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运输货运单
起运日期: 2016年 月 日 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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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运人: 地址: 电话: 车牌号: 车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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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运人: 地址: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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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货人: 地址: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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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名称及规格 |
包装形式 |
体积 |
件数 |
实际重量 |
计费重量 |
计费里程 |
货运周转量 |
货物等级 |
运价率 |
运费金额 |
报价保险 |
其他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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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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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运单签订地 |
淮安德邦物流公司 |
结算方式 |
现金 |
币种 |
人民币 |
运费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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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约事项 |
1承运单位不开拆检验,如运到时包装完好,货物出现短缺,承运方不负全部责任。 2承运单位必须按委托单位要求,按时运抵目的地,(途中堵车、车出故障等因素外),并交接好手续,如收货人拒收,其责任由委托方负责。 3委托方对货物重量(体积)如有隐瞒或夹带易燃易爆等违禁物品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委托方负责。 4委托方对货物应主动参加运输保险,如货物未投保,客观原因所造成的损耗由委托方自理。 5在货物运输过程中,如出现货物破损、受潮、残缺等人为造成的损失均由承运方负责。 6托运人办理货物运输,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收货人的名称或姓名或凭指示的收货人,货物的名称、规格、型号、性质、重量、数量、收货地点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 7承运人运输货物实行接单交接,对包装内部承担保证之责,在提货时包装完好的货物,视为承运人已经按照承运单的记载完成运输任务。 8托运人对贵重物品应参加保险(每件价值在300元以上),凡无保险、无保价运输的货物发生灭失最高按300元以内赔偿,发生货损每件最高按运费3倍理赔,承运人不承担任何间接理赔责任。 9货物到站后承运人应及时通知收获,收货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凭有效证件提货,超过限定时间每天加收运费的10%作保管费,超过30天按无主论处,代收货款或提货时付运费的,提货人不履行义务,承运人有权将该批货物留置。 10本单视为合同,双方签字生效,具有经济合同之效力,望双方共同遵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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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运人签章或运输合同编号: 2016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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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运人签章: 2016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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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货人签章: 2016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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