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期租船合同范本的种类
较航次租船合同而言,定期租船合同是更为“自由”的一类合同,即几乎没有什么强制性的法律规范适用于定期租船合同,甚至有关船舶适航性的内容也是完全依定期租船合同本身而定的。因此,定期租船合同项下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完全要依据合同条款内容来进行解释。选择一个对自己较为有利的租船合同范本作为定期租船谈判的底稿,对船东和租船人都十分重要。
目前,国际上常用的定期租船合同范本主要有以下三种:
1.纽约土产交易所期租合同(New York Produce Exchange time Charter)
该租船合同简称为“土产格式”(Produce Form),由美国纽约土产交易所于1913年制定,因而航运界常称此格式为“NYPE”(租约代号)。NYPE经美国政府批准使用,故又称“政府格式”(Government Form)。到目前为止,该格式经历了1921年、1931年、1946年、1981年和1993年五次修订。现在普遍使用的是经1946年10月3日修订后的格式,即NYPE46,据业内人士估计,大约有90%的定期租船合同是以NYPE46为蓝本的。有人认为NYPE是租船人格式,但大多数人认为NYPE对租船人和船东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订得较为合理的,并没有偏袒任何一方。
2.统一定期租船合同(Uniformtime Charter)
租约代号为BALTIME。此格式由波罗的海国际航运公会于1909年制定,最后修订于1939年。
BALTIME由于是船东组织制定的,所以在很多条款上比较维护船东的利益。
3.中国定期租船合同标准格式(China National Chartering Corporation Time Charter Party)
租约代号为SINOTIME1980,由于中国租船公司制定,此格式较多地维护租船人的利益。
二、定用租船合同的主要内容
在定期租船合同中,通常订有以下主要条款:
船舶说明(Description of Vessel)条款;
交船(Delivery of Vessel)条款;
租期(Charter Period)条款;
合同解除(Cancelling)条款;
货物(Cargo)条款;Limits
航行区域(Trading)条款;
船东提供的事项(Owners to Provide)条款;
租船人提供的事项(Charterers to Provide)条款;
租金支付及撤船(Payment of Hire and Withdrawal)条款;
还船(Redelivery of vessel)条款;
停租(Off-hire)条款;
船东的责任及豁免(Owners’Responsibilities and Exceptions)条款;
使用与赔偿(Employment&Indemnity)条款;
转租(Sub-let)条款;
共同海损(General Average)条款;
新杰森(New Jason)条款;
双方互有责任碰撞(Both-to-Blame Collission)条款;
战争(War Risks)条款;
仲裁(Arbitration)条款;
佣金(Commission)条款。
为了叙述的方便及明确,下面将结合NYPE93及NYPE46对定期租船合同的主要条款进行讨论。
三、NYPE93的主要条款
(一)合同前言
在合同前言中共有两部分内容,第一部分是有关合同成立的地点、时间和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名称等内容。其作用与航次租船合同中的相似规定相同。
第二部分是船舶详述。主要内容亦可分为两部分,其一是船名、船旗、建造年月、船级及鉴定的船级社、载重吨、吃水(Draft)、注册吨等内容,其规定与作用与航次租船合同类似。其二是有关船速与燃油消耗量方面的规定,这是不同于航次租船合同的一项重要说明。
