理公司经审核同意受让应收账款的,将向卖方出具《受让意见》(附件三)。应收账款转让于保理公司出具《受让意见》时生效。

3.3.1保理公司同意预付应收账款转让价款的,将在《受让意见》中予以确认比例预付方式下的利率、融资期限、融资金额等内容。

3.3.2保理公司经审核决定不予受让的应收账款,将向卖方出具《应收账款转让申请保理公司审核意见》,并将卖方提交的相关申请文件退还卖方。

3.4应收账款转让生效后,保理公司取得该应收账款项下的权利及其他相关权益,包括并不限于下列权利和利益:

3.4.1根据《交易合同》的约定,采取一切法律措施要求卖方支付应收账款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根据《交易合同》提起诉讼或仲裁的权利;

3.4.2由于买方延迟支付应收账款而产生的要求其支付赔偿金、违约金的权利;

3.4.3针对买方未能按期支付应收账款的,同意其延期支付,或作出让步、放弃、宽限或妥协,或与其达成和解的权利;

3.4.4在买方发生破产、清算、资不抵债或其他类似情况时,作为应收账款的债权人参加清算或其他类似程序的权利;

3.4.5再次转让应收账款的权利;

3.4.6与应收账款相关的任何担保、保证、保险项下产生的权利或利益;

3.4.7与应收账款相关的《交易合同》中,卖方享有的其他一切权利和利益。

3.5应收账款转让后,卖方在《交易合同》项下应承担的义务,仍由卖方继续履行,与保理公司无关。

3.6在办理应收账款转让的过程中及应收账款转让后,如保理公司要求,卖方须办理以下事项:

3.6.1本合同附件四格式向买方发出《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

3.6.2于应收账款到期日前对买方进行催收。

 

第四条  应收账款转让价款的支付与偿还

4.1根据卖方的申请,若卖方在本合同项下拥有保理融资额度,保理公司可应卖方申请,在受让应收账款时,1-2个工作日向卖方预付应收账款转让价款。

4.2卖方如从买方或第三方收到用于清偿已转让给保理公司的任何应收账款的现金或汇票等支付工具时,如保理公司已预付应收账款价款的,卖方应不迟于收到之日次日通知保理公司,并将该款项或支付工具转交保理公司或向保理公司支付相等金额的款项,用于清偿保理融资本息。前述款项或支付工具的转交或支付在催帐期届满前进行的,相应的保理融资的折扣计算按本合同4.3条办理。

4.3在买方付款前,经保理公司同意,卖方可以提前一次性归还保理融资。

发生前述提前还款、买方于催帐期满前付款、卖方在催帐期届满前进行回购退还保理融资资本金等情况时,保理公司应按相应的保理融资的实际占用期限计算保理利息及保理服务费,保理交易手续费按单笔一次性收取。

4.4在保理公司已向卖方预付应收账款转让价款的,卖方在收到销售货款或计划还款金时应立即通知保理公司,保理公司通过卖方指定银行账户网上银行对应收账款进行查询、核对。

4.5保理公司受让的应收账款小于对应的发票金额时,保理公司仅对受让金额提供保理服务,买方支付该发票项下的应收账款优先偿付保理公司受让的应收账款。

4.6保理公司有权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应收账款转让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卖方须配合保理公司核查。

4.7保理公司指定的资金监管账户为: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第五条  回购

5.1以下情况构成本合同下的回购情形:

5.1.1应收账款到期日,买方未足额支付应收账款,在应收账款到期日次日保理公司通知买方应收账款转让事宜,并启动催账程序。经保理公司自行或委托卖方在催账期内向买方催收后,买方仍未在催账期届满日前一日足额付款的;

5.1.2应收账款到期日期,买方以任何书面形式就交易合同项下的商业纠纷通知保理公司或者保理公司通过卖方及其他任何途径得知交易合同发生商业纠纷的;

5.1.3买卖双方任何一方在交易项下有任何商业欺诈行为的。

5.2回购情形发生后,保理公司将向卖方发出《应收账款回购通知书》,通知卖方办理回购事宜,卖方应:

1)当按照保理公司的要求,于保理公司指定的日期回购所有保理公司已受让的应收账款;

