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上海市大象进出口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三,职务:董事长
受委托人:李四,上海市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受委托人:王五,男,1970年1月1日出生,上海市大象(集团)有限公司职员,住上海市延安路1001号202室,身份证编号31010119700101001 电话:63211234 传真:63211235
现委托上列受委托人在我公司与威尔航运有限公司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无单放货纠纷一案中,作为我方诉讼代理人。
受委托人李四的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
受委托人王五的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
委托人:上海市大象进出口有限公司
二〇〇五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