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
阅读新闻

劳动保障政策问答

[日期:2011-05-03] 来源:上海劳动和社会保障网  作者: [字体: ]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可以扣押身份证吗?

  问:我是一名外来务工人员,去年10月国庆节后,到了一家箱包厂工作,至今未签过劳动合同。最近公司老板向我提出,可以签合同但要拿我的身份证做抵押,我想公司这样做对吗?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工伤7-10级外来从业人员一次性工伤待遇标准是如何调整的

  问:我是本市一家汽车修理厂的负责人,今年11月份招用了一名外地农业户籍的人员在厂里做工,为他缴纳综合保险。没料到上班没几天,他就在下班的路上被一辆卡车挂伤骨折,被鉴定为工伤10级。听说最近工伤赔付的标准调整过了,我想知道具体的调整的标准是多少?

  答:根据本市有关综合保险的有关规定,符合《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规定的参保范围、并在201041日后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因工致残七级至十级外来从业人员。享受的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标准作了调整,具体为:七级伤残人员的标准从现行7万元调整为9.7万元;八级伤残人员的标准从现行5.2万元调整为7.5万元;九级伤残人员的标准从现行3.5万元调整为5.3万元;十级伤残人员的标准从现行2万元调整为3.1万元。

  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有哪些?

  问:我们是一家今年1月份新注册的设计公司,本来只有老板和合伙人两个人,但由于业务运营良好,近期需要招几个设计人员扩大员工队伍。通过半个月的面试,我们准备和新录用的5名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现正撰写合同条款,请问有哪些条款是必须写进劳动合同中的?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

  哪些岗位需要职业资格准入?

  问:我是本市一家建筑工地的负责人,不久前发生的“1115”特大火灾事故给我们敲了警钟,为此,单位决定排摸员工的上岗情况后组织培训,请问哪些岗位是有职业资格准入要求的?

  答:根据有关政策规定,从200691日起,本市用人单位使用从事具有职业资格准入要求职业(工种)的人员,应当取得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后上岗。目前实行职业资格准入的职业(工种)已有28个,分别是食品质量检验员、制冷设备维修工、中央空调工、保健按摩师、数控机床工、贵金属首饰手工制作工、家用电子产品维修工、汽车维修工、废水处理工、美容师、美发师、眼镜验光员、中药购销员、中药调剂员、中式烹调师、中式面点师、营养指导师、餐厅服务员、摩托车维修工、维修电工、热力司炉工、计算机安装调试维修员、汽车驾驶员、起重工、钻石检验员、宝玉石检验员、架子工、砌筑工。

  本市妇女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有哪些?

  问:我是本市户籍人员,在一家证券公司工作多年并且担任行政主管并缴纳城镇养老保险。由于工作忙,我结婚多年一直没有生育,好不容易在今年9月份喜得贵子。听说生育以后可以在社保领取生育保险待遇,请问申领的条件是什么?

  答:根据本市生育保险政策的有关规定: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属于计划内生育,在按规定设置产科、妇科的医疗机构生产的生育妇女可以申领生育保险待遇。

  非正规就业组织享受优惠的期限是多长?

  问:我是本市户籍人员,以前在IT公司工作过,前两年辞职回家一直待业,最近和几个志同道合的朋友筹划着想办一个家庭电脑服务社,旨在为社区家庭用户提供电脑维修方面的服务,我所在区的开业指导中心介绍说有一种机构叫作非正规就业组织,在开业上有许多优惠,请问非正规就业组织享受优惠的期限是多久?

  答:根据本市政策规定,非正规就业组织持《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证书》,有权获得地区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各项公共服务,并可在3年内享受相关优惠扶持政策。非正规就业组织在3年优惠期内提前转为企业、民办非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可以继续享受优惠扶持政策至3年优惠期满。

  吸纳就业困难人员有补贴吗?

  问:我们单位是一家民营企业,今年4月份时通过区职介推荐,吸纳了一名崇明当地人员担任公司清洁工作,当时听说他是就业困难人员。前几天,和同行业的好友聊起来听闻政府对于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有补贴,请问有这回事吗?

  答:用人单位录用就业困难人员满六个月后,可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向经营所在地的区县职业介绍部门提出补贴申请。

  台港澳人员在就业期间变更用人单位办理什么手续?

  问:我是单位的法务专员,单位最近招录一名台湾人担任公司信息部的副经理。据了解,他先前已经办理过《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并还在有效期内,请问我们单位应该办什么手续?

