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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品的安全航空运输——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8

[日期:2010-03-19] 来源:  作者: [字体: ]

 

1章 定义


下列术语在本附件中使用时具有如下含义:

货机 除客机以外载运物品或物资的任何航空器。

托运物 经营人一次从一个地址、一个托运人处接收的,作为一批中的一件或多件的危险品包装件,运往一个目的地的地址交付给一个收货人。

机组成员 由经营人指定在飞行值勤期内在航空器上担任勤务的人。

危险品 能对健康、安全、财产或环境构成危险,并在技术指南的危险品清单中列明和根据指南进行分类的物品或物质。

危险品事故 与危险品航空运输有关联,造成致命或严重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危险品事故征候 不同于危险品事故,但与危险品航空运输有关联,不一定发生在航空器上,但造成人员受伤、财产损害、起火、破损、溢出、液体或放射性渗漏或包装未能保持完整的其他情况。任何与危险品运输有关并严重危及航空器或机上人员的事件也被认为构成危险品事故征候。

例外 本附件对危险品的某一具体项目免除对其通常所适用的要求的规定。

豁免 有关国家当局给予免受本附件规定约束的许可。

飞行机组成员 在飞行值勤器内对航空器运行负有必不可少的职责并持有执照的机组成员。

不相容 对如果将其混合将会导致释放危险的热或气体或产生腐蚀性物质的危险品加以说明。

经营人 从事或提出从事航空运营的个人、组织或企业。

外包装 为便于作业和装载,一托运人将一个或多个包装件放入一个封闭物之中组成一个作业单元。

注:此定义不包括单元载运装置。

包装件 包装作业的完整产品,包括包装和准备运输的内装物。

包装物 具有容纳作用的容器和任何其他部件或材料。

注:放射性材料,见技术指南第2部分7.2段。

客机 除机组人员外,载运任何人员、具有官方身份的经营人的雇员、国家有关当局授权的代表或货运物或其他货物的押运人的航空器。

机长 由经营人(如系通用航空则由所有人)指定的指挥飞行并负责飞行安全操作的驾驶员。

重伤 人在事故中受伤并:

a) 自受伤之日起7天内需住院48小时以上;或

b) 造成任何骨折(手指、足趾或鼻部的简单骨折除外);或

c) 裂伤引起严重出血,神经、肌肉或腱的损伤;或

d) 涉及内脏器官损伤;或

e) 二度或三度烧伤或影响全身面积5%以上的烧伤;或

f) 经核实曾暴露于传染性物质或有害的辐射。

始发国 货物首先在该国领土内装上航空器的国家。

经营人国家 经营人在该国有主要的业务场所或,如无此业务场所,有永久性住所地的国家。

联合国编号 联合国危险品运输专家委员会用于识别一种物质或一组特定的物质所指定的四位数字编码。

单元载运装置 任何类型的货物集装箱、航空器集装箱、带网的航空器托盘或带网集装棚的航空器托盘。

注:此定义不包括外包装。

2章 适用范围


2.1 总的适用范围

本附件中的标准和建议措施适用于所有民用航空器的国际运营。在极端紧急或不适宜使用其他运输方式或完全遵照规定的要求与公共利益相违背的情况下,有关国家对这些规定可予以豁免,但在此情况下必须尽全力使运输的总体安全水平达到与这些规定要求的同等的安全水平。对于被飞越国,如果没有相应的予以豁免标准,可依据认为是否已达到同等的航空运输安全水平予以豁免。

注1:有关国家指货运托运的始发、过境、飞越和目的地国家以及经营人国家。

注2:参阅第4.2关于国家对一般属禁运的危险品可给予豁免。

注3:参阅第4.3在任何情况下禁止航空运输的危险品。

注4:本附件无意被理解为要求经营人承运特殊物品或物质,也无意阻止经营人为运输特殊物品或物质制定特殊的要求。

2.2 危险品技术指南

2.2.1 各缔约国必须采取必要的措施,以遵守根据国际民航组织理事会制定的程序而定期批准、公布和修改的载于《危险品安全航空运输技术指南》(9284号文件)中的具体规定。各缔约国还必须采取必要的措施,以遵守某一期技术指南规定的适用期内公布的对此技术指南所做的任何修订。