在定期租船合同项下,船舶的时间损失由租船人负担,而且租船人须负责提供船用燃料并支付费用,因而船速及燃油消耗量直接关系到租船人在船舶运营期间的成本和经济效益。船东有义务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船速与燃油消耗量的船舶。本条款的性质属于中间条款。如果船舶的实际船速远远低于合同中的规定航速,以致于使租船人丧失了他依赖于定期租船合同所期待的利益,租船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船东请求损害赔偿。如果航速只是略低于合同中规定的数值,对因此造成的时间损失,租船人只可向船东索赔。如果船舶实际燃油消耗量大于合同规定的数值,租船人可就因船舶多消耗燃料而造成的损失向船东索赔。
NYPE93中规定的航速为船舶在满载、良好天气条件下,最高风力不超过蒲福氏**级时的航速(…,full laden in good weather condintions up to and including maximum Force ** on the Beaufort wind scale,……)。另外,须注意的是在航速前有“大约”字样(Speed about ** Knots),实践中对“大约”的解释为不超过5%的幅度或0.5节。在耗油量前亦有“大约”字样(……on a consumption of about ** long/metric tons of ***)。耗油量问题是航运业中一个非常专业的问题,耗油量的大小不仅与航速有关,而且与油的质量有密切联系。如果租船人所加的燃油质量低劣,不仅会使耗油量上升,而且有时会使船舶主机发生故障。因此,为了保障船东的利益,NYPE93在正文第9条6款中对燃油质量作了专门的规定。 NYPE46中是没有这样的一个条款的。
NYPE46第1至12行的规定与NYPE93的前言相似。
(二)合同正文
1.租期(Duration)
租期又称租船期间,是租船人租用船舶的期限。租期的计算方法,依租船合同中所用的字眼而定。一般地,有以下几种规定方法:
①默示伸缩性规定。如“约一年”(about one year)或“约九个月”(about nine months)。有时即便合同双方没有在租期前加上“大约”(about)这个字眼,法庭在解释时仍会“默示的”给予一个伸缩期限;
②明示伸缩性规定。即在订明租期的同时,规定伸缩期及其选择权。如“约1年,25天伸缩,由租船人选择”(about 1 year and 25 days more or less at charterer|s option。)即租期为1年,由租船人选择提前或顺延25天。这25天补充期限是租期的极限,不得超过。
③订明租期的最长最短期限。如“最少三个月,最多六个月”(Min/Max 3-6 months)。这里,最长、最短的期限就是严格的,一天都不能超出(最长的期限),一天也不能减少(最短的期限)。否则,就以租船人违约论处。
原则上,租船人应在约定的租期届满之时,将船舶还给船东。但现实中,在很多情况下,船舶的最后航次结束之日不是租期的届满之日,而是延后了一段时间,因而就存在最后航次是否合法(Legitimate)的问题,它可能涉及到船东和租船人的经济利益,特别是在租期内租船市场行情起伏较大的情况下。一般而言,最后航次的合法性是一个事实问题,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及合同条文进行判断,这方面有一些案例(在前面的注解中曾提到过)可资参考。如果最后航次是非法(Illegitimate)的,船东有权指令船长不予执行或要求租船人赔偿损失(即市场运价与合同运价的差额)。即使在最后航次合法的情况下,如果租船人还船的时间超出了合同规定的租期,则租船人仍须负超期责任。
本条款的内容与NYPE46中第13行至第15行的规定大致相同。
2.交船(Delivery)
交船是指船东按合同规定,将船舶交予租船人使用,这也是定期租船合同履行的开端。NYPE93本条款涉及的内容主要包括交船的地点、交船时船舶应具备的状态及船东应提前通知租船人预计交船时间的天数。有关交船时间的规定在NYPE93的第16条。
有关交船地点的规定,合同中一般有以下几种订法:
①在指定港口交船。在这种情况下,船舶只要进入指定港口的港区,就算抵达交船地点。
②指定码头或泊位交船。在这种情况下,租船人有一项默示义务,即指定的码头或泊位是可靠泊的(Reachable or Available),如果码头或泊位拥挤、造成船舶延损而导致租金损失,甚至过了销约期,租船人应对此负责。
③在指定港口的引水站交船。
④在指定港口领航员登船时交船。
⑤在航行途中某地点作为交船地点。
