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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关于加快物流业发展的政策

[日期:2010-01-18] 来源:  作者: [字体: ]

为加快芜湖市物流业发展,根据《中共芜湖市委、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三产兴市战略的实施意见》,制定如下政策:

一、对新建投资额(不含土地款,下同)在 1 亿元以上的第三方物流项目(指201011日后出让地块,下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 50%收取,并自项目开工建设之日起,三年内按固定资产累计投资额给予分档奖励:1亿元以上不满2亿元的,给予1%奖励;2亿元以上不满3亿元的,给予2%奖励;3亿元以上的,给予3%奖励。每户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二、对于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 5000 万元以上且入库税金达300万元以上的第三方物流企业,按当年较上年新增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的 50%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 1 亿元以上且入库税金达 500 万元以上的第三方物流企业,按当年较上年新增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的 60%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 5 亿元以上且入库税金达1500 万元以上的第三方物流企业,按当年较上年新增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的 70%给予一次性奖励。物流企业应如实核算企业营业收入、依法缴纳各项税收。有关部门应加强物流企业经营业绩考核,自物流企业符合上述奖励条件年度起连续考核两年,符合上述奖励条件的次年营业收入及纳税业绩保持合理稳定增长的,考核期满奖励兑现。

三、合理确定物流企业的营业税计征基数。对试点物流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业务、仓储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应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运输企业、仓储合作方的运费、仓储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四、对于符合物流业发展规划且属于芜湖市鼓励发展方向物流业的投资,其出让土地可整体规划,分宗建设,分宗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等相关手续。

五、对投资额在 5 亿元以上的现代物流业项目,可实行 “一事一议”。已享受 “一事一议”政策及201011日前通过土地招拍挂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开发建设的企业、项目,不重复享受本政策规定的其他扶持政策。

六、市政府设立三产兴市发展引导资金,单列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专项用于本政策规定中市级承担的奖励或补助项目支出。

七、本政策规定的税收奖励支出按现行市与区财政体制实行分级负担;其他奖励补助支出由市与区各承担50%

八、本政策所称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不包括本数。

九、本政策自20101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21231止。

十、本政策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各县人民政府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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