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与欧盟AEO互认11月1日起正式实施,我国3000多家高级认证AEO企业在欧盟28个成员国海关通关时,均可享受到和对方境内AEO企业一样的通关便利。据初步估算,通关平均查验率将降低约70%,通关速度将提高50%以上,此举将有效降低企业港口、保险、物流等贸易成本。
据了解,2014年,中欧双边贸易额突破6000亿美元。目前,中国是欧盟第二大贸易伙伴,欧盟则连续11年为中国第一大贸易伙伴。
我国海关自2008年实施AEO制度以来,已签署了中新、中韩、内地香港和中欧共4个AEO互认安排。2014年中国对上述31个国家和地区的出口总额占到中国对外出口总额的约40%。
目前,中国海关正在加紧与美国、东盟、印度、日本、瑞士等主要贸易国家或地区海关开展AEO互认磋商,同时积极推进与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埃及等“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海关的AEO合作,促进国际供应链“互联互通”,推进贸易便利化,支持外贸企业发展。
啥是AEO?
AEO即经认证的经营者(AuthorizedEconomicOperator)。在世界海关组织(WCO)制定的《全球贸易安全与便利标准框架》中被定义为:“以任何一种方式参与货物国际流通,并被海关当局认定符合世界海关组织或相应供应链安全标准的一方,包括生产商、进口商、出口商、报关行、承运商、理货人、中间商、口岸和机场、货站经营者、综合经营者、仓储业经营者和分销商”。
大多数的成员向世界海关组织表示了启动实施《框架》的意愿,中国代表团也正式在实施意向书上签了字,表示将逐步实施《框架》中的有关内容。
《框架》包括了四个核心元素、两个支柱、17项标准和关于这17项标准的技术性条款。
四个核心元素包括:要求提前递交进出口及转运货物的电子信息;采用一致的风险管理手段;应进口国的合理要求,出口国海关对出口的高风险集装箱和货物进行查验以及要求海关要向满足该标准的商界提供相应的便利。
基于这四项要素,《框架》提出了保障供应链安全的两大支柱,即海关与海关之间的合作安排和海关与商界之间的伙伴关系。第一个支柱即海关与海关之间的合作安排,包括了“海关应遵照世界海关组织在综合供应链管理指南(ISCMGuidelines)方面规定的海关监管程序进行操作”等11项标准,涉及到供应链管理、查验权力和查验技术、风险管理和布控、电子信息交换、绩效和安全评估以及工作人员的廉政等海关监管工作的各个方面。第二个支柱即海关与商界的合作,包括6项标准,企业应执行以海关设定的安全标准为参数的自我评估程序、供应链经营者本身应采取的安全措施、授权认证的取得、新技术的采用、与海关的合作与交流以及获取贸易便利的条件等等。这其中,取得“认证经营者”的地位并得到供应链中其他各方的承认对从事国际贸易的企业来说大概是最重要的,这将使其可以得到各方的信任并得到各项贸易便利措施所带来的好处,比如由于查验率降低而使得货物的通关速度加快,因为建立了一套国际标准,实现了一致性和可预见性,减少多样而复杂的报告要求,从而节约时间和成本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