2.2.2 建议:各缔约国应将执行技术指南中遇到的困难以及任何希望对其进行的修订通知国际民航组织。

2.2.3 建议:如果出于安全的原因对技术指南修订的立即适用尚未在一缔约国得以实施,但该国应对其他缔约国根据此项修订托运至其国家领土内的危险品运输提供便利,前提是这些物品完全符合修订过的要求。

2.3 国内民用航空器的运营

建议:为了安全和尽可能减少危险品在国际运输中的中断,各缔约国也应采取必要措施使国内民用航空器的运营遵守本附件和技术指南。

2.4 例外

2.4.1 本来可能被归类于危险品的某些物品和物质,但根据有关的适航要求和运营规则,或因技术指南列明的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装上航空器时,应作为本附件规定的例外。

2.4.2 在航空器上载运2.4.1中所述物品和物质的替换物,或因替换被卸下的物品和物质时,除技术指南允许外,必须按本附件规定运输。

2.4.3 旅客或机组成员携带的特定物品和物质在技术指南规定的范围内不受本附件规定的限制。

2.5 通知与技术指南的差异

2.5.1 如果一缔约国采用的规定不同于技术指南的规定时,则必须将这种国家的差异立即通知国际民航组织,以便在技术指南中公布。

注:如缔约国不能接受技术指南的约束时,希望能按公约第38条通知其与第2.2.1规定的差异。如缔约国采用的规定不同于技术指南中的规定时,则只需按照第2.5款的规定报告。

2.5.2 建议:当经营人制定了比技术指南的规定更加严格的要求时,经营人国家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将经营人要求的差异通知国际民航组织,以便在技术指南中公布。

2.6 地面运输

建议:各国应做出规定,使准备交付空运并已根据国际民航组织技术指南准备就绪的危险品应能为地面运输所接受,以运进或运出机场。

2.7 国家当局

每一缔约国必须在其政府内指定一个负责保证遵守本附件的有关当局,并向国际民航组织详细说明。


3章 分类

应根据技术指南的规定对物品或物质进行分类。

注:危险品分类的详细定义载于技术指南之中。分类列明了与危险品航空运输相关的潜在风险并列举了联合国危险品运输专家委员会建议的分类。

4章 危险品航空运输的限制

4.1 允许航空运输的危险品

除按本附件和技术指南规定的详细规格和程序外,必须禁止航空运输危险品.

4.2 除经豁免外禁止航空运输的危险品

除非有关国家根据第2.1规定给予豁免或技术指南的规定指明经始发国批准允许运输之外,下列危险品禁止装上航空器:

a) 技术指南中列明禁止在正常情况下运输的物品和物质;

b) 有传染病的活动物.

4.3 在任何情况下都被禁止航空

运输的危险品

任��航空器均不得载运技术指南中特别指名或归类禁止在任何情况下由航空运输的物品和物质。


5章 包装


5.1 总的要求

危险品必须按照本章的规定和技术指南的规定进行包装。

5.2 包装物

5.2.1 航空运输的危险品必须使用优质包装物,该包装物必须构造严密,能够防止在正常的运输条件下由于温度、湿度或压力的变化,或由于振动而引起渗漏。

5.2.2 包装物必须与内装物相适宜,直接与危险品接触的包装物必须能够抗拒该危险品的化学作用或其他作用。

5.2.3 包装物必须符合技术指南中有关材料和构造规格的要求。

5.2.4 包装物必须按照技术指南的规定进行测试。

5.2.5 对基本用于盛装液体的包装物,则必须承受技术指南中所列明的压力而不渗漏。

5.2.6 内包装物的包装、固定或垫衬,必须能使其在航空运输的正常条件下防止破损或渗 漏,并能控制其在外包装物内的活动。垫衬和吸湿材料不得与容器内所装物品产生危险反应。

5.2.7 包装物必须在检查后证明其未受腐蚀或其他损坏时,方可再次使用。当包装物再次使用时,必须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随后装入的物品受到污染。

5.2.8 如由于先前内装物的性质,未经清洁的空包装物可能造成危害时,必须将其严密封闭,并按其构成危害的情况加以处理。

5.2.9 包装件外侧不得粘附构成危害数量的危险物质。

6章 标签与标志


6.1 标签

除技术指南另有规定外,危险品的每个包装件必须贴上适当的标签,并且符合技术指南中的规定。

6.2 标志

6.2.1 除技术指南另有规定外,每一危险品包装件必须标明货物内容的正确运输名称,如指定有联合国编号,则需标明此联合国编号以及技术指南中规定的其他标志。

6.2.2 包装物的规格标志 除技术指南另有规定外,每一按照技术指南的规格制做的包装物,必须按照技术指南中有关的规定予以标明;不符合技术指南中有关包装规格的包装物,不得在其上标明包装物规格的标志。