2)已预付应收账款转让价款的,卖方应立即并不迟于保理公司要求的时间退还相应的保理融资本金,同时支付相应的利息。

5.3保理公司向卖方发出《应收账款回购通知书》后,保理公司不再承担相应应收账款的催收、管理责任,与应收账有关的任何风险与责任,均由卖方自行承担。若卖方未足额退还相应保理融资本金并足额并支付相应的利息前 ,比例预付方式下卖方未足额退还应退还保理融资本金并足额支付相应利息前,保理公司仍有权向买方要求付款及收取买方支付的应收账款

 

第六条  卖方的陈述与保证

在签署本合同时至本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届满前, 卖方持续地陈述和保证如下:

6.1 卖方是依法设立并合法、独立存续的民事主体, 具备所有必要的权利能力、能以自身名义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并承担民事责任。

6.2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卖方真实的意思表示, 并已获得签署及履行本合同所必需的所有同意、批准及授权, 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6.3在过去一年中未因产品质量或履约期限等问题而发生商业纠纷, 与买方之间无任何未决争议与债权债务纠纷。

6.4卖方保证在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向保理公司提供的全部文件、报表、资料及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 未向保理商隐瞒可能影响其财务状况和履约能力的任何信息。

6.5关于应收账款, 卖方保证:

6.5.1应收账款符合所有的适用法律并已经获得了与其产生有关的所有必要的同意、批准和授权, 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6.5.2应收账款均产生于正常业务中的真实的交易,货物的销售符合法律的规定和《交易合同》的约定;

6.5.3应收账款是对买方有效的, 有约束力的, 独立的、完整的、完全排斥第三人的权利或利益要求的权利, 此应收账款由卖方拥有, 且在该应收账款上未为任何人设定任何形式的担保或其他负担, 也不存在任何第三方权益或任何既有的或可能产生的第三方能够提出的任何抵销、预提、反诉、损害补偿、冲销账目、留置或其他减除, 但交易合同中已经明确约定的卖方给予买方的佣金或折扣除外;

6.5.4应收账款不属于卖方对其附属机构、控股公司、母公司、集团成员等有实际控制关系的关联企业销售或提供服务所产生的应收账款。

6.6关于《交易合同》,卖方保证并承诺:

6.6.1《交易合同》项下的价款的支付方式为赊销;

6.6.2卖方已经向保理公司提交《交易合同》及其任何补充或修改文件,该些文件中没有任何禁止或限制应收账款转让的的条款,或买方可以无条件退货的条款,以及其他任何不利于保理公司行使应收账款下权利的条款;

6.6.3卖方在《交易合同》项下的支付义务不存在任何未经保理公司知晓并同意的抵消、回扣或其他扣减;

6.6.4卖方已经向保理公司提交与《交易合同》有关的所有法律文件。

 

第七条  卖方承诺

7.1至应收账款转让时, 卖方均严格、适当履行《交易合同》项下的交货义务及其他全部附随义务, 并且应收账款转让后卖方仍将持续严格履行《交易合同》, 不因履行不当而对保理公司受让的应收账款债权产生任何不利影响。

7.2未经保理公司书面同意, 卖方不得转让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和义务。

7.3应收账款转让后, 卖方不得与买方达成任何旨在撤销、终止、变更《交易合同》或其项下交易条件的协议。对已经转让给保理公司的应收账款, 卖方不得再进行放弃、转让、赠予以及其他任何方式的处理,除发生本合同中回购情形且卖方按本合同约定履行回购义务,也不得再要求买方付款。

7.4如因《交易合同》的任何商业纠纷,保理公司不介入卖方与买方因《交易合同》而发生的任何商业纠纷, 也不承担卖方在《交易合同》项下应承担的任何责任。

7.5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卖方应将已知悉的有关买方财务状况和履约能力的任何情况或信息及时、完整地向保理公司披露。

7.6卖方应按本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支付保理手续费。

7.7卖方应遵循保理公司与办理国内保理业务相关的业务制度及操作惯例, 包括但不限于及时提供保理商要求的一切文件、资料及信息, 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和信息是真实、完整、准确的。

7.8保理商在本合同项下向卖方预付了应收账款转让价款的, 卖方应当在下列事项发生或可能发生之日或作出相关决定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保理公司:

7.8.1出售、出租、转移、抵押、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重要资产、资产的全部或大部分;

