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能源需求不断增加,中国已成为仅次于美国的世界第二大石油消耗国,自2008年起年进口石油逾2亿吨,2009年中国进口石油达2.038亿吨,其中90%以上的石油进口是通过海运实现的。海洋环境受到相应的威胁,急需加大预防和保护力度。
“虽然中国尚未发生灾难性溢油事故,但从潜在的风险来看,中国海域内发生大规模船舶油污事故的潜在可能性仍较大,我们必须加以警惕。”刘贵祥说,中国在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方面存在1992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CLC92)、燃油公约等国际公约与海洋环境保护法、海商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等诸多国内法并存的局面,同时还存在法律规定空白的情况,司法实践急需解决其中的问题。
据悉,这次最高人民法院制定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主要包括公约的适用、案件管辖、索赔主体、责任主体、油污责任承担、赔偿范围与损失认定标准、油污责任限制程序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