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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发布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典当行监管意见

[日期:2019-06-01]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作者: [字体: ]

 

日前,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典当行等三类机构规范健康发展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据了解,该文件旨在进一步规范上海市三类机构经营管理、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切实防范行业风险,促进行业服务实体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意见》主要包括五方面内容:一、服务实体经济,强化经营管理;二、加强信息报送,报告重大事项;三、严守风险底线,规范经营行为;四、探索分类监管,开展联合惩戒;五、强化行业自律,健全外部监督。

 

一、13条“红线”严守风险底线

 

需要注意的是,在“严守风险底线”方面,《意见》详细列示出13条“红线”,要求上海市上述三类机构切实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行业监管制度,规范自身经营行为。

 

其中,《意见》指出,三类机构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典当行不得发放信用贷款)、受托发放贷款、受托投资理财等金融相关业务。

 

值得关注的是,融资方面,《意见》明确要求上海市三类机构不得通过未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或颁发相关经营许可)的机构直接或间接向社会公众融资。包括但不限于不得通过P2P网络借贷等互联网金融平台及各类地方交易场所、非持牌资产管理机构、私募投资基金等机构,以债权(或收益权)转让、资产管理计划等方式向社会公众融资。

 

同时,三类机构不得违反相关监管规定使用非合规渠道资金,不得自行或通过股东及关联方非法集资。

 

资产规模或贷款余额方面,三类机构不得违反相关行业监管制度的限制性规定,其中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的风险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总额的10倍,典当行银行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

 

另外,《意见》明确,三类机构不得超过有关行业监管制度规定的标准向客户收取费用、利息;相关行业监管制度没有具体规定的,向客户收取费用、利息不得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相关规定。同时,不得采取不法手段进行账款催收。

 

二、分类监管 联合惩戒

 

2018年5月8日,商务部办公厅发布《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和典当行管理职责调整有关事宜的通知》,将制定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典当行业务经营和监管规则职责划给银保监会。

 

去年11月末,根据商务部、银保监会有关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典当行监管职责转隶工作部署,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和上海市商务委签订转隶确认书,上海市商务委将上述三类机构监管职责(包括规划制定、行业准入、行业监管、行业自律组织指导等)划转至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意见》指出,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及各区主管部门探索对本市三类机构实施分类监管。根据三类机构股东及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情况、业务发展情况、合规经营情况、经营风险情况、落实监管要求情况等因素进行监管计分,在监管计分基础上开展年度监管评级,并根据监管评级结果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实施分级分类监管。

 

若上述三类机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业监管制度及《意见》要求,或者实际处于失联、停业状态的,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及各区主管部门可以视情况依法采取以下处理措施:警示、约谈、责令改正;在行业内部通报相关情况;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强日常监管及现场抽查、检查;降低监管评级;对其办理重大事项变更等相关申请暂不受理;列入经营异常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告相关情况;依法取消其相关业务经营资质,或收回并注销相关经营许可证;根据《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将相关情况通报有关部门、行业自律组织开展联合惩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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