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人社综发(2010)21号
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控股(集团)公司、企业(集团)公司,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用人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本市从2010年4月1日起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从960元调整为1120元。下列项目不作为月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一)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二)延长法定工作时间的工资。
(三)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四)伙食补贴(饭贴)、上下班交通费补贴、住房补贴。
二、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8元调整为9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个人和单位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相关社会保险费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