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参考
诉前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上海市雄鹰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北京路456号
法定代表人:李四,董事长
被申请人:上海市大象进出口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南京路123号
法定代表人:张三,董事长
请求事项:
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事实与理由:
2005年3月1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出口货物运输代理协议》,协议约定,由被申请人委托申请人办理其在上海港海运出口货物的订舱、报关、装箱、交单等货运代理业务。接受委托后,申请人积极安排被申请人货物的出口海运事宜,使货物顺利装船出运,并向被申请人交付了威尔航运有限公司(Whale Shipping Limited Company)等承运人签发的提单。期间,申请人向承运人垫付了海运费,并依据货运代理协议,被申请人还应向原告支付拖箱费、装箱费、订舱费、码头操作费、报关费等包干费,上述费用总共为50,123美元、人民币80,123元。后申请人多次向被申请人催讨上述费用,但被申请人均未予理睬。为此,申请人将向被申请人提起诉讼,鉴于被申请人目前经营状况不良,为避免将来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困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前保全申请,请予准许。
此致
上海海事法院
申请人:上海市雄鹰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2006年4月1日
附被申请人银行帐户
1)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黄浦支行外滩分理处
账号:1001101201300033
2)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上海黄浦支行外滩分理处
账号:20011012013000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