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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境货物运输互为代理合同

[日期:2009-12-08] 来源:  作者: [字体: ]

   合同编号:        

  甲  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邮编:

  经办人:        联系电话:      传真:

  银行帐户: 

     方:中国外运      公司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邮编:

  经办人:      联系电话:      传真:

  银行帐户: 

  鉴于:

  1、 甲乙双方在过境铁路运输代理领域的丰富经验;及

  2、 甲乙双方以往良好的合作经历。

  据此,双方按照公平互利的原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就甲乙双方各自指定对方为对方境内的运输代理人来完成过境货物的运输事宜达成以下条款:

  第一条  委托事项

  1.1甲乙双方以互为代理的方式来完成过境货物的运输。即甲乙双方在负责安排过境铁路运输时,将分别作为对方在本国境内的运输代理人。以下将以委托人、代理人代表甲方或者乙方,视双方在具体业务中的身份而定。

  1.2在进行每票具体业务时,作为委托人的一方应当给予对方书面的授权书(见附件一),以明确具体的代理事项和代理权限。

  1.3双方应与各自国内有关的铁路运输部门和其他部门进行协调,以保证顺利完成货物的过境运输事宜。

  第二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1作为委托人的一方负有以下义务:

  2.1.1及时提供授权书,以明确代理事项及范围。

  2.1.2根据代理人的要求,提供过境运输所必须的全部单据。

  2.1.3应代理人的要求,及时提供货物运输的真实情况,通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货车编号;

  (2)铁路运单编号;

  (3)货车数量;

  (4)每个货车的运费吨;

  (5)启运时间地点、目的站;

  2.1.4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支付有关费用。

  2.2作为委托人的一方享有以下权利:

  2.2.1向作为代理人的一方查询货物的动态。

  2.2.2对因代理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进行索赔。

  2.3作为代理人的一方负有以下义务:

  2.3.1根据授权书确定的代理事项和范围,认真尽责地进行代理行为。

  2.3.2根据委托人的要求,及时提供货物的动态及其他信息。

  2.3.3对代理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2.4作为代理人的一方享有以下权利:

  2.4.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作为委托人的一方支付收取有关费用。

  2.4.2为了委托人的利益,有权将代理事项进行转委托,但是应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因形势紧急,为了委托人的利益,可以在未征得委托人同意的情况下进行转委托,但应事后及时向委托人进行汇报。

  第三条    合同价款

  3.1双方承诺给予对方最优惠的报价,有关价格详见附件二。

  3.2因所在国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政策变化造成价格调整的,一方应及时将调整后的价格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对方,自通知之日起按照新价格执行。

  3.3一方应当在收到对方帐单后    个工作日内支付有关费用。如果付款单证有误,发现方应当立即通知对方,双方经重新核算后在     日内完成付款。

  3.4为了维护委托人的利益,代理人无需取得特别授权即可以代委托人先行向铁路部门代垫有关运费。委托人应当按照代理人的要求,将代理人所垫付的运费支付至其指定的帐户。对于逾期支付的款项,委托人应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比例向代理人支付违约金,并且代理人保留通过留置货物或滞留单据来获得相关补偿的权利。

  第四条    保密条款

  4.1为本合同之目的,秘密信息一词指的是任何涉及或与本合同各方有关的未公开的秘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中的全部或任何部分:任何合同一方的业务经营、营销渠道、程序、标准、价格及其他财务记录等资料;任何一方为本合同目的而签署的任何合同、协议、备忘录、附件、草案或记录(包括本合同);以及本合同一方为本合同之目的而向对方提供的未公开的信息。

  4.2除4.3情形外,本合同一方不得将秘密信息以任何方式泄露给任何第三方,也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公众、媒体宣布本协议的签订和履行等情况。

  4.3发生以下情况,任何一方均不被视为披露或泄露秘密信息:

  4.3.1所泄露的秘密信息在泄露之前已为公众所知(但以违反本条款方式泄露的除外)。

  4.3.2经合同各方事先书面同意。

  4.3.3为本次交易之目的将秘密信息披露给各自的专业顾问,并要求其承担保密责任。

  4.3.4应政府部门或法律法令的强制性要求而披露,但政府部门的要求必须是以正式书面文件发出的,否则协议一方应当加以拒绝,并不得披露或泄露任何秘密信息。

  4.4本合同各方均应采取必要措施,将其知悉或了解的秘密信息限制在其有关职员、代理人或顾问的范围内,并要求他们严格遵守本条款,不将有关秘密信息泄露予任何第三方。各方均承诺不将从对方取得的秘密信息披露或泄露给其无关的职员。

  4.5任何合同一方如果依据第4.3.4款之规定对外披露秘密信息,应当通知合同对方。

  4.6合同一方违反本条款的规定,应当赔偿合同对方的损失。

  4.7保密条款不因本合同的终止而终止。合同各方对秘密信息承担的保密义务自获得秘密信息之日起算,为期          年。

  第五条    不可抗力 

  5.1不可抗力事件是指不可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地震、台风、水灾、火灾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暴乱、骚乱、戒严,及其它受影响一方不能控制的客观情况。

  5.2一方因不可抗力情况而不能履行本合同义务时,应及时通知另一方不可抗力的情况,并出具不可抗力的有效依据,并应当采取合理措施尽量减少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尽可能在最短时间内恢复履行本合同。

  5.3若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任何一方无需对另一方因本合同未能履行或延迟履行而遭受的任何损失承担责任,并且此种未能履行或延迟履行不应视为违反本合同。

  5.4在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况下,本合同的义务履行期限可随情况的发展相应推迟。如不能履行义务超过   天,履约双方中任何一方因利益得不到保证,有权解除本合同。

  第六条    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6.1违反本合同的规定延迟支付合同价款的一方,每延期一天,应当支付对方延迟付款额的万分之五作为逾期付款违约金。

  6.2作为代理人的一方应当对其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6.3作为委托人的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而导致的货物的任何损失或者延误或者给代理人和/或任何第三方带来的损失和/或责任,应当由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一般性条款

  7.1合同的生效:本合同经双方有授权的代表签署并互换之日起生效。

  7.2法律适用: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修改、终止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7.3 争议解决: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任何纠纷或者争议,应提交        法院审理。

  或者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任何纠纷或者争议,应提交         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注:上述两条款,只能选择一项,请自行决定。)

  7.4 合同的修改:

  7.4.1 因市场的变化和合同双方协作要求,任何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修改、变更、补充本合同的请求。

  7.4.2 合同的修改、变更、补充应以书面协议方式进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7.5合同完整性:本合同和本合同附件构成本合同各方之间就本协议主要事项达成的完整的合同和谅解,并取代之前一切与此有关的口头、书面或其它形式的建议、声明、保证、协议或承诺。

  7.6合同分割性:如果任何时候本合同中的任何一个条款或该条款的一部分无效、失效、不合法,或在任何方面不可执行或无法履行,本合同其余部分的有效性、合法性、可执行性或履行在任何情况下不应由此受到影响或损害。

  7.7弃权:本合同任何一方未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不视为对这些权利的放弃;任何单独或部分行使前述权利的行为,亦不应妨碍将来对这些权利的行使。

  7.8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解决。若不能协商解决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7.9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合同双方各执   份.

  甲方:                (签章)       年  月  日

  乙方:                (签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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