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XX邮政速递物流公司
乙方:
鉴于:
甲方根据需要将其特定范围内的物流运输工作委托乙方承担,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本着自愿、公正、公平以及互惠互利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就有关合作从事XX(城市或地区)邮政物流运输事宜签订如下协议。
1. 甲方以提供物流业务和货源为合作条件。
2. 乙方以自带车加盟方式,承运邮政物流运输业务为合作条件。
3. 本协议签订前,乙方须向甲方提交如下证件:
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应车型的驾驶证复印件、相应运输资格的从业资格证复印件、购车发票原件、附加费发票原件、车辆登记证原件、行车证复印件、本人所在地证明(居委会、村委会或当地派出所)和本人照片。
4.本协议签订前,乙方须向甲方交纳10000元合作保证金。
5.本协议是合作协议,不是劳务协议,也不是劳动协议,乙方及乙方所聘请、雇佣的人员不属于甲方职工,不享受甲方职工待遇,与甲方不存在劳动用工关系。
6.本协议履行期间,乙方不得擅自转包、转卖、转租车辆。
1. 甲方为乙方提供物流运输业务以及相关的业务管理和服务,甲方仅对乙方的车辆和所从事的运输业务进行管理。
2. 乙方自愿出资购置甲方“指定”的货运车辆,并挂靠在甲方,与甲方合作经营XX(城市或地区)的邮政物流运输业务。
3. 甲方同意为乙方提供办理车辆上户的各项手续,并由甲方统一规范车身“企业标识”。
4. 乙方承诺,在本协议期间,仅承运甲方提供的邮政物流运输业务,不以任何方式与第三方签订任何运输协议,也不擅自承揽运输业务。
5. 乙方承运甲方提供的邮政物流运输业务,甲方按照双方约定向乙方支付运费。
1. 乙方自购货车,以甲方名称登记上户,车牌号为: ,车辆上户登记甲方名下,车辆产权仍属乙方。
2. 甲方为乙方车辆安装的GPS,产权归属甲方。
1. 甲乙双方合作经营期限:自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止。
2. 合作经营期限届满,双方有合作意愿,可另行签订合作协议。
1.有权调度乙方车辆。
2. 有权对乙方运输行为进行监控、检查。
3. 依据本协议中的违约条款,有权向乙方收取违约金(甲方可以在应付乙方运费中扣除)。
4. 依据甲方客户的需求,有权制订相应的服务标准及要求,作为乙方应履行的义务。
5. 有权依据本协议有关终止条件的约定,提前与乙方终止本协议。
6. 负责提供物流运输业务,最大限度地为乙方车辆提供运输业务。
7. 为维护客户利益和甲方企业形象,严控车辆从事危险品和违禁品运输,有权在乙方车辆上安装GPS,并对乙方返程配货行为,有监督、审核和决定承运的权利。
8. 依据本协议约定,按时与乙方进行运费结算。
1. 有权按时获取相应运费。
2. 对结付的运费,有权进行审核并提出异议。
3. 有权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
4. 有权聘请和雇佣司机或其他工作人员。
5. 乙方的行为以维护甲方的客户利益为准则,服从甲方的调度指令和相关规定,按时限要求完成指定的运输事项。
6. 接受甲方的监督与检查,执行甲方制订的服务标准和要求。
7. 长途返程需自行配货时,不得承运危险品、违禁品运输及甲方业务不允许承运的物品,承运方向以甲方所在地为准,除同方向返程以外,不得从事第二次配货业务。
8. 甲方提供的运输业务不能保证乙方车辆基本运行时,乙方可自行联系物流运输业务,但必须经甲方调度同意,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承运。
9、经甲方同意,乙方自行联系的物流运输业务,甲方全额列收运输收入并纳税,同时向乙方收取18%的管理费(含营业税和所得税)。
1. 运费结算标准
1).经双方协商并约定:运费结算以整车运输价格、车公里运输价格和每吨运输价格为准,具体标准见本协议附件1。
2).运输价格一经确定,具有法律效力,双方需严格遵守。
3).遇有燃油价格变动等因素,致使运输成本上升或下降,双方商定的运输价格以甲方客户价格变动为准,即甲方客户价格不发生变化,双方商定的价格不发生变化。
4).双方商定的价格需变化时,由甲方先行进行测算,提出调整方案,在公示结束和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后执行。
2. 结算时间及方式
1).甲方依据调度指令和乙方实际出车情况,每日将乙方实际承运的运输记录,录入微机系统,根据双方约定的运输价格,每月20日前,将乙方上一月应结算的运费,打印成“应付乙方运费对账单”,供乙方核对。
2).每月25日前,乙方确认“应付乙方运费对账单”并签字后,凭运输任务回单和等额的发票,向甲方结算上月的运输费用。
3). 甲方垫付乙方的费用,除较大款额需双方协商还款期限外,一律在结付乙方运费时,由甲方一结一清。
甲乙双方合作经营的运输业务,由甲方全额列收运输业务营业收入并完税。
1. 甲方承担的费用
1).营业税和所得税。
2).用于工商、税务、公安、交通等部门的规费和其他费用。
3).本协议的公证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