⑥在列名数港中由租船人选择。
NYPE93中没有交船时的租金损失应由哪方负责的规定,NYPE46中第18行至第21行的规定就更为明确一点。
有关交船时船舶状态的规定,NYPE93比NYPE46(第22至24行)略为宽松一些,但变化不大,(有些内容并入了第六条)。NYPE93中对交船时船舶状态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①船舶的所有货舱已准备就绪并清扫干净,适于装载约定的货物;
②船舶必须坚实、牢固、密水,在各个方面适应货物的要求;
③船舶必须有压舱水和足够的动力,能够同时运转所有的起货设备。
可以说定期租船中这方面的规定与航次租船合同中有关的规定是同样严格的,如果船舶在交船时不符合上述要求,租船人可以拒绝接船。
3.起租、停租时验船(on-off Hire Survey)
NYPE93的本条款主要是规定验船的程序及责任,以防止在船舶状态事实方面的纠纷。
4.危险货物/除外货物(Dangerous Cargo/Cargo Exclusions)
本条款对可装运货物的规定采用了一般原则加除外的方法,即原则上规定可装运“合法货物”,然后又以除外的方式列明不可装运的货物的种类、名称。凡属列明除外的货物,船东或船长均有权拒装。即使是合同中允许装运的危险货物,租船人亦有义务事先告知其危险性质、成份和应注意预防的事项和急救措施,否则租船人将对由此而产生的后果负责。
NYPE46中有关货物的规定写在合同的第24行至第27行,不如NYPE93中本条的规定细致,明确。
5.贸易范围(航行区域)(Trading Limits)
本条款列明了租船人运营该船舶的航行范围以及禁止该船舶行驶的地区,通常包括战区、冰冻区、ITF地区、协会保证条款范围以外的地区与船旗国处于敌对状态的国家或地区、传染病流行的地区、冬季北半球高纬度地区以及不安全港口等。如果租船人指示船舶前往上述地区,除非事先征得船东同意并负担相关的费用,否则船长有权拒绝前往。此外,本条款中还规定了船舶营运的装卸港口必须是安全港,租船人对此负有绝对的义务。
NYPE46的第27行至第34行有相应的类似规定。
6.船东负责事项(Owners to Provide)
本条款规定了船东应负责的事项,也即应承担的责任和应负担的费用,在定期租船合同下,船东应负担船舶的管理和日常费用,主要包括:船舶的保险费、船舶用品及船舱、甲板、机舱的备用品的费用,锅炉用水费用、船长及船员的工资,船长和船员的领事费、以及从属于船员的港口服务费等。船东应承担的责任包括:为船舶投保、提供船舶用品及船舱、甲板、机舱所需之备用品包括锅炉用水;保持船舶的船级,使船舶的主机、船壳及设备处于完全有效的状态,配备充足的船员。
在船东应承担的责任中,保持船级和配备充足的船员两项是合同的条件条款,船东如有违反,租船人可以取消合同。
NYPE46的第36行至第38行的规定与本条款相同。
7.租船人负责事项(Charterers to Provide)
本条款规定了租船人应负担的费用,主要包括:船用燃油费用、港口费用(包括警卫费用及垃圾费)、通讯费、领航费、拖带费、代理费、佣金、领事费、熏蒸费、垫舱物料等等。其规定十分详细。
NYPE46的第39行至第44行有类似的规定。
8.船长职责(航程履行)(Performance of Voyages)
9.燃油(Bunkers)
10.租金率/还船地点及通知(Rate of Hire/Redelivery Areas and notice)
本条款共包含两部分内容,其一是租金的计算方法,合同中规定了两种租金率的订法,一种是每日若干美元;一种是每载重吨每月30日若干美元。在签定合同时双方可从其中选择一种。租金从交船之日开始起算,到还船之时为止,交船日、还船日或合同终止日的时间均以格林威治时间计算。
其二是有关还船地点、还船时船舶的状态及应提前告知还船时间的天数及港口方面的规定。本条款规定还船之时船舶应具有与交船时同样良好的状态,但正常损耗(Ordinary Wear and tear)除外。对于什么是正常损耗常有争议,一般认为,不是由疏忽所引起的损耗是正常损耗,双方同意的用途引致的损耗也属于正常损耗;但在严格的解释下,只要船舶在还船时的状况比不上交船时,而且超越正常损耗范围,则无论租船人有无疏忽及过失,租船人均须负责。
NYPE76中与本条款完全相同的规定在第51行至第57行。
11.租金支付(Payment of Hire)
