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合同
甲方:
乙方:
双方因仓储业务发展需要,本着友好合作,共同发展的宗旨,经协商一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在乙方将货物(钢材)储存在甲方之事,达成如下仓储协议:
一、业务内容:
1、储存物资品名:螺纹钢、盘螺、带钢等.
2、储存地点:上海市宝山区富锦路XXXX号.
3、进货方式:陆运.
4、货物验收要求:甲方根据仓储有关规定,做好物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等方面的验收工作,在入库单上实签.
5、货物的出库:甲方根据仓储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乙方提货要求进行发货,如果特殊情况,及时和乙方联系.
6、服务时间: 8:00--22:00
●周一至周五8:00--16:30为正常上班时间,之外为加班;周六、周日全天为加班
●加班时间以结算中心换单时间为准,如果乙方客户开出提单后未直接到场地提货,甲方则按实际提货时间向乙方收取费用。
二、结算:
1、出库费:
●出库费标准:每吨25元.
●出库结算方式:由乙方客户到甲方仓库提货时支付。
2、转库费:5元/吨.
3、加班费:5元/吨.
三、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的权利
(1) 在规定的储存范围内安排进仓.如遇物资数量、质量和规格不符合情况应立即通知乙方验收确认.
(2) 对不符合规定的提货单据有权拒绝受理.
2、甲方的义务
(1) 甲方应设专人安排乙方的物资及时入库,按规定做好接货、验收、保管和发货等工作.
(2) 验收前首先检查是否有损坏等情况,验收时属过磅收货的材料应在入库单上附磅单:检尺收货的材料认真清点后,在入库单中详细注明:规格、材质、钢厂、长度、总重量等.
(3) 货物到达后24小时内应验收完毕,入库单及时传真到乙方.
(4) 货物出库严格按照乙方预留在甲方的提货样单,传真件有效.甲方如无乙方确认而擅自发货、超发、误发造成乙方的损失,一切后果由甲方负责.
(5) 乙方客户提货时,甲方应要求提货人对提取货物的包装、数量和质量进行认可.并在出库手续上签字.
(6) 货物提完清卡时,检尺材不允许有误差,过磅材误差不得大于3‰.
(7) 每月底双方对帐一次,同时对相关情况予以确认,如果由于甲方装卸、保管等失误造成乙方的商品短缺、丢失等损失均由甲方承担责任并按照事故发生时的物资价格,48小时内赔偿乙方.
(8) 甲方应为乙方保守商业秘密,并做到热情对待乙方客户,不做有损乙方利益、声誉的事情.
(9) 乙方所经营产品质量,甲方不负责任不承担因质量问题所产生的一切损失.
(10) 乙方使用传真件发货,因传真件失误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甲方不承担责任和不承担损失赔偿.
四、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的权利:
(1) 货权属乙方所有;
(2) 要求物资及时入库;
(3) 对甲方的仓储管理质量及服务质量进行监督.
2、 乙方的义务:
(1) 到货提前通知甲方,告知进仓货物的品名、规格、材质、钢厂、数量、进仓时间等.
(2) 对甲方验收数据有异议时,乙方应即时申请复检,双方共同复检后,最终结果双方在入库单上签字确认.入库后及时向甲方提供提货凭证,首次提货前,此提单式样需在甲方结算中心预留.
(3) 乙方提货时需过磅的材料应在提货单上注明,若需要过磅单据需要在当日与过磅员联系:如对磅称有异议时,要及时提出,检尺出库材料应当面点清,一经离库,甲方不予负责.
(4) 对超过提货期限的提单一律作废重新开单方可到仓库提货.在没有提货单的情况下,可传真凭车号发货,但必须在原提单上注明”传真发货”字样.如果传真发货后再用提单原件提货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
五、合同有效期、变更、解除及发生违约纠纷的处理办法
1、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有效期自 2011 年 12 月 20 日至 2012 年 12 月 20 日止.
2、本合同在有效期内,如一方有困难或不可抗拒的因素,不能使合同正常履行时应提前30天书面陈述情况及时通知另一方,由双方协商解决.
3、任何一方收到要求变更合同书面意见后,如在15天内未提出异议,则视为同意.
4、在合同执行中双方如发生纠纷时,原则上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原告当地法院起诉.
甲 方: 上海华罗物流有限公司 乙 方:
代表人签名、盖章: 代表人签名、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日 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