7.8.2经营体制或产权组织形式发生或可能发生重大变化, 包括但不限于实施承包、租赁、联营、公司制改造、股份合作制改造、企业出售、合并(兼并)、合资(合作)、分立、设立子公司、产权转让、减资等;

7.8.3修改章程, 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及住所、通讯地址、营业范围等工商登记事项, 作出对财务、人事有重大影响的决定;

7.8.4买卖双方任何一方拟申请破产或可能或已被债权人申请破产;

7.8.5买卖双方任何一方或者其高层管理人员或董事涉及违法活动或涉及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 或买卖双方任何一方的主要资产被采取了财产保全等强制措施;

7.8.6为第三方提供保证, 并因此而对其财务状况或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7.8.7签署对其经营和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的合同;

7.8.8停产、歇业、解散、停业整顿、被撤销或营业执照被吊销;

7.8.9经营出现严重困难, 财务状况恶化, 或发生对卖方经营、财务状况或履约能力有负面影响的其他事件;

7.8.10任何其他债权人取得卖方的全部或任何部分业务或资产的所有权,或针对卖方任何资产的裁决或判决被强制执行,从而实质性地影响乙方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能力。

第八条  融资额度

下列任一事件构成本合同所称“保理融资额度调整事件”,发生“保理融资额度调整事件”时,保理公司有权冻结、减少或取消已核定的、尚未使用的保理融资额度。

8.1卖方在本合同第六条项下所作陈述与保证不真实;

8.2卖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

8.3本合同第7.8条所列应通知的任何事项之一已实际发生,保理公司认为将影响其债权安全的情况;

8.4卖方在履行与保理公司订立的其他合同时,有迟延履行等违约行为且经保理公司催告后仍未予以纠正;

8.5买卖双方任何一方在交易合同项下有任何商业欺诈的行为。

 

第九条  违约

9.1 卖方未按本合同约定退还预付转让价款对应的保理融资本金的,保理公司有权就未偿还的保理融资本金金额计收罚息。罚息利率为保理融资本金金额日息的 

9.2卖方未按本合同第2.5条约定支付保理服务费和交易手续费, 保理公司有权自卖方应付款之日起, 每日按未付金额的  卖方收取违约金。

9.3卖方未按本合同第4.3条约定,通知保理公司并将相关款项或支付工具转交保理公司或支付相应金额款项的,保理公司自有权自卖方收到相关款项或支付工具次日起,每日按应转交而未转交项款或支付工具金额的  向卖方收取违约金。

9.4卖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给保理公司造成其他损失的, 应赔偿保理公司由此遭受的所有其他损失。

9.5卖方违约时, 应当承担保理公司为此而支付的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费用。

 

第十条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本合同项下的争议向保理合同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争议期间,各方仍继续履行为涉争议的条款。

 

十一条  通知

11.1除保理公司另行明确约定外, 本合同项下的其他通知应为书面形式,且应递交、发送到下述通信地址或传真号码。

11.2任何一方的下述通信地址或联系方式发生变更, 该方应立即按本合同约定的方法通知对方, 通信地址或联系方法的变更自对方收到变更通知时生效。

11.3双方的通知信息:

1)致卖方:

通讯地址:

电话:

传真:

联系人:

2)致保理公司:XXXX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

电话:

传真:

联系人:

11.4 除本合同另有明确约定外,保理公司有权选择其认为适合的通知方式,保理公司有权通过以下任一方式进行。保理公司有权选择其认为合适的通知方式,且在任何情况下均无须对邮递、传真、电话或任何其他通信系统所出现的任何传达失误、缺漏或延迟承担任何责任。保理公司同时选择多种通知方式的,以其中较快到达卖方者为准。

11.4.1专人送达方式, 以卖方签收之日视为送达日;

11.4.2 邮递(包括特快专递、平信邮寄、挂号邮寄)方式送达于保理公司最近所知卖方的通信地址, 以邮寄之日后的第3日视为送达日;

11.4.3传真或电子邮件发达于保理公司最近所知卖方的传真号码或电子邮箱通讯地址, 以发送之日视为送达日。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与保密

12.1保理公司应对卖方的商业秘密及其他书面标注需保密的信息和资料负保密责任, 但下列情形除外:

