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
甲方: (托运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邮编:
经办人:
联系电话:
传真:
银行帐户:
乙方: (多式联运经营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邮编:
经办人:
联系电话:
传真:
银行帐户:
鉴于:
1、乙方在多式联运领域的丰富经验;及
2、甲方希望委托乙方为其安排本合同项下货物运输及相关服务等事宜;
据此,双方按照公平互利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就以下条款达成一致:
第一条 服务范围
1.1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办理甲方有关货物的多式联运事宜
1.2具体货物品名、数量、装卸港等以甲方填写的托运单为准。
第二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2.1.1甲方应保证如实提供货物名称、种类、包装、件数、重量、尺码等货物状况,并提供货物运输及进出口所需要的全部文件、单证等。由于甲方虚报、错误申报或提供文件单证不全导致的任何货物的损失或者造成乙方和/或第三人的任何损失或者责任,由甲方承担。
2.1.2甲方托运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按照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对危险物品妥善包装,作出危险物标志和标签,并将有关危险物品的名称、性质和防范措施的书面材料提交乙方。对具有危险性质的货物,不管是否在国际危规中列明,对由于危险货物造成的一切损失、责任、费用,均由甲方承担,不管甲方是否进行了危险品申报。甲方托运货物为特种货时,甲方有义务向乙方详细说明货物运输、储存要求,未作说明或者说明不清的,由此造成乙方或者第三方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2.1.3甲方负责货物包装,甲方的货物包装应适合多式联运运输或者货物的特殊属性,包装外面应注明搬运、储存、防护等标识,具体的包装标准参见 。甲方如果对货物的储存、防护或者出口运输有特殊要求,应在托运单上注明。对于货物本身以及货物包装不当造成的第三方的损失,由甲方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根据法律或者合同而对于第三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以及为此而发生的开支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和诉讼费等。
2.2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2.2.1乙方的责任期限为自接货开始至交货为止,负责全程运输。为了甲方的利益,乙方有权未经甲方同意,委托他人完成区段运输任务。
2.2.2乙方应按约定将甲方委托的货物承运到指定地点。根据甲方要求,乙方可以签发其为承运人/经营人的多式联运提单。
2.2.3乙方对下列原因所造成的货物灭失和损坏不负责任:
(1)货物由甲方或者其代理人装箱、计数或者封箱的,目的地交货铅封完好且集装箱表面状况良好或者装于甲方的自备箱中;
(2)货物的自然特性和固有缺陷;
(3)海关、商检、承运人行使检查权所引起的货物损耗;
(4)天灾,包括自然灾害,例如但不限于雷电、台风、地震、洪水等,以及意外事故,例如但不限于火灾、爆炸、由于偶然因素造成的运输工具的碰撞等;
(5)战争或者武装冲突;
(6)抢劫、盗窃等人为因素造成的货物灭失或者损坏,货物的包装不良或标志欠缺不清;
(7)甲方的过失造成的货物灭失或者损坏;
(8)罢工、停工或者乙方雇佣的工人劳动受到限制;
(9)检疫限制或者司法扣押;
(10)非由于乙方或者乙方的受雇人、代理人的过失造成的其他原因导致的货物灭失或者损坏。
对于第(7)项免除责任以外的原因,乙方不负举证责任。
第三条 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
3.1合同价款为 ,包括:运费及相关服务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合同总价的具体构成及单项费用详见附件二。
3.2甲方应在交付货物 天之内将合同价款付至乙方帐户。甲方若未按约定支付费用,乙方有权滞留提单或者留置货物,进而依法处理货物以补偿损失。
第四条 保险
4.1根据甲方的委托,乙方代为办理货物运输保险,险种为 。保险费由甲方承担。
4.2发生保险范围内的事故后,乙方应当协助甲方向保险公司索赔。
第五条 保密条款
5.1为本合同之目的,秘密信息一词指的是任何涉及或与本合同各方有关的未公开的秘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中的全部或任何部分:任何合同一方的业务经营、营销渠道、程序、标准、价格及其他财务记录等资料;任何一方为本合同目的而签署的任何合同、协议、备忘录、附件、草案或记录(包括本合同);以及本合同一方为本合同之目的而向对方提供的未公开的信息。
5.2除5.3情形外,本合同一方不得将秘密信息以任何方式泄露给任何第三方,也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公众、媒体宣布本协议的签订和履行等情况。
5.3发生以下情况,任何一方均不被视为披露或泄露秘密信息:
5.3.1所泄露的秘密信息在泄露之前已为公众所知(但以违反本条款方式泄露的除外)。
