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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路内贸集装箱超载治理实施方案

[日期:2009-11-18] 来源:  作者: [字体: ]

    按照党的十七大提出的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继续解放思想,坚持改革开放,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解决水路内贸集装箱超载问题,减少水上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国家、集体、个人财产安全,经交通部党组同意,决定在全国开展水路内贸集装箱(以下简称内贸箱)超载治理工作。

    一、治理工作的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落实科学发展观为宗旨,按照“把住源头,综合治理;标本兼治,依法严管”的要求,对内贸箱超载进行综合治理,严格禁止内贸集装箱超载、实际装载货物与单证数据不符、装卸运输超载内贸集装箱等违法行为,促进内贸集装箱运输安全、规范、可持续发展。

    二、治理工作的原则和目标

   (一)治理工作的原则
    一是全面治理与港口重点治理并重;二是技术监控、法律规范与经济管理相结合;三是阶段性集中治理与建立长效机制相结合。

   (二)治理工作的目标

    总体目标:确保水路集装箱运输基础设施完好和运输生产安全,维持良好的水路内贸集装箱运输市场秩序,促进水路内贸集装箱运输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阶段性目标:一是2008年对内贸箱超载进行集中治理,力争使内贸箱超载现象得到有效遏制;二是2009年建立内贸箱超载治理长效机制,力争使内贸箱超载现象从根本上得到控制,水路内贸集装箱安全运输秩序取得明显改善。

    三、水路内贸集装箱超载认定标准

    1、符合GB/T1413-1998标准的国际标准集装箱,20英尺箱单箱总重超过24000Kg的为超载箱,40英尺箱单箱总重超过30480Kg的为超载箱。

    2、符合GB/T1413-2008标准的国际标准集装箱,20英尺箱和40英尺箱单箱总重超过30480Kg的为超载箱。

    3、集装箱卡车运输国际标准集装箱时,需遵守我国公路管理部门发布的载重车辆超限超载认定标准。

    国家标准GB/T1413-1998《系列1集装箱外部尺寸和额定质量》、国家标准GB/T1413-2008《系列1集装箱外部尺寸和额定质量》、《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相关内容摘录见附录。

    四、治理工作的主要步骤

    (一)广泛开展宣传活动

    交通部发布《关于治理水路内贸集装箱超载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后,从2008年4月起,用1个月时间在全国范围内集中开展水路内贸集装箱超载治理宣传活动。围绕超载的危害、治理的意义与目的、治理标准与措施等主要内容,多形式、多层次地开展宣传工作,充分利用报纸、电视、互联网等各种新闻媒体进行系列宣传和报道,形成强大舆论氛围。港航企业等内贸箱运输从业单位也要积极向货主单位宣讲交通部开展水路内贸集装箱超载治理的精神,并帮助货主单位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二)建立健全内贸箱超载监控手段

    按照通知要求,用6至9个月的时间,组织指导所有内贸集装箱码头改造建设码头闸口称重系统和内贸箱重量监控信息系统。每个内贸箱码头应根据运输生产规模,配齐配足码头闸口称重系统,并按照统一的内贸箱重量监控信息系统建设要求,在闸口安装客户端软件,或经由集装箱码头已有的业务信息系统,将码头闸口称重系统获取的单箱重量数据等内贸箱信息,保存、报送至内贸箱重量监控信息系统。

    码头经营人完成建设工作后,需通过当地港航部门的检查验收。在规定时间内未建立健全内贸集装箱超载监控手段的内贸集装箱码头,不能与监控信息系统联网、尚未实现内贸集装箱重量数据自动传输运作的内贸集装箱码头,视为营业条件不完备。

    (三)开展集中治理行动

    自2008年10月1日起,开展为期4个月的集中治理行动,在全国范围内打击内贸箱超载行为。所有内贸箱重箱必须按规定采集、保存、报送内贸集装箱重量等数据,确认单箱实际重量未超过超载箱认定标准后,码头经营人才能对集装箱进行装卸船作业。集中治理行动期间,对继续发运超载箱的内贸集装箱装船码头予以警告,对发现超载箱进港而不予举报的内贸集装箱卸船码头进行通报,对拒不执行超载箱认定标准的码头经营人将予以停业整顿。同时,根据通知规定,对装卸船过程中发现的超载箱强制进行卸载作业并实行统一的高收费制度,用经济手段惩罚内贸集装箱超载行为。

    (四)对内贸箱超载实施长期监管

    依托内贸箱超载监控手段,建立内贸箱超载治理长效机制。由交通主管部门和各地港航部门对内贸箱超载实施长期监管,对内贸箱超载继续保持高压态势。通过对内贸箱重量数据的监控分析,及时把握内贸箱超载现象的变化态势,对不遵守内贸箱超载认定标准和管理规定的码头经营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由各地海事部门对集装箱船舶运输超载箱的行为进行监管,对不遵守内贸箱超载认定标准的船公司依法实施处罚。

    (五)制定内贸箱超载行政处罚规定

    内贸箱超载危及水路运输安全生产,目前已生效的法律法规在维护运输安全秩序方面已有明确规定,但对如何处罚内贸箱超载行为尚未作出具体规定,因此,将抓紧制定《水路内贸集装箱超载行政处罚规定》,使内贸箱超载长效治理能够做到有法可依,对内贸箱超载治理的行政处罚更具可操作性和权威性。

    五、治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一)组织领导

    在全国开展内贸集装箱超载治理工作是保障水上交通安全的一项重要措施。为抓好这项治理工作,在交通部成立《治理内贸集装箱超载工作领导小组》,指导并组织各地的治理工作。同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和港航部门也要充分认识治理工作的重要性,把内贸集装箱超载治理作为一项重点工作进行专题部署,具体抓好各项治理措施的落实。

   (二)进度安排

    全国开展内贸集装箱超载集中治理工作自2008年4月开始,力争用1年时间完成,治理工作总体上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从2008年4月至2008年9月,为宣传和启动阶段。在交通部网站、中国交通报、水运报等主流新闻媒体进行系列宣传。在此期间,各个内贸集装箱码头应完成码头闸口改造和称重系统建设工作,以及与内贸箱重量监控信息系统的数据接口。已经具备闸口系统的内贸集装箱码头,应对发现的超载箱进行减载作业,并根据通知规定采取高收费措施。

    第二阶段从2008年10月至2009年2月,为集中行动阶段。从10月1日起,全国内贸集装箱码头同时开展集中治理,对发现的超载箱必须强制进行卸载作业并实行统一的高收费制度,坚决制裁违规超载行为。同时,内贸箱重量监控信息系统投入运行,与内贸集装箱码头实现数据传输。集中行动期间,《治理内贸集装箱超载工作领导小组》和各地港航管理部门将全力以赴开展督促和检查工作。

    第三阶段从2009年3月至2009年4月,为总结验收阶段。在各地交通主管和港航管理部门对本地区内贸集装箱超载治理工作进行总结验收的基础上,由《治理内贸集装箱超载工作领导小组》对各地区的治理工作进行抽查验收。召开会议对全国内贸集装箱超载治理工作进行总结,表彰先进单位和个人。

    2009年4月1日后,内贸集装箱超载治理工作由集中治理转为常态管理,各地区交通主管部门和港航管理部门依托已经建立的技术手段和监管机制,对内贸箱超载开展日常管理,使内贸箱超载治理常抓不懈。

    为确保全国治理工作协调、顺利开展,集中治理期间,《治理内贸集装箱超载工作领导小组》将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工作组,赴各地进行检查和指导,及时了解和处理治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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