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公布《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09)20号],自2010年1月4日起施行。
根据这一司法解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以及相应的不作为,或者行政机关就行政许可的变更、延续、撤回、注销、撤销等事项作出的有关具体行政行为及其相应的不作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提起行政诉讼的;以及认为行政机关未公开行政许可决定或未提供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记录侵犯其合法权益,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均应依法受理;仅就行政许可过程中的告知补正申请材料、听证等通知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导致许可程序对上述主体事实上终止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在《解释》起草之初,即明确了不贪大求全的指导原则,力求紧贴审判实际,按照轻重缓急,优先选择当前审判实践亟待解决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具体包括如下九个问题:一是查阅权诉讼的原告范围及判决方式问题;二是以各类通知为典型的过程行为的可诉性问题;三是多阶段许可及统一办理行政许可的适格被告问题;四是前置行政行为的审查程度问题;五是新旧法的选择适用问题;六是被告逾期举证的处理方式问题;七是不予许可决定案件的判决方式问题;八是多因一果的赔偿责任问题;九是行政补偿诉讼的时机、标准和程序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