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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建新:透明和公正是新政策出台的必要前提

[日期:2011-11-04] 来源:现代物流报  作者:刘建新 [字体: ]

    快递行业资深专家刘建新:

  关于邮政普遍服务基金的争议和讨论,实际反映出广大快递物流企业的诉求与焦虑,值得有关部门、物流业界和社会公众的重视与探讨。特别是,政府主管部门制定政策一定要审慎有加,要真正意识到:一个新政策的出台必须做到透明和公正。

  透明:体现为公众对邮政普遍服务和国家财政相应补贴的知情权

  既然新《邮政法》给该基金定名为“邮政普遍服务基金”,有关部门也明确要向快递企业征收该基金,而这笔要征收的钱很可能最终要由广大快递用户单位和老百姓来买单。那么,快递业者和老百姓就有必要依法了解相关情况即获得知情权。

  首先,公众需要了解邮政普遍服务的盈亏情况。例如,自2007年邮政改革以来,全国邮政普遍服务业务的种类、收支与盈亏情况:用于普遍服务的邮政设施投资、邮政运输成本、人工成本、企业管理成本的开支,邮政普遍服务业至今是否还在亏损?亏损额是多少?邮政企业作了哪些努力来减亏增盈?与此相关联的是,中邮集团各类市场化业务的经营情况如何?因为这将涉及在该集团内部,要用多少市场化业务的收益来冲抵普遍服务业务亏损的计算。

  其次,公众需要了解财政补贴邮政普遍服务的情况。根据“要明明白白缴纳税费”的纳税原则,有关部门需要对外说明,近年来财政是如何补贴邮政的,每年补贴了多少?补贴费用是否专款专用了?效果如何?目前实际缺口是多少?让公众知道财政补贴的真实情况,是科学界定是否需要动用社会力量来筹集邮政补亏的款项、能否合理设计该基金征收、使用与管理办法的重要前提之一。

  公正:需说明基金征收对象、征收比例、基金使用与监管等是否科学合理

  一是需要说明选择基金征收对象的公正性。我国拟设立的邮政普遍服务基金是借鉴20世纪90年代欧盟的做法,而欧盟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促进各国邮政改革,推进邮政市场化的进程,同时缓解欧洲各国的财政困难。而我国现行的《邮政法》规定,邮政普遍服务只允许邮政企业经营,国家维护邮政企业邮政业务的专营权。批准快递企业经营的只是竞争性的快递业务。也就是说,我国快递企业经营的业务与邮政普遍服务业务没有关联性。这就使得我国设立邮政普遍服务基金的前提条件与欧盟国家根本不同。

  如果不允许快递企业经营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还要规定只向快递企业征收,那么该基金的公正性何在?

  二是需要说明基金征收比例、占财政补贴比重的公正性。对于如何合理地征收该基金,有人建议,为了落实国务院为物流企业减税减负的政策措施,可以从快递企业已缴纳的税收中,依照该基金的规定,等比例地扣除后转入该基金,以避免企业的双重征税。而如何确定基金征收的合理比例,也让人忧虑。

  作为国内快递市场主体的民营快递企业还处于发展初期,多年来艰难成长,2009年后才刚有了“户口”,又赶上高成本与微(无)利经营的困难期。多数快递企业的利润已降至每票几毛钱,如果被基金全收了,难以为继,将导致大批快递企业死亡。

  快递业界还特别关注该基金占财政补贴比重的设计能否合理。社会公众认为,拟新设立的邮政普遍服务基金,只能是作为财政不足时的补充性手段,而不能本末倒置、靠向竞争性企业的筹资来替政府承担义务。今年我国财政收入将过10万亿元,如果财政足额补贴的资金需要20亿元,也仅占年财政收入的万分之一二,而如果过分依赖征收基金,则意味着快递企业及百姓的税负加重,快递服务业发展更难,而财政应有的公共服务支出则缺位。

  三是需要确保基金在使用与监管上的公正性。目前只有个别欧洲国家设立了邮政普遍服务基金,鉴于该基金在征收、分配、管理等方面争议很多,作用有限,多数国家并未采用。

  在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的今天,我们更应当全面了解设立该基金的制度设计理念、前提、实践情况,分析其利弊,研究为什么多数国家没有采用,又是如何破解邮政普遍服务亏损的。同时,需要立足中国国情,充分借鉴国际经验,着眼于邮政业的改革发展,优化邮政普遍服务补偿制度的设计,包括该基金退出机制的安排。如此,将有利于我国经济发展少走弯路。

  总之,现代邮政的发展已经表明,增强邮政业活力的出路在于深化邮政业的市场化改革。邮政普遍服务的补偿机制也只是一种阶段性的制度安排,发挥的作用也是辅助性和暂时性的,而其目的,最终其实也是为了创造一个不再需要靠补贴也能运转自如的新型邮政普遍服务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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