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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物流公司运纸遭雨淋 法院判其支付赔偿金

[日期:2012-11-18] 来源:国际旅游岛商报  作者:姜飞 [字体: ]

      海口一物流公司为海南某纸业公司运送一批文化纸品,至湖南长沙时遭遇暴雨,致使纸品受损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保险公司对上述纸品因故造成的损失作出理赔后,认为物流公司违反约定致使保险标的物受损,上诉法院请求判决物流公司赔偿其已支付的保险赔偿金及保险公估费。“如果这些损失由我们物流公司来赔,那么保险公司不是白白赚了保险费吗?买保险还有意义吗?货物受损后纸业公司直接让我们赔偿不就得了?”昨日下午,该物流公司负责人向商报热线反映,他对此表示不解。

  遭遇意外物流公司承运纸制品遇暴雨

  2010年9月30日,海南某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纸业公司”)与海南骏×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流公司”)签订《公路运输服务合同》,约定物流公司为纸业公司提供汽车运输服务,负责将工厂生产的文化用纸等制品运输至纸业公司的客户门店或仓库。

  2010年11月14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与纸业公司签订了货物运输及仓储物预约保险单,约定保险期限一年(自2010年11月15日0时至2011年11月14日24时止),负“仓对仓”责任,保险单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2011年6月12日,物流公司承运的文化纸由洋浦的工厂发至湖南长沙市火车南站工业品仓途中,遇到了大暴雨,导致该批纸品受损,给纸业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保险公司为本次事故案外人纸品所属的保险人,对上述纸品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作出了理赔,支付了赔偿金21318.21元。

  保险公司物流公司车篷布防雨安全度不够

  今年5月底,保险公司根据法律相关规定,认为在保险赔偿金的范围内取得了“代位求偿权”,而造成纸业公司承保的纸品损失是因为物流公司汽车篷布防雨安全度不够,违反合同约定,致使保险标的物受损,一纸诉状将物流公司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物流公司赔偿其已经支付的保险赔偿金21318.21元,以及原告因该案支付的保险公估费用500元。

  今年9月,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对此审理认为,纸业公司与物流签订《公路运输服务合同》以及与保险公司签订的货物运输及仓储预约保险单均合法有效。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依约赔付案外人保险赔偿金21318.21元,并支付公估费用500元,依法取得了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认为保险公司诉请于法有据,应予支持,由于物流公司未出庭应诉,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综上,法院判决物流公司支付保险公司保险赔偿金21318.21元及公估费500元,共计21818.21元。

  律师说法暴雨不可抗物流公司无大过不担责

  “如果损失由物流公司赔偿,买保险还有意义吗?”昨日下午,物流公司负责人罗先生对于这样的结果提出质疑:“出现上述事故导致货物受损后,纸业公司直接要求物流公司赔偿不就得了吗?这不是等于保险公司白白赚了保险费吗?”

  对此,海南阳光岛律师事务所陈剑律师指出,就上述事件而言,事故因大暴雨造成,而突遇大暴雨是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如果物流公司没有重大过错,不应当为此买单。而保险公司要求物流公司赔偿,就需要证明物流公司在事故中存在重大过错。陈律师说,就此案而言,物流公司不出庭应诉,视为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自愿放弃,要为此造成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非常可惜。

  名词解释:保险代位求偿权

  保险代位求偿权又称保险代位权,是指当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依法应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公司自支付保险赔偿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的限度内,相应地取得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代位权是各国保险法基于保险利益原则,为防止被保险人获得双重利益而公认的一种债权移转制度”,通常认为保险代位权其实质是民法清偿代位制度在保险法领域的具体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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