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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范围

[日期:2010-06-10] 来源:  作者: [字体: ]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与本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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