12.1.1适用法律法规或上市规则要求披露的;

12.1.2司法部门或政府部门要求披露的;

12.1.3向保理商的外部专业顾问披露的;

12.1.4卖方同意或授权保理商进行披露的。

12.2卖方同意保理公司在如下情形可以使用或披露卖方的所有信息和资料, 包括但不限于卖方的基本信息、信贷交易信息及其他相关信息和资料等, 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12.2.1 第三方服务供应商、其他金融机构及保理商认为必要的其他机构或个人披露和允许其使用该等信息和资料;

12.2.2将该等信息和资料提供中国信征中信和其他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建立的信征机构或信用信息数据库;

12.2.3为业务运营、管理、统计、分析和风险控制的目的使用或允许第三方在保密的基础上使用该等信息和资料。

 

第十三条  其他条款

13.1本合同项下经双方签署的附件格式以及双方确认的相关文件、资料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13.2本合同未尽事宜或需变更事宜,均需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13.3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13.4本合同在保理融资期限届满时终止。

13.5本合同正本一式六份, 签约双方各执三份。

第十四条  其他约定事项

 

 


卖方(公章):                        保理公司(单位印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或盖章)                      (签字或盖章)

签署日:                  签署日:       

 

 

 

 

 

 

附表:

表一:

买方清单

买方1

 

买方2

 

买方3

 

买方4

 

买方5

 

买方6

 

买方7

 

买方8

 

注:买方有变化时,双方应重新签署本清单,买方情况以重新签署的清单为准。

 

 

 

卖方(公章):                          保理公司(单位印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或盖章)                            (签字或盖章)

签署日:                      签署日:           

 

 

 

 

 

 

 

 

 

 

 

 

 

 

 

 

 

附表二:

应收账款转让申请书

致:XXXX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根据我方与贵公司签订的《公开型有追索权保理商业合同》(编号:赣商保字2015[4]号,以下简称《国内保理合同》),我方申请向贵公司转让本申请书“应收账款债权转让清单”所列的应收账款。除非本申请书另有说明,本申请书及该清单所用词语与《国内保理合同》中相同词语具有同一含义。我方保证本申请所记载的交易合同和应收账款信息准确无误,如有任何错误,我方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我方承诺:本申请书一经提交贵司,除非贵司同意,我方将不得撤销或对申请书内容进行修改调整;贵公司经过审查同意应收账款的,应收账款转让于贵公司向我方出具《应收账款转让申请保理公司审核意见》(下列简称《受让意见》)时生效,《受让意见》所记载的应收账款信息与下表不一致的,以《受让意见》为准。

 

交易合同信息

买方

 

交易合同名称

 

交易合同编号

 

合同总价款

 

收款方式

 

收款帐号

 

 

 

 

 

 

 

应收账款债权转让清单

序号

应收账款金额

应收账款到期日

税票编号

税票金额

融资金额

 

 

 

 

 

 

 

 

 

 

 

 

合计

 

 

 

 

 

                               

                卖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填写说明:

1、应收账款金额指卖方拟转让给保理公司的、买方根据《交易合同》在应收账款到期日应向卖方支付的金额,买方在《交易合同》项下的付款义务分期履行的,应分期分别填写应收账款金额;

2、应收账款到期日指《交易合同》所规定的最晚付款日,如果买方在《交易合同》下的付款义务系分期履行的,则《交易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到期日按各期应收账款的最晚付款时间日分别计算,分别填写;

3、发票编号、发票金额中填列每笔(期)应收账款所对应的所有发票信息[每笔(期)应收账款对应多张发票的,应在同一栏位中逐一填列]

4、本申请书针对一份《交易合同》、一个买方填写。

 

 

 

 

附表三:

应收账款转让申请保理公司审核意见

编号:


致:XXXXXXXX有限公司

根据贵方提交的《应收账款转让申请书》(编号:  )我司同意按双方签署的《公开型有追索权国内保理合同》(编号:  )的约定,受让下表所列应收账款。

 

应收账款信息

转让编号

 

应收账款金额(元)

 

应收账款到期日

 

卖方回购日

 

是否予以保理融资

 

保理融资方式

 

折扣率

 

折扣支付金额(元)

 

 

 

税务发票清单

序号

对应发票编号

对应发票金额

 

