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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业税率适用的规范

[日期:2010-08-17] 来源:  作者: [字体: ]

由于营业税是按按行业设计税目税率,相对于服务业5%的征税率而言,交通运输业3%的征税率有着较强的优势;相对邮政电信业3%的税率,交通运输业发票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还有抵税的功能,有比较优势。出于自身及市场的因素,在可选情况下,企业选择交通运输业进行申报适用3%的税率。申报税率的规范性也是出于此项目的 。检查适用税率的准确性应充分关注以下方面: 
  一、应适用交通运输业税率错误适用服务业税率 
  1.运输业相关劳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9号)规定 : 
  《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中交通运输业税目注释第三款所称与运营 业务有关的各项劳务活动,是指下列劳务:1、通用航空业务;2、航空地面服务; 3、打捞;4、理货;5、港务局提供的引航、系解缆、停泊、移泊等劳务及引水员交通费、过闸费、货物港务费。6、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劳务。 
  除上述规定者外,其他劳务均不属于交通运输业税目的征税范围。 
  2.搬家业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9号)规定:搬家业务是搬家公司利用运输工具或人力实现了空间位置的转移的业务,它具有装卸搬运的特征。因此,对搬家业务收入,应按交通运输业税目中的装卸搬运征收营业税。 
  3.程租、期租、湿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企业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25号)规定: 
  对远洋运输企业从事程租、期租业务和航空运输企业从事湿租业务取得的收入, 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程租业务,是指远洋运输企业为租船人完成某一特定航次的运输任务并收取租赁费的业务。 
  期租业务,是指远洋运输企业将配备有操作人员的船舶承租给他人使用一定期限,承租期内听候租方调遣,不论是否经营均按天向承租方收取租赁费,发生的固定费用(如人员工资、维修费用等)均由船东负担的业务。 
  湿租业务,是指航空运输企业将配备有机组人员的飞机承租给他人使用一定期限,承租期内听候承租方调遣,不论是否经营,均按一定标准向承租方收取租赁费,发生的固定费用(如人员工资、维修费用等)均由承租方负担的业务。 
  二、应为服务业税率错误适用交通运输业税率 
  1.无船承运业务 
  无船承运业务是指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以承运人身份接受托运人的货载,签发自己的提单或其他运输单证,向托运人收取运费,通过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完成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承担承运人责任的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无船承运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312号)规定,自200711,无船承运业务应按照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纳税人从事无船承运业务,以其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的海运费以及报关、港杂、装卸费用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申报缴纳营业税;纳税人从事无船承运业务,应按照其从事无船承运业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向委
托人开具发票,同时应凭其取得的开具给本纳税人的发票或其它合法有效凭证作为差额缴纳营业税的扣除凭证。 
  2.包机业务 
  所称包机业务,是指航空运输企业与包机公司签订协议,由航空运输企业负责运送旅客或货物,包机公司负责向旅客或货主收取运营收入,并向航空运输企业支付固定包机费用的业务。 
  国税发[2000]139号规定:对航空运输企业从事包机业务向包机公司收取的包机费,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对包机公司向旅客或货主收取的运营收入,应按服务业-代理项目征收营业税,其营业额为向旅客或货主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航空运输企业的包机费后的余额。 
  3.光租业务干租业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企业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25号)规定: 
  对远洋运输企业从事光租业务和航空运输企业从事干租业务取得的收入,按服务业税目中的租赁业项目征收营业税。 
  光租业务,是指远洋运输企业将船舶在约定的时间内出租给他人使用,不配备操作人员,不承担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只收取固定租赁费的业务。 
  干租业务,是指航空运输企业将飞机在约定时间内出租给他人使用,不配备机组人员,不承担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只收取固定租赁的业务。 
  4.高速公路收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路经营企业车辆通行费收入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77号)规定,自200561,对公路经营企业收取的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入统一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三、应为邮电通信业税率错误适用交通运输业税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文件规定,单位和个人从事快递业务按邮电通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根据《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苏财税[2003]41号)文件规定,所称快递业务,是指从事快速传递函件或包件的业务,不包括传递函件或包件以外的其他物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文件规定,传递函件,是指收寄信函、明信片、印刷品的业务。传递包件,是指收寄包裹的业务。传递函件或包件相关的业务,是指出租信箱、对进口函件或包件进行处理、保管逾期包裹、附带货载及其他与传递函件或包件相关的业务。 
  单位和个人从事传递函件或包件以外的其他物品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四)兼营不同税率应税劳务错误适用交通运输业税率兼营其他应税项目的是否分税目(税率)核算并申报纳税,否则要从高适用税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8号)规定,自开票的物流劳务单位开展物流业务应按其收入性质分别核算,提供运输劳务取得的运输收入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并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提供其他劳务取得的收入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并开具服务业发票。 
  凡未按规定分别核算其应税收入的,一律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值得注意的是,随着环境的变化,从政策立法者和执行者对税目税率适用都具有时代特色,因此对税率适用的规范,一方面纳税人要严格对照文件进行自查,另一方面对新问题、新现象,要及时与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充分沟通,例如快递业的税目适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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