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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调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的批复

[日期:2010-03-24] 来源:  作者: [字体: ]

  保监产险〔2008〕27号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你协会《关于上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方案的请示》(中保协发〔2008〕3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协会制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方案》(2008版)。

  二、调整后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费率方案从2008年2月1日零时起执行。现行的交强险保单采取加盖批注的方式可继续使用至2008年3月31日。

  三、调整后的交强险费率方案实施后,截至2008年2月1日零时保险期间尚未结束的交强险保单项下的机动车在2008年2月1日零时后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按照调整后的责任限额执行;在2008年2月1日零时前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仍按原责任限额执行。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的情形外,不得解除交强险合同。

  附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方案(2008版)

                                   

                                                 二○○八年一月十一日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方案(2008版)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方案(以下简称费率方案)适用于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

  本费率方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基础费率表及说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办法、保险费的计算办法和解除保险合同保费计算办法等4个部分组成。

  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基础费率表及说明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基础费率表》详见附表。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基础费率表》结构、费率水平全国统一(除拖拉机和低速载货汽车)。现将表中需说明事项明确如下:

  (一)机动车种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按机动车种类、使用性质分为家庭自用汽车、非营业客车、营业客车、非营业货车、营业货车、特种车、摩托车和拖拉机8种类型。

  1、家庭自用汽车:是指家庭或个人所有,且用途为非营业性的客车。

  2、非营业客车:是指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使领馆等机构从事公务或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或租金的客车,包括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使领馆等机构为从事公务或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承租且租赁期限为1年或1年以上的客车。

  非营业客车分为:党政机关、事业团体客车,企业客车。

  用于驾驶教练、邮政公司用于邮递业务、快递公司用于快递业务的客车、警车、普通囚车、医院的普通救护车、殡葬车按照其行驶证上载明的核定载客数,适用对应的企业非营业客车的费率。

  3、营业客车: 是指用于旅客运输或租赁,并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或租金的客车。

  营业客车分为:城市公交客车,公路客运客车,出租、租赁客车。

  旅游客运车按照其行驶证上载明的核定载客数,适用对应的公路客运车费率。

  4、非营业货车:是指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自用或仅用于个人及家庭生活,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或租金的货车(包括客货两用车)。货车是指载货机动车、厢式货车、半挂牵引车、自卸车、电瓶运输车、装有起重机械但以载重为主的起重运输车。

  用于驾驶教练、邮政公司用于邮递业务、快递公司用于快递业务的货车按照其行驶证上载明的核定载质量,适用对应的非营业货车的费率。

  5、营业货车:是指用于货物运输或租赁,并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或租金的货车(包括客货两用车)。货车是指载货机动车、厢式货车、半挂牵引车、自卸车、电瓶运输车、装有起重机械但以载重为主的起重运输车。

  6、特种车:是指用于各类装载油料、气体、液体等专用罐车;或用于清障、清扫、清洁、起重、装卸(不含自卸车)、升降、搅拌、挖掘、推土、压路等的各种专用机动车,或适用于装有冷冻或加温设备的厢式机动车;或车内装有固定专用仪器设备,从事专业工作的监测、消防、运钞、医疗、电视转播、雷达、X光检查等机动车;或专门用于牵引集装箱箱体(货柜)的集装箱拖头。

  特种车按其用途共分成4类,不同类型机动车采用不同收费标准:

  特种车一:油罐车、汽罐车、液罐车;

  特种车二:专用净水车、特种车一以外的罐式货车,以及用于清障、清扫、清洁、起重、装卸(不合自卸车)、升降、搅拌、挖掘、推土、冷藏、保温等的各种专用机动车;

  特种车三:装有固定专用仪器设备从事专业工作的监测、消防、运钞、医疗、电视转播等的各种专用机动车;

  特种车四:集装箱拖头。

  7、摩托车:是指以燃料或电瓶为动力的各种两轮、三轮摩托车。

  摩托车分成3类:50CC及以下,50CC-250CC(含)、250CC以上及侧三轮。

  正三轮摩托车按照排气量分类执行相应的费率。

  8、拖拉机按其使用性质分为兼用型拖拉机和运输型拖拉机。

  兼用型拖拉机是指以田间作业为主,通过铰接连接牵引挂车可进行运输作业的拖拉机。兼用型拖拉机分为14.7KW及以下和14.7KW以上两种。

  运输型拖拉机是指货箱与底盘一体,不通过牵引挂车可运输作业的拖拉机。运输型拖拉机分为14.7KW及以下和14.7KW以上两种。

  低速载货汽车参照运输型拖拉机14.7KW以上的费率执行。

  9、挂车:是指就其设计和技术特征需机动车牵引才能正常使用的一种无动力的道路机动车。

  挂车根据实际的使用性质并按照对应吨位货车的30%计算。

  装置有油罐、汽罐、液罐的挂车按特种车一的30%计算。

  10、补充说明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基础费率表》中各车型的座位和吨位的分类都按照“含起点不含终点”的原则来解释(表中另有说明的除外)。各车型的座位按行驶证上载明的核定载客数计算;吨位按行驶证上载明的核定载质量计算。