 

 

 

 

 

合计

发票张数

 

总金额

 

         

   

 

                                  XXXX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单位印章)

                                       

 

 

填写说明:

1、保理融资方式根据《国内保理合同》约定(比例预付或折扣方式)填写;

2、应收账款金额为保理公司根据卖方申请审查同意受让的应收账款金额;

 

 

附表四:

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

编号:

致:                  (买方名称)

根据XXXX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理公司)与我方签订《公开型有追索权国内保理合同》(编号:)的约定,我方已将下表多列对贵方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公司,现通知贵方,并请贵方按以下要求支付应收账款:

应收账款

转让编号

应收账款

金额(元)

应收账款

到账日期

交易合同

编号

税务发票编号

发票金额(元)

 

 

 

 

 

 

 

 

 

 

 

 

 

 

 

 

 

 

1、对于保理公司所受让之账款,保理公司有权按照本通知书及相关的交易合同的规定以自身名义向你方提出及处理索赔,你方按照本通知书的要求进行支付。

2、你方应按时足额将上表所列应收账款支付至保理公司。贵方付款时,请根据上表填写结算业务申请书(异地电汇),具体格式如下:

栏位“收款人”,填写保理公司名称;

栏位:“收款账号”,填写                  (保理公司内部账号);

栏位“用途”,填写“国内保理款项”;

栏位“备注”,填写应收账款转让编号。

3、根据前述《国内保理合同》,所有交易合同项下的义务让由我方承担,并未转让给保理个公司,所有与我方承担义务有关的诉讼、反诉或者反索赔或者抵销,不论是否基于交易合同,均只能向我方提起,不得向保理公司提起,但在向本公司提出相关争议的同时,应通知保理公司有关争议事项。你方就上表所列任一应收款项发生争议并拒绝按以上第2条承诺向保理公司支付上述任一应收账款的,你方应在有关应收账款相应的到期日将该等争议事项按本通知书附件《商业纠纷通知书》的格式书面通知保理公司。

4、上表所列的各笔应收账款中,如我方转让给保理公司的应收账款金额小于你方在应收账款到期日的实际支付,你方仍应就差额部分向我方履行付款义务,该差额部分应通过保理公司向我方支付。

5、你方按以上第3条发送通知,应寄送或提交至保理公司。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卖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填写说明:

1、应收账款金额指保理公司受让的 ,买方根据《交易合同》在应收账款到期日应向卖方支付金额,买方在《交易合同》项下的付款义务分期履行的,应分期分别填写应收账款金额;

2、应收账款到期日指《交易合同》所规定的最晚付款日,如果买方在同一《交易合同》项下的付款义务系分期履行的,则该《交易合同》项下应收账款到期日按各期应收账款的最晚付款日分别计算、分别填写;

3、本通知书一式三份,买方、卖方、保理公司各执一份。

 

 

 

 

 

 

 

 

 

 

 

 

附表五:

买方确认意见

致:                (卖方名称)

我方已收到你方签署的《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编号:),现确认同意你方在该通知书中就相关账款转让所作出的各项安排和约定,我方将遵守其中所载各项指示。

应收账款到期日,我方应主动支付《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中所载的应收账款,如XXXX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未收到我方付款的:

1  (适用本条内容请在“  ”打“√”,不适用本条内容请“  ”打“×”,如未填写视为适用本条。)我方授权保理公司自应收账款到期日起(含到期日)从我方在商业保理公司指定的存款账户中扣收我方应支付的应收账款金额。

2、保理公司有权就我方应付未付款项,按交易合同载明的违约金率自应收账款到期日起计收违约金。

附:商业纠纷书

 

                               

买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章)

   

 

附表六:

商业纠纷通知书

                              编号:

致:XXXX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根据(卖方名称)向我方提交的《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编号:)因我方与卖方就下表所列交易合同存在商业纠纷,我方对表中多列争议金额保留不予付款的权利。

特此通知

转让

编号

应收账款金额

(元)

应收账款

到期日

交易合同

编号

争议发票

编号

争议金额

(元)

 

 

 

 

 

 

 

 

 

 

 

 

 

 

 

 

 

 

附:

商业纠纷具体原因及争议情况说明

争议原因:

争议解决进展情况:

 

买方(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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