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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购物超限自用物品要征税 海关提醒“自用合理数量”不等于“免税”

[日期:2010-11-28] 来源:上海国际海事信息与文献网  作者: [字体: ]
 

近日,深圳居民李小姐办理一签多行赴港签证后,到香港狂扫货,其中包括一部ipad平板电脑和一个LV手袋。入境时被海关人员予以征税放行。小姐一脸委屈:我买回来自己用的东西,还用申报征税吗?对此,海关答复:自用、合理数量的个人物品,不等于可以免税放行

据了解,随着国内与境外沟通交流的日益频繁,特别是香港一签多行政策开放以后,内地居民到香港购物也越来越便利了。年底将近,香港再度迎来了一年一度的打折季,各类商品的优惠促销活动吸引了众多内地旅客。但很多内地旅客到香港扫货前,对于海关相关规定却并不了解,回来经过内地海关时,却发现自己购买的东西是需要缴纳税款的。对此,深圳海关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根据海关监管规定,旅客个人携带进出境的行李物品应当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但是旅客所携带的行李物品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并不代表可免税,对于部分应税物品,海关将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征税验放。但对不同类型的旅客携带进境的个人自用物品,管理政策上存在差异,主要表现为:进口税的起征点不同、个人物品标准不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10年第54号公告》规定,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对进境居民旅客携带的在境外获取总值超过5000元人民币的个人自用物品,和对进境非居民旅客携带拟留在中国境内总值超出2000元人民币的个人自用物品,海关仅对超出部分征税,对不可分割的单件物品,如名贵手表、名牌手提包等,则要全额征税。

另外,海关对20种商品实行全额征税验放,其中包括:手机、ipad平板电脑、笔记本电脑等常见的物品。如携带iPad平板电脑入境应按5000元的完税价格、20%的税率,每台征收1000元行邮税后方能放行。

该负责人表示,我国海关通关程序分为选择是否申报、接受海关检查、办理相关手续三个步骤。其中,选择是否申报是最重要的,它是判断行为是否涉嫌走私的重要标准,也是海关对旅客所携带物品作出处理的重要依据。旅客携带有应向海关申报物品的,须填写《申报单》,选择申报台或申报通道向海关书面申报。因此,为了不必要的麻烦,旅客如携带自购的贵重物品出境时,最好在现场向海关进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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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种不予免税商品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7号》,20种不予免税的商品分别为:电视机、摄像机、录像机、放像机、音响设备、空调器、电冰箱(电冰柜)、洗衣机、照相机、复印机、程控电话交换机、微型计算机及外设、电话机、无线寻呼系统、传真机、电子计数器、打字机及文字处理机、家具、灯具和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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