  (二)基础保险费的计算

  1、一年期基础保险费的计算

  投保一年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基础费率表》中相对应的金额确定基础保险费。

  2、短期基础保险费的计算

  投保保险期间不足一年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按短期费率系数计收保险费,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具体为:先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基础费率表》中相对应的金额确定基础保险费,再根据投保期限选择相对应的短期月费率系数,两者相乘即为短期基础保险费。

短期月费率系数表

保险期间(月)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短期月费率系数(%)

10

20

30

40

50

60

70

80

85

90

95

100

  短期基础保险费=年基础保险费×短期月费率系数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基础费率浮动因素和浮动比率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保监发[2007]52号)执行。

  三、保险费的计算办法

  交强险最终保险费=交强险基础保险费×(1+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比率)

  四、解除保险合同保费计算办法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解除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按如下标准计算退还投保人保险费。

  1、投保人已交纳保险费,但保险责任尚未开始的,全额退还保险费;

  2、投保人已交纳保险费,但保险责任已开始的,退回未到期责任部分保险费:

  退还保险费=保险费×(1-已了责任天数/保险期间天数)

  附表: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基础费率表(2008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车辆大类

序号

车辆明细分类

 保费

一、家庭自用车

1

家庭自用汽车6座以下

        950

2

家庭自用汽车6座及以上

      1,100

二、非营业客车

3

企业非营业汽车6座以下

      1,000

4

企业非营业汽车6-10座

      1,130

5

企业非营业汽车10-20座

      1,220

6

企业非营业汽车20座以上

      1,270

7

机关非营业汽车6座以下

        950

8

机关非营业汽车6-10座

      1,070

9

机关非营业汽车10-20座

      1,140

10

机关非营业汽车20座以上

      1,320

三、营业客车

11

营业出租租赁6座以下

      1,800

12

营业出租租赁6-10座

      2,360

13

营业出租租赁10-20座

      2,400

14

营业出租租赁20-36座

      2,560

15

营业出租租赁36座以上

      3,530

16

营业城市公交6-10座

      2,250

17

营业城市公交10-20座

      2,520

18

营业城市公交20-36座

      3,020

19

营业城市公交36座以上

      3,140

20

营业公路客运6-10座

      2,350

21

营业公路客运10-20座

      2,620

22

营业公路客运20-36座

      3,420

23

营业公路客运36座以上

      4,690

四、非营业货车

24

非营业货车2吨以下

      1,200

25

非营业货车2-5吨

      1,470

26

非营业货车5-10吨

      1,650

27

非营业货车10吨以上

      2,220

五、营业货车

28

营业货车2吨以下

      1,850

29

营业货车2-5吨

      3,070

30

营业货车5-10吨

      3,450

31

营业货车10吨以上

      4,480

六、特种车

32

特种车一

      3,710

33

特种车二

      2,430

34

特种车三

      1,080

35

特种车四

      3,980

七、摩托车

36

摩托车50CC及以下

         80

37

摩托车50CC-250CC(含)

        120

38

摩托车250CC以上及侧三轮

        400

八、拖拉机

39

兼用型拖拉机14.7KW及以下

 按保监产险[2007]53号实行地区差别费率

40

兼用型拖拉机14.7KW以上

41

运输型拖拉机14.7KW及以下

42

运输型拖拉机14.7KW以上

  1、座位和吨位的分类都按照“含起点不含终点”的原则来解释。
  2、特种车一:油罐车、汽罐车、液罐车; 特种车二:专用净水车、特种车一以外的罐式货车,以及用于清障、清扫、清洁、起重、装卸、升降、搅拌、挖掘、推土、冷藏、保温等的各种专用机动车;特种车三:装有固定专用仪器设备从事专业工作的监测、消防、运钞、医疗、电视转播等的各种专用机动车; 特种车四:集装箱拖头。
  3、挂车根据实际的使用性质并按照对应吨位货车的30%计算。
  4、低速载货汽车参照运输型拖拉机14.7kw以上的费率执行。

中国保监会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的公告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在综合分析各方意见的基础上,保监会会同有关部门确定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责任限额调整方案。新责任限额方案内容如下:

  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

  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人民币。

  上述责任限额从2008年2月1日零时起实行。截至2008年2月1日零时保险期间尚未结束的交强险保单项下的机动车在2008年2月1日零时后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按照新的责任限额执行;在2008年2月1日零时前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仍按原责任限额执行。

     特此公告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〇八年一月十一日

 

 

  附: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

  一、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为: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50000元人民币。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8000元人民币。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

  二、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为: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600元人民币。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400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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