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上海市雄鹰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四,职务:董事长
受委托人:王五,上海市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受委托人:赵六,男,1970年1月1日出生,上海市大象(集团)有限公司职员,住上海市延安路1001号202室,身份证编号31010119700101001 电话:63211234 传真:63211235
现委托上列受委托人在我公司与上海市大象进出口有限公司申请诉前保全一案中,作为我方的代理人。
受委托人王五的代理权限为:代为提起诉前保全申请,承认、放弃、变更请求事项,参加听证,进行和解,接受退还的申请担保。
受委托人赵六的代理权限为:代为提起诉前保全申请,承认、放弃、变更请求事项,参加听证,进行和解,接受退还的申请担保。
委托人:上海市雄鹰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二〇〇六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