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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持物流企业做强做大的政策建议

[日期:2010-03-18] 来源:  作者: [字体: ]

物联研字[2009]99号

 

20093月,国务院《物流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国发[2009]8号、以下简称《规划》)提出,“到2011年,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综合物流企业集团”。按照《规划》的要求,我会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针对物流企业做强做大中遇到的突出问题,提出以下政策建议。

一、进一步明确支持物流企业做强做大的政策导向

物流企业是推动物流业发展的主体。支持物流企业做强做大,是落实《规划》的重点任务。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专业化、社会化物流企业发展很快,多种所有制、不同服务方式的物流企业逐步成长壮大。但总体来看,多数物流企业仍处于数量扩张阶段,“小、散、差、弱”的状况没有根本性改变。物流的行业地位尚未得到相关经济工作管理部门的有效落实,一些现行具体政策仍然不支持物流企业一体化运作和网络化经营。因此,有必要进一步明确支持物流企业做强做大的政策导向。

我们建议,要从工商登记、财政税收、统计信息、法律事务等经济管理的各个层面,对物流企业进行界定,明确物流行业的主体地位和主管部门。根据物流业一体化运作、网络化经营的实际,调整现有政策思路,明确支持物流企业规模化、一体化、网络化、国际化发展。有计划、有重点、有政策,培育一批基础条件好、服务水平高、国际竞争力强的大型现代物流企业。这一思路,要落实到相关政府部门具体的管理工作当中。

二、鼓励物流企业兼并重组

近年来,我国物流企业数量发展很快,但一般来说规模较小、业务模式单一,网络化、一体化服务能力不强,与跨国物流企业相比,还有较大差距。与此同时,也有一些企业经过多年发展,积累了一定的经营实力和管理经验,具有做强做大的基本条件。

我们建议,鼓励和支持大型物流企业通过增资扩股、加盟连锁和委托管理等方式对中小物流企业进行兼并、重组和托管。有关部门应协助解决物流企业在兼并重组过程中,遇到的流动资金、债务核定、人员安置等方面的问题。对重组企业增设网点,技术改造,发行股票、债券,申请贷款等提供方便。要支持大型物流企业对场站、码头、机场、仓库、车辆等物流资源的兼并重组和整合利用。鼓励大型物流企业加快技术改造,拓展原有业务,加快向一体化物流服务转型。要鼓励中小型物流企业与大企业规模化服务相配套,开展专业化的特色服务,满足多样化的物流需求。国家有关部门应对物流企业兼并重组提供资金支持和政策保障。

三、简化国有大型物流企业内部产权转让程序

大型国有物流企业下属分支机构众多、资源容易分散。根据业务变化,常常需要调整内部结构和资源配置,进行内部产权转让。但现行政策法规认定,国有企业内部产权转让属于交易性质,要求对转让标的企业进行审计、资产评估,并产生大量的交易费用。包括: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资产评估费用,以及因资产评估引起的所得税、增值税、契税、印花税等。而且上报审核需要大量的等待时间,大大增加了企业的交易成本和时间成本。

我们建议:对国有企业产权转让行为作分类处理。第一类,向社会投资者或内部员工转让企业产权、资产的行为,应严格适用现有国有资产管理关于产权转让的法律法规;第二类,国有企业内部的产权转让行为,原则上由企业自主审批,并免去专项审计、资产评估、进场交易等程序;第三类,国家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组织的两个国有企业之间的重组合并行为,应采取行政手段、无偿划拨方式,帮助大型企业尽快做强做大。

四、为物流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提供方便

“总部签约,分部经营”是大型物流企业集约化经营的基本模式,可以发挥网络资源优势,灵活、统一、便捷、高效地提供多样化服务。但是,各地还存在一些阻碍和限制分支机构设立和经营的问题。许多地方要求企业在当地登记注册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不允许注册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有些地方规定,物流企业设立分支机构要在当地找“挂靠单位”,并要求进入指定地点经营;一些地区还简单地照搬运输企业的注册要求,硬性规定物流企业分支机构所需车辆的台数,或者不允许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拥有或租赁车辆;一些地区要求运营企业缴纳一定数量的押金,增加了企业的财务负担。

我们建议,要允许物流企业异地设立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实行总部领导下的统一经营、统一管理、统一核算;允许物流企业自主选择经营地点,取消车辆台数的硬性规定,取消不分企业状况收取押金等不合理限制,允许分公司、营业部等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拥有或租赁车辆,消除为物流企业设立分支机构人为设置的各种障碍。

五、允许物流企业分支机构使用总部取得的各类资质

物流运作涉及运输、仓储、货代、流通加工、配送、质押监管等多种业务环节,大型物流企业所需业务资质证明超过30种。随着企业相关业务的开展,各地分支机构需要具备各类资质才能完成总部分派的工作。但一些地方不承认物流企业分支机构在总部取得的经营资质,要求在当地重新登记申报,增加了企业不必要的时间和费用负担。同时,赋予总部的政策,有些分支机构还享受不到。如,一些大型物流企业反映,虽然总部已经获批税收试点单位,而许多分支机构不被当地税务机关认可。

