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事法院
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案 由 |
申请诉前保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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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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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 知 事 项 |
1、为便于当事人及时收到人民法院诉讼文书,保证诉讼程序顺利进行, 当事人应当如实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 2、确认的送达地址适用于各个诉讼阶段,包括一审、二审、再审、执行; 3、诉讼期间如果送达地址有变更,应当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变更后的送达地址; 4、如果提供的地址不确切,或不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使诉讼文书无法送达或未及时送达,当事人将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5、有关送达的法律规定,见本确认书后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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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 达 地 址 |
当事人 |
上海市雄鹰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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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地址 |
上海市东方路789号 上海市海洋律师事务所 王五律师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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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手机) |
68001234 |
邮编 |
200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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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联系方式 |
139010008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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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 事 人 确 认 |
我已经阅读了(听明白)本确认书的告知事项,提供了上栏送达地址,并保证所提供的送达地址各项内容是正确、有效的。
当事人(签章) 王五 2006年 4 月 1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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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款 帐户 |
户名:上海市大象进出口有限公司 账号:00001234567890 开户行:上海银行浦东分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