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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裹先签后验:强硬快递催生签收攻略

[日期:2011-03-03] 来源:北京晚报  作者:窦媛媛 [字体: ]

    一边是网店掌柜千叮咛万嘱咐的“先验货后签收”,一边是快递业务员态度强硬地“不签字就不能拆封”;很多时候商家承诺“货到付款”,但真正等东西送来了,你不先付钱就根本没有验货资格。快递行业这样的“霸气”早已引发了众多不满,但即使消保部门介入,也未能明显改变这种不公平现状。于是,“将拆封过程录像”、“签好单不交先拿手里”等对付快递公司的“签收攻略”走红网络。
  “霸王”出镜

  “先签后验”损失不小

  去年年底,北京的陈女士在淘宝上购买了4串水晶石手链和两个银手镯。两天后快递员送来包裹,却怎么也不肯让她“先验货”。“当时那个小伙子显得特别着急,一直催我赶紧签单子,否则他就一直拿着包裹不肯给我,说是公司的规定。”

  陈女士只好签字,快递员立刻拿着单子走了;当她打开后才发现“最担心的事情发生了”:“里面只有手链,没有那两个价值300多元的银手镯。”事情发生之后,快递公司不肯认账赔偿,网店也坚称“发货没问题”拒不退款。于是,陈女士买手镯的300多元打了水漂。

  蒲女士的遭遇更令人郁闷。今年2月21日,蒲女士在网上下单购买了两块手表,共花费860元。虽然网店反复强调“一定要先拆开验货再签收”,但送货的快递员根本就没给她这个机会,直接让传达室里的人签收了货品,甚至没有通知蒲女士一声。

  直到一周之后,蒲女士才费尽周折地找到了自己的东西:包裹还是完整的,但里面的手表却只剩下比较便宜的那块了。她愤怒地联系快递公司,对方却拿着签了字的快递单一口咬定自己没有责任,而传达室的工作人员也满脸委屈地说“根本没动过”里面的东西。协商之下,快递公司赔偿5倍运费,即50元人民币了事,蒲女士损失400多元。

  行业现状

  快递公司“默认”先签字

  记者采访了多位快递公司员工,发现“要求甚至催促收货人先签字”的不公平做法仍是“行规”。在现实交易中,很少有快递员送货时会提醒消费者验货,反而大多数都是催促消费者赶快签字后转身就走。相应的,一旦事后消费者发现货物有缺损,快递公司则以消费者签了验货单为由,拒不承担责任。

  “只要包裹送到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手里是完整的,我们都会要求先签字。有了签字就能免责。”一位快递公司负责人表示,快递公司的职责只是运送快件,商品包装完好无损,快递公司就尽到了送达义务。“里面东西如果不对或者质量有问题,那都是商家的事。”

  但是消费者认为,即使包装完好,里面的物品也有可能被掉包或损毁;一些不良网店商家也可能利用快递的“不平等条约”欺诈消费者。因此,各种“签收攻略”网上走红:“用手机录像将拆封的全过程拍下来,万一有问题就是证据”;“把快递的单子拿过来先签,签完字放兜里;然后拆封看没问题再还给他”,诸如此类,都是消费者在不平等地位之下的无奈之举。

  业内争议

  “不怕丢”仗的是“赔得少”

  上周在淘宝门户论坛,网名“马克888999”的网友发帖揭秘“自己做快递时候知道的那点囧事”,一周时间引发将近10万网友阅读、转载和回复。帖子里称,有些不法快递公司仗着“先签收后验货”的潜规则,故意掉包、窃取贵重货品。即使消费者后来发现,要求赔偿,“也不过是赔上3至5倍运费而已”。

  “归根结底,国家对快递业的监管还存在一些法律漏洞。”业内人士表示。2009年10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正式实施,明文规定“先验货后签字”;但却缺少相应的处罚措施。此外,对于损毁丢失的未报价快件,赔偿数额仍然囿于“最高赔偿为收取资费的三倍”,这一点令消费者不解:快递公司人员收件时都会验货,双方都知道所寄的物品是什么,怎么在丢失后就不能按实际价格赔付?如此低的赔偿数额会不会引起快递员故意私吞、盗件的恶果?

  专家点评

  中消协律师团团长邱宝昌认为,消费者通过网络购物时并不能见到实物,只是在网上看照片或者视频便做出购买决定。而快递员将货物送到后,消费者被要求立即签收,而此时购物款已经支付到第三方支付平台,或是先以“货到付款”的形式结账才被允许开箱验货。这样的流程限定了网购消费者对商品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在网购纠纷中时常出现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况。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快递“先签收后验货”和“货到付款”的规定排除了消费者的验收权利,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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