6.3 标志使用的文字

建议:除始发国要求的文字外,在未制定和采用一种全球更为适宜的表达形式之前,标志上应加用英语以标明有关的危险品。

7章 托运人的责任


7.1 总的要求

任何人在将危险品的包装件或外包装件提交航空运输前,必须按照本附件和技术指南的规定,保证该危险品不是航空运输禁运的危险品,并正确地进行分类、包装、加标志、贴标签和附带有正确填制的危险品运输凭证。

7.2 危险品运输凭证

7.2.1 除技术指南另有规定外,凡将危险品提交航空运输的人必须为经营人填写、签署和提供危险品运输凭证。凭证中须包括技术指南所要求的资料。

7.2.2 运输凭证必须有危险品托运人的签字声明,完整准确地列明承运的危险品货物的正确名称,并表明危险品是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分类、包装、加标志和贴标签,并符合航空运输的条件。

7.3 使用的文字

建议:除始发国要求的文字外,在未制定和采用一种全球更为适宜的表达形式以前,危险品运输凭证应加用英文。

8章 经营人的责任


8.1 运输的接收

经营人不得接收危险物品进行航空运输:

a) 除非危险品附带有填制齐备的危险品运输凭 证,技术指南表明不需要此类凭证的除外;和

b) 除非按照技术指南的接收程序对包装件、外包 装或盛装危险品的货物集装箱进行过检查。

注1:参阅第12章关于危险品失事与事故的报告。

注2:有关接收外包装的具体规定载于技术指南。

8.2 接收检查清单

经营人必须制定和使用接收检查清单以协助遵守第8.1的规定。

8.3 装货和装卸

装有危险品的包装件和外包装以及装有放射性材料的货物集装箱必须按照技术指南的规定装货和装载。

8.4 检查损坏或渗漏

8.4.1 装有危险品的包装件、外包装件和装有放射性材料的货物集装箱在装上航空器或装入单元载运装置之前,必须检查是否有渗漏和破损的迹象。渗漏或破损的包装件、外包装件或货物集装箱不得装上航空器。

8.4.2 单元载运装置未经检查并经证实其内装危险品无渗漏或无破损迹象之前不得装上航空器。

8.4.3 装上航空器的危险品的任何包装件如出现破损或渗漏,经营人必须将此包装件从航空器上卸下,或安排由有关当局或机构卸下,在此之后必须保证该托运物的其余部分状况良好并符合航空运输,并保证其他包装件未受污染。

8.4.4 装有危险品的包装件、外包装件和装有放射性材料的货物集装箱在卸下航空器或单元载运装置时,必须检查是否有破损或渗漏的迹象。如发现破损或渗漏的迹象,则必须对航空器装载危险品或单元载运装置的部位进行破损或污染的检查。

8.5 客舱或驾驶舱的装卸限制

除技术指南规定允许的情况之外,危险品不得装载在有旅客乘坐的航空器客舱或驾驶舱内。

8.6 清除污染

8.6.1 当在航空器上发现由于危险品渗漏或破损造成任何有害污染时,必须立即进行清除。

8.6.2 受到放射性材料污染的航空器必须立即停止使用,在任何可接触表面上的辐射程度和非固定污染未符合技术指南规定的数值之前不得重新使用。

8.7 分离与隔离

8.7.1 装有危险品的包装件如相互有危害作用,则不得在航空器上相邻放置或装在发生渗 漏时可相互产生作用的位置上。

8.7.2 有毒物质和传染物质的包装件应根据技术指南的规定装载在航空器上。

8.7.3 装有放射性材料的包装件装载在航空器上时,应按照技术指南的规定将其与人员、活动物和未冲洗的胶卷分隔开。

8.8 危险品货物装载的固定

当符合本规定的危险品装载上航空器时,经营人必须保护危险品不受损坏,必须将这些物品在航空器上加以固定以免在飞行中出现任何移动,而改变包装件的方向。对装有放射性材料的包装件,必须有足够的固定以保证在任何时候都符合第8.7.3款规定的间隔要求。

8.9 货机的装载

除技术指南另有规定之外,标有“只许装货机”标签的危险品包装件,其装载必须使机组人员或其他授权的人员在飞行中能够看到和对其进行处理,并且在体积和重量允许的条件下将它与其他货物分隔开。

