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参考
海事强制令申请书
申请人:上海市大象进出口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南京路123号
法定代表人:张三,董事长
被申请人:上海市雄鹰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北京路456号
法定代表人:李四,董事长
请求事项:
强制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交付承运人为威尔航运有限公司(Whale Shipping Limited Company)、编号为0123456的正本提单一套。
事实与理由:
2006年3月1日,申请人委托被申请人代理出口一票服装至美国纽约,价值为100,200美元。为此,被申请人向威尔航运有限公司(Whale Shipping Limited Company)订舱,威尔航运有限公司于3月15日签发了全套正本提单给被申请人,由被申请人转交申请人。提单载明:提单编号为0123456,托运人为申请人,提单签发人为承运人威尔航运有限公司,收货人凭CITY BANK指示,装货港为上海,目的港为纽约。
该提单项下的货物已于提单签发当日装船出运,但被申请人以申请人欠付其他货物运费、代理费共计人民币100,000元为由,迟迟不向申请人交付正本提单,使得申请人无法结汇,贸易对方亦无法提货,申请人将面临索赔。据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间并无被申请人所称的运费纠纷,被申请人擅自扣留提单属违约行为。
鉴此,为了及时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避免损失的扩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规定,申请人向贵院提供争议金额人民币100,000元作为强制令申请担保,特向贵院申请海事强制令,强制被申请人交付全套正本提单,请予准许。
此致
上海海事法院
申请人:大象进出口有限公司
2006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