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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聘者工作中受伤能否认定工伤

[日期:2010-03-22] 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  作者: [字体: ]

  案 例:

    “同样是劳动者,做同样的工作,为什么退休返聘人员就不能享受工伤待遇?”张国忠想不通。日前,他为此找到了市劳动保障局的工伤保险科。

    张国忠今年63岁,在某国有建筑企业工作了30多年。3年前,他满60岁时办理了退休手续。当时企业正在建设一个大型建筑工程,急需像张国忠这样有技术有经验的人员。企业领导就与他商量,“您身体很好,回家也没有别的事,还不如接着在企业里干。”最后,张国忠与企业签订了返聘合同:每月返聘工资2000元,享受和企业员工同样的各种福利。

    应该说,企业给张国忠返聘待遇是不低的:每月仅返聘工资就是2000元,另外其他员工有的效益奖和各种补贴,他一样也不少。为了感谢企业领导的厚爱,张国忠在工作中也是积极主动,有时还和小青年们一起摸低爬高。谁知就在3个月前,当张国忠与小青年们一起安装屋顶设备时,因支架倒塌,使他和另一名员工一起摔了下来,造成了髋骨的骨折。

    张国忠被送到医院后,得到了医务人员的精心治疗,企业还派人对他护理,出院时的医药费也是企业支付的。但企业在申报工伤时,却只给那名和他一起受伤的员工报了工伤,却将张国忠排除在外。开始时张国忠并不知道,是在劳动保障部门到企业进行工伤认定调查,找张国忠谈话了解发生事故的经过,他才知道自己被排除在了工伤认定之外。张国忠为此找到了企业的人力资源部门,得到的答复是:“企业也没有办法,政策就是这样规定的”。

    政府的政策是讲道理的,为什么同样是劳动中发生的事故,自己就不能认定为工伤呢?

    在县劳动保障局工伤保险科李科长的办公室里,李科长热情地接待了张国忠。李科长拿着《工伤保险条例》给他解释说,《工伤保险条例》中所说的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有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已退休人员因年龄已超过了我国规定的就业年龄,即使是受到了企业的返聘,也只能是返聘关系,而非法律意义上的 “劳动关系”。另外,社会保险的基本原则之一是权利义务对等,企业为员工参加社会保险时,不包括返聘人员,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所以返聘人员也就不能享受相应的待遇。

    “哪返聘人员在返聘岗位上受伤,就得不到任何补偿了吗?”张国忠问道。李科长解释说,虽然退休返聘人员在工作中受伤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可以在返聘合同中要求企业为其参加商业的意外伤害保险,以保证返聘人员在发生事故伤害时得到相应的经济赔偿。

    分 析:

    《工伤保险条例》第61条规定, “本条例所称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退休人员因其已超过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所以返聘中与用人单位建立的是返聘关系,从而在工作中发生事故受到的伤害,不能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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