在定期租船合同项下,租船人支付租金的义务是绝对的,租船人必须准时、足额支付租金。若租船人对此义务有任何轻微的触犯,则无论租船人有无过失,均可能导致船东撤船。租金的“准时”支付以“付到”为准,即按合同规定付到船东手里或者付到船东指定的收款银行和帐户。
NYPE93本条共有4款,(a)款为租金支付(Payment);(b)款为支付租金的宽限期(Grace Period); (c)款为最后一次付租金(Last Hire Payment);(d)款为预付现金或者说垫支使费(Cash Advances)。这些内容几乎涵盖租金支付的所有环节,十分详尽。本条款中以下几个问题须注意:
①租船人必须按时付租金。只有在以下三种情况下租船人可以停付租金:
a.合同规定由于该种原因可以停付租金,如停租条款中规定的事项;
b.由于船东方面的原因造成的船舶时间损失;
c.船舶灭失。
②租船人在抵减或扣除租金时应特别留意,只有少数项目可以从租金中扣除,如船长借支款项、上期租金多付部分、代垫款项、佣金和利息等。而除上述合法扣除项目外,租金的任何非法减除或少付,哪怕只有1分钱,都可能导致船东撤船。
③在租船人违反支付租金义务的情况下,船东如欲行撤船的权利,则必须在合理的时间内行使此项权利,而且必须明确通知租船人及船长,撤船是终局性的。否则,船东可能因弃权及禁止反供行为(Waive&Estoppel)而丧失此项权利。
NYPE46类似的条款在第58行至第67行。
12.泊位(Berths)
13.船舶可用空间(Space Available)
14.理货员及膳食供应(Super cargo and Meals)
15.航行指令及航海日志(sailing Orders and Logs)
16.交船/销约(Delivery/Cancelling)
NYPE93的本条款,规定了船东最早和最迟交船的时间,如船东晚于最后期限交船,租船人有权撤销合同。NYPE46中类似的内容填写在第18行至19行。
NYPE93的本条比NYPE46的规定多了一个扩展销约条款(Extension of Cancelling),或者叫“询问条款”。即船东在预计不能在销约期之前交船的情况下,而且船东可以合理地确定船舶将准备就绪的时间,则船东可在预计船舶开始驶往交船地点之前的七天内询问租船人是否取消租船合同。如果租船人选择不撤销合同或在销约日之前船东发出通知两天之内没有答复,则船东通知的预计船舶准备就绪日期之后的第7日将成为新的销约日。如果船舶再次延期,船东可再次发出类似询问。这样的规定维护了船东的利益,可使船东避免船舶空放。
17.停租(Off Hire)
所谓停租,是指在租期内,由于约定的原因,致使租船人不能按合同规定使用船舶,在这段停止使用期间,租船人可以停付租金。值得注意的是,停租不以船东或其雇员的过失或疏忽为前提条件,即只要出现了合同中约定的停租事件,则无论船东及其雇员有无过失或疏忽,船舶均应停租。NYPE93规定的停租事项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船员不足或船员过失或罢工(Deficiency and/or default and/or strike of officers or crew);
(2)船舶供应不足(Deficiency of Stores);
(3)火灾(Fire);
(4)船体、主机及设备的故障或损坏(Breakdown of or damage to hull,machinery or equipnent);
(5)搁浅(Grounding);
(6)船舶由于被捕获而导致的延滞,但租船人方面的原因、导致船舶被捕的除外(Detention by the arrest of the Vessel) ;
(7)船、货海损事故引致的延滞,但由于货物固有暇疵、质量、缺陷引起的除外(Detention by average accidents to the Vessel or cargo…);
(8)船舶因检修或涂底入干坞(Drydocking for the purpose of examination or painting bottom,…);
(9)任何其它类似阻止船舶完整工作的原因(Any other similar cause preventing the full working of the Vessel)
