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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合作协议范本

[日期:2013-01-18] 来源:  作者: [字体: ]

益。

5.接受乙方委托,安排装车事宜,费用由乙方承担。

2. 乙方职责

1.乙方自行配备无线手机,手机号码在甲方备案,并保持24小时开机状态。更换号码时,必须立即通知甲方。

2.乙方及其司机在接受调度指令待命前(即每日2000前)禁止饮酒。

3.执行甲方调度指令,按指定时间到达甲方指定的装车地点。

4.到达装车地点后,服从甲方现场派驻人员指挥和客户库区管理规定,作到按指定地点停车、着装整齐、不随意到与装车事宜无关的场所、不与客户闲聊与工作无关的事宜、不泄露和探询甲方有关运费的商业机密、不吸烟、不与甲方现场人员和客户以及装卸人员发生争执。

5.客户负责装车或乙方委托甲方安排装车事宜的,乙方积极配合装卸人员工作,尽量为装卸人员提供工作方便。

    6.车辆装货时,乙方应在现场监督装车事宜,按运输任务单认真清点所装的货物,包括货物名称、规格、数量等,所装货物核对无误后,在客户运输任务单上签字。

7.在运输途中,保证安全驾驶车辆,保证货物安全,保证运输时限。

8.货物到达运输地点后,与接货方交接货物时,要验证接货方是否准确,对甲方客户指定接货人的,还应由指定的接货人接货,核实无误后再卸载货物。

9.在办理货物交接时,应对接货方进行现场监督,交接无误后,由接货人在运输任务单上签字并盖章。

10.与接货方交接货物后,签章后的回单作为乙方与甲方结算费用的唯一凭证,乙方在返回甲方驻地当天交回甲方。

11.将所承运的货物安全送达,并将接货方在运输任务单上签字盖章的回单交回甲方后,视为乙方本次运输业务终结。

12.因乙方将运输任务回单丢失或因乙方责任(回单签章不合格),造成甲方不能与甲方客户按时结算的,甲方有权拒付乙方当月的运输费用,直至甲方客户与甲方结算后为止。

13.长途返程配货时,同意在甲方监督下进行。即乙方在与货主(或配货站)达成合作意向后,先将《货物运输协议》传真到甲方(或电话告知所承运的货物属性等信息),甲方根据货物属性,决定乙方是否承运。

14.返程配货结束后,将《货物运输协议》交由甲方归档。

15.因车辆维修等原因不能发车的,应提前一天通知甲方,否则,不出车应承担违约责任。

    16.保证车载GPS定位系统完好和正常运行,造成设备损坏应照价赔偿;

17.按规定期限进行车辆保养、车辆年检和“二保”,确保车辆运行时“四证”(行驶证、驾驶证、营运证、从业资格证)齐全、有效,并备有停车警示牌和灭火器。

18.在法定假日、交通管制或车辆限行时期,为保证甲方客户利益,无条件执行甲方调度和安排。

第十二条  协议主体转让、终止和协议变更

1.下列情形,乙方可以提出申请,提前终止本协议或将协议转让至第三人,甲方审核批准后,可变更本协议:

1.乙方出于自愿;

2.乙方无力履行本协议,不能胜任运输工作;

2. 承担协议变更后的主体,即第三人由乙方负责推荐。

3. 协议主体转让和变更后,甲方与乙方的合作终结,乙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车辆产权和债务同时转让至第三人。

4. 协议主体转让和变更后,甲方与替代乙方的第三人建立新的合作关系,甲方与第三人直接签订协议,协议期限自乙方转让权利义务时开始,至本协议到期时终止。

5.乙方与替代乙方的第三人之间发生的任何纠纷,甲方概不负责,也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  车辆处置

1. 正常处置方式

1.乙方中途与甲方解除协议时

1.车辆购置期限不足5年的(按车辆登记年限计算,下同),由甲方按5年折旧核定车辆净残值,并于15日内一次性与乙方结清,车辆产权归属甲方。

2.车辆购置期限超过5年的,由甲方指定有资质的评估部门进行资产评估,评估后的车辆价值,由甲方于15日内一次性与乙方结清,评估费用由甲乙双方各付50%,车辆产权归属甲方。

3.乙方可向甲方申报车辆价值,由甲方按竞标方式组织竞标将车辆变现,但甲方收取中标标的1%的手续费,最低为1000元。

4.乙方征得甲方同意,将车辆产权及本协议相关权利和义务转让第三人的,甲方可为乙方办理协议变更手续,手续费为1000/次。

5.乙方不按上述处置方式的,10年以内车辆,可将车辆过户到乙方名下,但车辆必须拆除车身上的甲方“企业标识”,车辆过户费用由乙方承担。超过10年不能办理过户手续的,甲方按报废手续办理。

2.本协议自然到期时

1.甲方运输业务继续存在,乙方可与甲方重新签订合作协议,但车辆报废年限低于协议年限的,协议期限以车辆报废年限为准。

2.乙方不再与甲方签订合作协议的,车辆处置方式同本协议第十三条、第1款、第1)项、第(1)至第(5)小项。

3.本协议自然到期,或本协议中途因国家政策调整,甲方不再经营物流运输业务,车辆处置方式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第1款、第1)项、第(5)小项执行。

2. 非正常处置方式

1.因乙方违约,甲方与乙方提前终止本协议时

1.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第1款、第1)项、第(1)小项执行,甲方只支付乙方车辆净残值的95%

2.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第1款、第1)项、第(2)小项执行,甲方只支付车辆评估价值的95%,且甲方不承担评估费用。

3.甲方为乙方车辆竞标变现或作协议转让的,手续费为车辆成交价的3%

4. 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第1款、第1)项、第(5)小项执行。

2.乙方无力偿还债务时

乙方无力偿还债务时,甲方有权对乙方车辆进行处置,用以偿还乙方的债务。

第十四条  合作保证金处理

1. 因乙方违约,甲方提前与乙方终止协议的,甲方收取乙方的10000元保证金按70%退回乙方;给甲方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指新闻媒体曝光或致使甲方有可能与客户中断业务的)、以及乙方违法交由司法部门处理的,甲方收取的10000元保证金不再退回乙方。

2. 乙方提前终止本协议,协议转让至第三人的,合作保证金随之转让,甲方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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