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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物流侵财案高发 总涉案金额1000余万

[日期:2011-07-28] 来源:法制网  作者:丁国锋 [字体: ]
    长江物流侵财案高发涉案金额巨大 此类案件涉案人多作案次数多且难以发现

  利用为某钢铁公司承运铁矿粉的便利条件,采取少报运输船只吨位多载货、在约定码头窃取的方式,盗窃铁精粉700余吨,价值52万余元。近日,主犯潘祥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9个月,其余5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3年至10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在长江航运公安局镇江分局侦查终结的另一起案件中,涉案人多达15人。同样是承运人与盗窃团伙相互勾结,每次盗取货物少则近百吨,多则四五百吨。

  记者今天从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检察院了解到,愈来愈多的犯罪分子盯上了向长江航线上运输各种物资的船只。被盗的大多为矿粉、煤炭、石油焦、油品、化工原料等散货物资。

  京口区检察院的一份调查报告显示,2006年至2010年,该院共受理该类案件34件161人,涉案金额1000余万元,发生在长江物流领域的侵财案件呈现出高发态势。

  调查报告显示,这些案件具有内外勾结、手段隐蔽;流窜作案、监管困难;涉案人员多、文化程度不高;作案次数多、涉案金额巨大;发现难、认定难等特点。

  据介绍,为了不被买卖双方发现,逃避法律的惩处,承运人往往少报多装(盗窃铁矿石、废钢类案件一般采用此方式),即承运人利用码头对铁矿石无法精确计量,一般以运输船的吨位和吃水来估算货物重量,乘机少报配载吨位,多装货物。有的承运人在运油船内加做暗仓,在运输途中盗卖油品后,向暗仓中注入等重的江水,等收货方验货后,再从暗仓放水与油品一起入库。还有的承运人则利用买卖双方一般都认可运输中存在一定范围的合理损耗,盗窃油品。

  京口检察院检察官介绍,该类案件大多选择在夜间选择临时锚地进行,实施犯罪时双方比较默契,正式交易时间短,不超过30分钟,且现金交易。“收油(矿)”船往往根据运油大船的位置,寻找合适的地点,船员与前来盗买的小船勾结后,一般选择装货码头附近江面进行交易。

  调研显示,个体船民多以家族、老乡组合搭帮经营,少则五六人,多则十余人。只要有一人有犯罪提议,往往能迅速得到大家的响应,且在作案后共订攻守同盟,相互包庇。

  由于物流领域承运、运输、中转、报港、交付等环节周期长,被害人往往不能及时发现损失,该类案件有超过半数是由群众举报而案发。由于案发时赃物多半已销售,直接导致此类案件犯罪金额认定难,调查取证难。本报镇江7月27日电

  是什么原因造成长江物流领域侵财案件多发呢?今天,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检察院有关人士进行了分析。

  据介绍,被盗物资大多为矿粉、煤炭等散货物资,港口理货员多按照船员报港时所报的吨位数发货,在装卸过程中往往采取看船舶水线计量甚至不计量,这就使承运船主得以通过少报配载吨位多装货的手段盗卖货物。

  由于港口码头、货主在管理方面存在的漏洞,货物在港口码头装卸作业以及堆场存放过程中,一些内部职工和运输船主钻管理不严、监管措施不力的空子,实施盗窃、诈骗、侵占等违法犯罪行为。

  部分港方及运输单位出于对港口声誉和运输单位声誉的考虑,或是因无法获取证据加以证明,即使发现货物短少,也不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前几年长江物流船只紧缺,运输利润较大,许多船民纷纷通过贷款、甚至借高利贷等形式筹集钱款打造船只。由于急于偿还贷款或高利贷,加上油价不断上涨,物流业利润率下降,少数船员打起了承运货物的主意,不惜铤而走险,利用船舶工具和熟悉物流运输业情况的便利条件,走上犯罪道路。

  京口区检察院检察长柳建华建议,买卖双方应事先对货物精确计量,同时要加强对托运货物的监管,细化押运员责任。当损失发生后,受害方还应积极主张权利,用法律维护企业的利益,让承运方付出代价。

  “有的案件中,一些无资质的个体船主为获得业务挂靠到大型的船舶公司,而作为承运人的船舶公司实际上仅收取一定费用,不参与任何管理。”柳建华认为,这种情况下承运人更要有风险意识,明晰责任,加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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