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参考
诉前扣船申请书
申请人:上海市大象进出口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南京路123号,邮政编码:200002
法定代表人:张三,董事长
被申请人:“威尔”轮(MV WHALE)船舶所有人或光船承租人
请求事项:
请求扣押“威尔”轮(MV WHALE),以责令被申请人提供100,000美元的担保。
事实和理由:
2006年1月1日,“威尔”轮装载了20000吨热轧卷钢板从美国纽约运往中国上海港,“威尔”轮船长Johnson Bush代表船东签发了编号为xx0001号的已装船正本清洁提单。提单载明:托运人为美国ABC TRADING CO. LTD.,提单抬头人为Whale Shipping Limited Company,收货人凭指示,通知人为申请人,装货港为纽约,目的港为上海,船名航次为WHALE0502,签单日期为2006年1月1日。其后,申请人依据相关贸易合同通过信用证承兑取得了该全套正本提单。
2月1日,“威尔”轮抵达上海港卸货时,发现涉案提单项下货物受海水湿损严重,经上海海事检验协会检验,认定2000吨热轧卷钢板全损,初步估计损失金额达98,000美元。
鉴此,为及时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将来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困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前扣船申请,请予准许。申请人同时保证承担因申请扣船错误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并另提供申请担保。
此致
上海海事法院
申请人:上海市大象进出口有限公司
二〇〇六年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