我们建议,有关部门调整物流相关业务的资质登记要求,精减相关资质证明。必须的资质证明,要允许企业分支机构在全国通用。凡赋予总部的各种优惠政策,分支机构要同样能够享受,无需再次申报。

六、为物流企业跨区域运营提供便利

网络化经营是物流企业的基本特征,但是还有很多制约物流企业跨区域运营的问题。如,企业所得税还不能够统一缴纳;企业与银行间的结算,只能在各地分支机构与当地银行间进行;许多营运证件不能跨区域使用;物流企业全国运营的车辆必须回到登记所在地办理年检;外雇车辆无法在异地缴纳税费和开具税票;一些地方设置不合理的准入门槛,人为地限制外地企业进入本地市场,甚至有黑恶势力欺行霸市行为。

我们建议,取消对跨省市总分机构物流企业实行“就地预缴”的政策,允许企业所得税总分机构统一申报缴纳;支持物流企业与银行间开展总部对总部结算模式;逐步扩大营运证件跨区域使用范围;允许物流企业全国运营的车辆异地年检;允许外雇车辆的物流企业代开发票;加强对地方保护和地区封锁等行政性垄断文件的清理整顿;放宽物流市场准入政策,加强对物流市场的监管,为物流企业异地经营提供方便。

七、引导物流企业和工商企业实行战略合作

制造业和流通业,是物流业发展的需求基础。现在的问题是,一方面,制造企业和流通企业沿袭“大而全”、“小而全”运作模式,内部资源缺乏有效整合,物流外包多有顾虑;另一方面,物流企业总体上来说,一体化服务的能力还不强。迫切需要引导物流企业和工商企业实行战略合作,共同建立现代物流服务体系,以促进制造业和流通业发展。

我们建议,引导国内大型制造和商贸流通企业集中精力做强做大主业,与物流企业加强各种形式的战略合作,推进物流需求社会化。要在发挥市场机制作用,调动企业积极性的基础上,积极营造促进物流业与工商企业战略合作的政策环境。

八、支持大型物流企业“走出去”

随着对外开放的扩大,我国的物流企业开始“跟随”核心企业“走出去”,建立全球化的物流网络。但总体来看,我国物流企业“走出去”的步伐,大大落后于国外企业“走进来”。主要是我国物流企业对国外的政策和法律环境了解不够;物流企业“走出去”还缺乏相应的政策配套,如税收征管、外汇结算、人员安排等;海外基地的建设也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

我们建议,要支持国内大型物流企业通过多种方式,整合购并国际物流资源,建立覆盖全球的物流网络;简化项目审批程序,完善信贷、外汇、财税、人员出入境等政策措施;对符合条件的大型企业,在境外投资的资本金注入、外汇使用等方面给予支持;了解和介绍国外投资环境,为走出去企业提供信息和法律援助。

九、加快物流企业综合评估工作进度

国家标准《物流企业分类与评估指标》(GB/T19680-2005)在全国宣传贯彻以来,受到各地普遍重视,许多部门在相关政策文件中对 A级物流企业予以肯定,一些地方还出台了与国家标准相挂钩的激励政策。这对于明确物流企业范围,规范和提升物流企业管理水平,促进物流行业有序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总体来看,通过评估的企业数量还不多。随着行业发展,也对企业综合评估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我们建议,要加快物流企业综合评估工作进度,建立覆盖全国的地方评估机构;以评估认定的A级物流企业为依托,尽快建立重点企业统计直报系统;疏通企业反映问题的正常渠道,了解企业诉求和行业发展趋势;有关政府部门要明确将A级物流企业资质,作为享受物流政策的必要条件。经过几年努力,使绝大多数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进入A级物流企业序列。

十、开展重点物流企业综合改革试点工作

物流业是新行业,新产业。物流企业做强做大,需要典型引路。物流政策的推行,也需要设立试点。因此,有必要开展重点物流企业综合改革试点工作。

我们建议,在经过评审认定的3A级以上物流企业中选择一批试点企业,开展物流企业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对不同类型的企业提出不同的要求,及时总结推广试点企业的做法与经验。有关部门出台有关财税、交通、融资等政策措施时,首先在这些企业进行试点。待条件成熟时,再在全行业逐步推广。物流工作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要建立和完善重点物流企业联系制度,为重点企业开辟“绿色通道”。

以上是我们经过深入调研,提出的影响物流企业做强做大的问题及政策建议,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及相关政府部门予以重视并抓紧解决。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作为行业社团组织,将从实际出发,反映行业情况和企业诉求,协助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尽快制定和完善各项配套政策措施,确保《规划》目标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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