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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船舶交易会社文件委员会协议备忘录

[日期:2009-10-28] 来源:  作者: [字体: ]

编号:

1993年日本式销售协议

日期: 年 月 日
兹于本日,在以下(1)中所述的卖方(下称“卖方”)及以下(2)中所述的买方(下称“买方”)一致同意,按以下条件和条款,卖方应卖出,买方应买入,具有以下(4)—(8)特征的以下(3)中所述的船舶(下称“船舶”)。经买方在-------港对船舶作了初步检查和对船级社记录查阅后被买方认可。
(1) 卖方:
(2) 买方:
(3) 船名:
(4) 船旗:
(5) 船级:
(6) 建造年份和建造厂:
(7) 总登记吨:
(8) 夏季载重吨:
1、 船价
该购置船舶价格应为: 。
2、 付款
(a) 为保证本协议的履行,从本协议签定之日起三天内,买方应将10%船价的保证金以卖方和买方的名义汇到由卖方指定的银行,该保证金将与以后90%船价一样,作为船价的一部分支付给卖方。保证金的利息应属买方所有,而与保证金有关的任何银行费用,应由卖方和买方均等承担。
(b) 买方应按本协议第七条的规定在收到由卖方提交的“可交船通知”后,立即以电汇方式把船价的余款汇到上述银行,余额和上述船价10%的保证金,任由双方代表在交船时签署的“船舶交接议定书”付给卖方。
3、 提供的文件
在交船时,卖方应向买方提供以下文件:
(a) 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售卖契约,证明该船没有任何债务、抵押权和海事留置权。
(b) 由卖方出具的一封函件,保证在交船后立即提供一份-------船级社船籍注销证书的文件。
(c) 其它双方可能同意的文件。
文件的封口和交换应在 港进行。
4、 交船地点和时间
(a)卖方应在 港将船舶移交给买方,日期不早于 、不晚于 (即“撤消日”)。
(b)卖方如果未能在撤消日或以前将交船工作准备就绪,买方将保留或撤销本协议进行选择,选择应在撤销日起48小时之内以书面通知(周六、周日和节假日除外)。但是,如因不可抗力和、或按本协议第六条为了通过检验而进行的修理造成延误不超过30天,买方则应以予认可。
(c)卖方应将交船日程安排随时通知买方,并提前30日/15日/7日/3日通知买方预期的交船地点和可交船日期。
5、 交船条件
卖方将船舶交付买方时,船舶应与买方在绪言中指明的地点检验船舶状况,除合理的磨损损伤外,实际相同。不应有影响船舶现有船级和国内国际贸易证书的清洁有效的船级社重大建议或相当程度的损坏。
6、 进坞
为了使绪言(5)中所述的船级社对船底和在夏季载重水线下的其他水下部分(下称“船底和其他水下部分”)进行检查,卖方应在交船前,在交船港或在靠近交船港的地方将船舶进入干船坞内。
如果发现舵、螺旋桨、船底或其他水下部分有破损、损坏或缺陷,以致影响获得船级社的无遗留船级条件证书,这些部分应按船级社要求修复,费用由卖方支付,以便保持船舶现有船级。
船舶在船坞期间,并在买方或船级社验船师的要求下抽出尾轴,如果发现这部分有破损、损坏或缺陷以致影响保持船级社的无遗留船级条件证书,则尾轴应按船级社要求修复的费用由卖方承担,以保持船舶的船级。
非船级社要求抽出尾轴、修复或更新的,费用应由习方承担。
船舶进坞和出坞费用以及在船坞的费用,包括船级社验船师费用,应由买方承担,除非发现舵、螺旋桨、船底、其他水下部分或尾轴有如前所述的破损、损坏或缺陷,在此情况下,卖方应支付这些费用。
7、 可交船通知和违约罚款
船舶如按上述条款的规定进行检查,并经船级社验船师认可后,船舶应被确认为可进行交船准备工作就绪,卖方应即向买方提交一份“可交船通知”。
买方应在收到这个通知日起三个银行工作日内接收船舶。
买方如果没有在上述规定的日期内按受船舶的移交,买方应每天付给卖方 金额作为违约罚款,但这样的滞延不得超过十天。
8、 不可抗力
如果船舶在交船前变得实际全损或推定全损,或由于战争爆发,政治原因,政府当局或人民的限制,或任何其他每一方都不能防止的原因而不能交船,本协议被认为无效,并且保证金应立即全部退还买方。
9、 风险分担
船舶及归属于它的任何物品,在船舶移交给买方前,应由卖方承担风险和费用;在船舶按本协议移交后,卖方对任何类别可能的缺陷或不足不承担责任。
10、 附属物和燃料
卖方应向买方称交船舶和在绪言所述的初步检验时每一件属于它的物品,包括所有的备品、贮存品和设备,无论在船上或在岸上,无论是否使用过,但不包括初步检查到交船期间内,因正常操作过程中所需使用的物品。如有运费,须由买方承担。
买方按受卖方的剩余燃料和未使用的润滑油,价格按有票据证实的最后购入价计算。按此条款的付款,应在船舶交付日或之前,与买入价相同的货币支付。
11、 不属于售卖的物件
卖方有权将印有卖方的旗帜或名字的陶器、盘子、刀叉餐具、亚麻织品及其它物品拿上岸,只要卖方采用适当数量的没有标记的类似物品来替代即可。属于卖方专用的船上图书、磁带和表格等应在交船前拿上岸。
船长、高级船员和普通船员的个人财产,包括衣物箱、日用品及(如有)租来的设备,不包括在本协议中,并应在交船前由卖方拿走。
12、 船名更改等
在交船时,改换船名或改变烟囱上的标志由买方承担。
13、 抵押权等
卖方交给买方的船舶,必须是没有任何债务、抵押权和海事留置权。
卖方于此保证买方免予承担所有对船舶作出的交船前发生的与债务有关的索赔结论。
14、 违约和补偿
买方如果未能履行本协议,卖方有权撤销本协议,在此情况下,保证金应由卖方没收。如果保证金不足以弥补因买方没有履行本协议给卖方造成的损失,卖方有权对任何损失和所有费用向买方提出进一步的索赔的补偿。
卖方如果违约,未能在本协议规定的方式和时间内移交船舶和每一件属于它的物品,保证金应立即退还买方。另外,如果此类违约是由卖方的疏忽或故意忽略所致卖方应对未履行本协议造成的损失作适当的补偿。
15、 仲载
由本协议引起的任何争议应提交到东京,由日本船舶交易会社东京海事仲裁委员会(“TOMAC”)按照TOMAC法规及与之有关的修正案进行仲裁,该会仲裁员作出的仲裁应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自第16条到第 条的附加条款,应视作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卖方和买方在此见证,已在上述的日期签署并持有本协议两份。


卖方:       买方:
签字人:   签字人:
职务:  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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