5.3.2经合同各方事先书面同意。
5.3.3为本次交易之目的将秘密信息披露给各自的专业顾问,并要求其承担保密责任。
5.3.4应政府部门或法律法令的强制性要求而披露,但政府部门的要求必须是以正式书面文件发出的,否则协议一方应当加以拒绝,并不得披露或泄露任何秘密信息。
5.4本合同各方均应采取必要措施,将其知悉或了解的秘密信息限制在其有关职员、代理人或顾问的范围内,并要求他们严格遵守本条款,不将有关秘密信息泄露予任何第三方。各方均承诺不将从对方取得的秘密信息披露或泄露给其无关的职员。
5.5任何合同一方如果依据第5.3.4款之规定对外披露秘密信息,其应当通知合同对方。
5.6合同一方违反本条款的规定,应当赔偿合同对方的损失。
5.7保密条款不因本合同的终止而终止。合同各方对秘密信息承担的保密义务自获得秘密信息之日起算,为期 年。
第六条 不可抗力
6.1不可抗力事件是指不可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地震、台风、水灾、火灾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暴乱、骚乱、戒严,及其他受影响一方不能控制的客观情况。
6.2一方因不可抗力情况而不能履行本合同义务时,应及时通知另一方不可抗力的情况,并出具不可抗力的有效依据,并应当采取合理措施尽量减少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尽可能在最短时间内恢复履行本合同。
6.3若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任何一方无需对另一方因本合同未能履行或延迟履行而遭受的任何损失承担责任,并且此种未能履行或延迟履行不应视为违反本合同。
6.4在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况下,本合同的义务履行期限可随情况的发展相应推迟。如不能履行义务超过 天,履约双方中任何一方因利益得不到保证,有权解除本合同。
第七条 违约责任
7.1货物的灭失或者损坏发生于多式联运的某一区段,乙方的责任和赔偿限额,应该适用该区段的法律规定。如果不能确定损坏发生区段的,应当适用调整海运区段的法律规定,不论是根据国际公约还是根据国内法。
7.2 对于逾期支付的款项,甲方应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比例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7.3 由于甲方的原因(如未及时付清运费及其他费用而被乙方留置货物或滞留单据或提供单据迟延而造成货物运输延迟)所产生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7.4乙方在运输甲方货物的过程中应尽心尽责,对于因乙方的过错而导致甲方遭受的损失和发生的费用承担责任,以上损失不包括货物因延迟等原因造成的经济损失。在任何情况下,乙方的赔偿责任都不应超出每件 元人民币或每公斤 元人民币的责任限额,两者以较低的限额为准。
第八条 一般性条款
8.1合同的生效:本合同经双方有授权的代表签署并互换之日起生效。
8.2法律适用: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修改、终止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8.3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解决。若不能协商解决时,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任何纠纷或者争议,应提交 海事法院审理。
或者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任何纠纷或者争议,应提交 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注:上述两条款,只能选择一项,请各单位自行决定。)
8.4 合同的修改:
8.4.1 因市场的变化和合同双方协作要求,任何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修改、变更、补充本合同的请求。
8.4.2 合同的修改、变更、补充应以书面协议方式进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8.5合同完整性:本合同和本合同附件构成本合同各方之间就本协议主要事项达成的完整的合同和谅解,并取代之前一切与此有关的口头、书面或其它形式的建议、声明、保证、协议或承诺。
8.6合同分割性:如果任何时候本合同中的任何一个条款或该条款的一部分无效、失效、不合法,或在任何方面不可执行或无法履行,本合同其余部分的有效性、合法性、可执行性或履行在任何情况下不应由此受到影响或损害。
8.7弃权:本合同任何一方未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不视为对这些权利的放弃;任何单独或部分行使前述权利的行为,亦不应妨碍将来对这些权利的行使。
8.8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解决。若不能协商解决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8.9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合同双方各执 份。
甲方: (签章) 年 月 日
乙方: (签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