除上述规定外,还规定了在船舶绕航、回航及船长违反租船人指示的情况下,船舶时间损失及相应费用由船东负责。在航程中由于船壳、主机及设备的缺陷或故障引致的船速降低以至于时间损失和多耗费燃油及其它所有额外费用均由船东负责。但由于天气原因船舶进港或进锚地,船舶驶往浅水港或内河及有障碍的港口所导致的时间损失及相应费用由租船人负责。
尽管NYPE93中有关停租的规定十分详细,但现实中仍存在着有关停租方面的争议。争议最多的是停租损失时间应如何计算的问题。其焦点是停租损失时间是以“净时间”计算还是以“整段时间”计算。例如:一般期租船入坞修理是属于停租事项。租船人原安排船舶自甲港去乙港装货,该轮在去乙港途中航行至丙港时,船舶机器发生故障,船方命令船舶折驶去丁港入坞修理。根据上述情况,如按“净”计算方式,停租时间的起算点为丙港,从丙港至丁港以及船舶入坞修理期间均属停租时间。一旦修理完毕即重新开始起租(On hire)。如按“整段”计算方式,停租时间的起算点同样为丙港,但停租终止时间一直要计算到该轮修毕驶往与丙港相应等距离之处才开始起租。很明显,前者对船方有利,后者对租方有利。
此外,有关停租条款的另一个问题是停租时间应否包括在租期内。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的规定,则一般认为停租时间不应算在租期内,即停租时间可以相应地延长租期。如果合同中有明确规定,则应依合同规定办理。
NYPE46的停租条款写在第97行至第101行,其规定较NYPE93要简略一些。
18.转租(Sublet)
本条款规定在整个租期的任何一段时间,租船人有转租该船的自由,但租船人对履行本租船合同仍负有义务。
NYPE46中有关转租的规定在第16行至第17行、措辞与NYPE93大体相同。
19.进于坞(Drydocking)
20.全损(Total Loss)
21.免责(Exceptions)
22.自由航行(Liberties)
23.留置权(Liens)
本条款所规定的留置权是契约性留置权,即留置权仅适用于合同双方当事人,对第三者无效。同时,它又是占有性留置权,即必须在占有的基础上才能行使留置权。而且留置的客体必须是对方合法拥有的财产,而不能是第三方的财产。
本条款规定船东可就本合同项下租船人应付未付款项包括共同海损分摊,对所有货物和所有运费及租金行使留置权,同时,租船人可就船东尚未赚取的预付款、多付的租金及应立即偿还的款项等原因对船舶行使留置权,但租船人在行使留置权时,不许给船舶带来债务与海事留置。
NYPE46中的留置权条款写在第110行至第113行。
24.海口救助(Salvage)
25.共同海损(General Average)
26.航行责任(Navigation)
27.货物索赔(Cargo Claims)
28.起货机及照明(Cargo Gear and Lights)
29.船员加班(Crew Overtime)
30.提单(Bill of Lading)
31.保护性条款(Protective Clause)
(1)首要条款(Clause Paramount);
(2)双方互有碰撞责任条款(Both-to-Blame Collision Clause);
(3)新杰森条款(New Jason Clause);
(4)美国毒品贸易条款(U.S.Trade-Drug-Clause);
(5)战争条款(War Clauses)。
32.战争销约条款(War Cancellation)
33.冰冻(Ice)
34.征用(Requisition)
35.搬运工损坏船舶(stevedore Damage)
36.清洗船舱(Cleaning of Holds)
37.税款(Taxes)
38.租船人标志(Charterer|s Colors)
39.保费返还(Laid up Returrs)
40.文件(Decumentation)
41.理舱(Stowaways)
42.除底(Smugglling)
43.佣金(Commissions)
44.佣金支付(Address Commission)
45.仲裁(Arbitration)
NYPE93的仲裁条款提供了两种仲裁地点及方式供合同双方选择,其一是在纽约仲裁,其二是在伦敦仲裁。这两个仲裁地的程序要求雷同,仲裁的效力也基本相同。同时,条款中还规定了小金额仲裁的简易程序。
NYPE46中第107行至109行规定的仲裁条款是指明了在纽约仲裁,其条规定与NYPE93的仲裁条款相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