  答:根据《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台、港、澳人员在本市区域内变更用人单位的,应当在与原用人单位办妥解聘关系后10日内,由变更后的用人单位向发证部门提出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单位缴纳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扣款的时间有规定吗?

  问:我是一家新成立的快递公司的人事,单位有很多外地农村户籍人员,上个月我刚到外管中心开设了帐户为他们缴纳综合保险,并在10号把综保费用划入银行卡内,这几天去查发现还没扣,请问综合保险一般什么时候扣款?

  答: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费缴纳为当月登记,次月扣款,并实行足额划转,缴费卡中费用不足的不予划转。单位缴纳综合保险费的扣款时间每月2次,分别为8日和15日,2次扣款不成功的,将转为下月补缴,每月16日为补缴扣款日。

  上下班途中遭遇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能否申请工伤?

  问:我是一名本市城镇户籍人员,今年15日在上班路上骑自行车时,被一辆逆向行驶的助动车撞倒,经交警处理后确认为对方负全责,这几天我因事故造成的小腿骨裂而住院休息,我想知道这种情况下是否可以申请工伤认定?

  答:根据201111日起施行的新《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病假期间可以终止劳动关系吗

  问:我是本市人员,去年1月被一家摄影器材公司录用,双方签订了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但去年12月,我因胃部溃疡入院手术,至今还处于病假治疗状态。前几天,单位人事通知我劳动合同即将到期,准备给我办理退工手续。我想知道单位作法对吗?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负伤的,且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应顺延至上述情形消失。医疗期是指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而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医疗期按劳动者在本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设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第1年,医疗期为3个月;以后工作每满1,医疗期增加1个月,但不超过24个月。

  提供专项培训可否约定服务期?

  问:我是一名归国留学人员,去年5月份应聘进入一家本市证券公司担任产品顾问,主要负责金融产品的推广工作。今年年初,单位通知要送我去美国培训,但要与我签三年的服务期协议,若是违约就要求我支付违约金,请问单位可以这样做吗?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澳门人员在本市就业是否要办《就业证》

  问:我们单位是一家去年刚成立的中资企业,近期打算聘请一名澳门人担任技术指导。我知道外籍人员在本市工作需要申办《就业证》,那单位招用澳门人员是否也需要办证?

  答:根据本市台港澳人员就业的有关规定,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实行就业许可制度。内地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依法登记的组织拟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的,应当及时到上海市台港澳人员就业中心为其申请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经许可并取得就业证的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受法律保护。

  工伤的劳动能力鉴定需要多长时间?

  问:我是一名外来务工人员,去年9月份我在下班路上遭遇车祸,后经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事故,当时受伤比较严重,现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疗我的病情基本稳定了,上周单位帮我联系申请了劳动能力鉴定,我想知道结论一般什么时候能出来?

  答:根据相关文件规定,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依法组成专家组,并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在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人员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时限可以延长30日。

  参加小城镇保险人员的失业保险领取条件有哪些?

  问:我是本市人员,在20086月被一家浦东软件开发公司录取,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单位为我缴纳了小城镇社会保险。先在因为个人原因,我向单位提出了辞呈,请问我能够申领失业保险待遇吗?

  答: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的失业人员,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1、未到达按月领取养老金年龄中断就业但本人有就业愿望;2、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3、具有本市城镇户籍;4、已办理失业、求职登记手续。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人员可以向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经核准后,从次月起领取失业保险金。

  单位招用非全日制劳动者还要缴纳社会保险费吗?

  问:我们单位雇用了一名保洁工,约定每周来单位工作两次,每次4小时每小时9元,作为非全日制用工。请问我们还要额外给他缴纳社会保险费吗?手续怎样办理?

  答:根据相关政策规定,从201041日起,本市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9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个人和单位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社会保险费。非全日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应凭《劳动手册》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非全日制劳动者在一个以上用人单位就业,只需办理登记一次。

收藏 推荐 打印 | 录入:admin | 阅读:
相关新闻      
本文评论   查看全部评论 (0)
表情: 姓名: 字数
点评:
       
评论声明
  • 尊重网上道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 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
  • 本站管理人员有权保留或删除其管辖留言中的任意内容
  • 本站有权在网站内转载或引用您的评论
  • 参与本评论即表明您已经阅读并接受上述条款
热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