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上海市大象进出口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三,职务:董事长
受委托人:王五,上海市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受委托人:赵六,男,1970年1月1日出生,上海市大象(集团)有限公司职员,住上海市延安路1001号202室,身份证编号31010119700101001 电话:63211234 传真:63211235
现委托上列受委托人在我公司申请诉前扣押“威尔”轮(MV WHALE)一案中,作为我方的代理人。
受委托人王五的代理权限为:代为提起诉前扣船申请,承认、放弃、变更请求事项,参加听证,进行和解,接受担保或退还的申请担保。
受委托人赵六的代理权限为:代为提起诉前扣船申请,承认、放弃、变更请求事项,参加听证,进行和解,接受担保或退还的申请担保。
委托人:上海市大象进出口有限公司
二〇〇六年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