9章 信息的提供


9.1 向机长提供信息

装运危险品的航空器的经营人必须在航空器起飞前尽早向机长提供技术指南中规定的书面信息。

9.2 向机组成员提供信息与指示

经营人必须在运营手册中提供信息,使机组成员能履行其对危险品运输的职责,同时必须提供在出现涉及危险品的紧急情况时应采取的行动的指示。

9.3 向旅客提供信息

各缔约国必须保证其所公布的信息足以能警告旅客关于技术指南规定禁止在航空器上运输的危险物品种类。

9.4 向其他人提供信息

与危险品航空运输有关的经营人、托运人或其他机构必须向其人员提供信息使其能履行与危险品运输有关的职责,并提供在出现涉及危险品的紧急情况时所应采取的行动的指示。

9.5 机长向机场当局提供信息

如果在飞行中发生紧急情况,如情况许可机长必须按照技术指南的规定尽快将机上载有危险品的信息通报有关空中交通服务单位,以便通知机场当局。

9.6 航空器发生事故或事故征候的信息

9.6.1 如出现下列情形:

a) 航空器发生事故;或

b) 发生作为货物运输危险品可能涉及的严重事故征候,

作为货物运输危险品的航空器经营人必须尽快地将机上危险品的信息,即向机长提供的书面资料所示一样,提供给处理事故或严重事故征候的应急服务机构。经营人也必须尽快将此信息提供给经营人所在国和事故或严重事故征候发生所在国的有关当局。

9.6.2 如航空器发生事故征候,作为货物运输危险品的航空器经营人,如果有要求,必须尽快地将机上危险品的信息,即向机长提供的书面资料所示一样,提供给处理事故征候的应急服务机构和事故征候发生所在国的有关当局。

注:附件13对 “事故”、“严重事故征候”和“事故征候”的术语作了定义。

10章 制定训练大纲

必须按照技术指南中的规定制定和更新危险品训练大纲。

11章 遵照执行


11.1 检查制度

各缔约国必须建立检查、监督和强制执行程序,以遵守危险品管理规则。

注:这些程序预期应包括检查凭证、货物和经营人的操作的规定以及制定调查涉嫌违章行为的方法(参阅11.3)。

11.2 各国间的合作

建议:各缔约国应就违反危险品管理规则参与和其他国家合作的努力,目的在于消除这种违章行为。合作的努力应包括调查和执行行动的协调;交换管制方遵守规定的信息;联合检查和其他的技术联络,交流技术人员,联席会议和协调会议。可以交换的有关资料包括安全告警、期刊或危险品咨询;建议和完成的管理行动;事故征候报告;事故征候调查得出的文件和其他证据;建议的和最后执行的行动;和适宜公开散发的辅导/宣传材料。

11.3 处罚

11.3.1 各缔约国必须采取其认为适当的措施以实现遵守危险品管理规则,包括对违章行为规定适当的处罚。

11.3.2 建议:各缔约国应采取适当的措施以实现遵守其危险品管理规则,包括当从其他缔约国收到违章行为情报时,例如发现危险品的货物在抵达某一缔约国时未能遵守技术指南的要求,且该国将此事报告给始发国,对违章行为规定适当的处罚。

11.4 邮件中的危险品

建议:各缔约国应建立程序,控制将危险品通过其邮政服务提交航空运输。

注:万国邮政联盟已经建立了控制通过邮政服务将危险品提交航空运输的国际程序。

12章 危险品事故和事故征候报告


12.1 为避免危险品事故和事故征候的再次发生,各缔约国必须制定程序,对发生在其领土内的涉及来自或发往其他国家的危险品运输的此类事故和事故征候进行调查和编制有关资料。必须根据技术指南的具体规定对这些事故和事故征候进行报告。

12.2 建议:为了避免危险品事故和事故征候的再次发生,各缔约国应制定程序,对12.1规定以外的有关发生在其领土内的这类事故和事故征候进行调查和编制有关资料。应根据技术指南的具体规定对这些事故和事故征候进行报告。

13章 危险品的保安规定

每一缔约国必须制定适用于托运人、经营人和参与航空运输危险品的其他个人的危险品保安措施,用来将可能危害人员、财产或环境的盗窃和滥用危险品的情况,减少到最低限度。这些措施应与其他附件和技术指南中的保安规定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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