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7月1日起,本市调整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标准、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外来从业人员因工死亡和因工致残七级至十级待遇标准等5项补助标准,并就相关问题进行解答。
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标准调整
问:哪些对象属于本次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标准调整的范围?
答:属于本市城镇养老保险、小城镇社会保险参保范围,且在2006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致残一级至四级、需生活护理的工伤人员。
问:伤残津贴的调整采取何种方法?标准为多少?
答:在工伤人员目前享受伤残津贴标准的基础上采取增加绝对额的办法。
致残一级至四级分别增加208元/月、200元/月、192元/月、174元/月。调整后的最低伤残津贴标准为:致残一级2220元/月,致残二级2100元/月,致残三级1980元/月,致残四级1850元/月。
问:生活护理费调整后的标准为多少?
答:生活护理费标准是根据工伤人员生活自理障碍的不同程度,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一定比例确定。调整后,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为1240元/月,增加122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为990元/月,增加96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为740元/月,增加69元/月。
问: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标准从何时起调整?
答:2007年7月1日起调整。
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调整
问:哪些对象可纳入本次抚恤金调整的范围?
答:属于本市城镇养老保险、小城镇社会保险参保范围,且2006年12月31日前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亲属。
问:抚恤金的调整采取何种方法?标准是多少?
答:在供养亲属目前享受抚恤金标准的基础上采取增加绝对额的方法,每人每月增加50元。调整后,一般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最低标准为380元/月;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抚恤金的最低标准为466元/月。
问: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从何时起调整?
答:从2007年7月1日起调整。
外来从业人员工伤保险待遇调整
问:本次待遇调整涉及哪些项目?调整后的标准为多少?
答:因工死亡待遇:丧葬补助金、因工死亡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等三项待遇的合计标准从原来的100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调整为120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因工致残七级至十级待遇:《关于贯彻〈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附表所列的由综合保险基金一次性支付的待遇,从原来的致残七级4万元,八级3万元,九级2万元,十级1.2万元,调整为致残七级7万元,八级5.2万元,九级3.5万元,十级2万元。
问:哪些对象可以按《通知》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答:2007年7月1日以后发生事故的工伤人员,其工伤保险待遇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通知》下发前已按《实施细则》规定领取待遇的,由保险公司按调整后的标准进行补差。
2007年7月1日前发生工伤事故,《通知》下发后办理待遇申领手续的的工伤人员,其工伤保险遇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7月1日以后办理待遇申领手续,且在《通知》下发前已由保险公司按《实施细则》规定支付待遇的工伤人员,由保险公司按调整后的标准进行补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