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月,吴先生到北京亨瑞同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应聘,简历中显示自己是在读研究生,还在其他企业担任过经理职务。由于认为吴先生是在校生,单位没有与之签订合同,并安排他担任咨询顾问工作。通过一段时间的观察,单位认为吴先生的工作状态和方式影响公司正常秩序,将其辞退。吴先生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裁决认为公司没有与吴先生签订合同,应支付吴先生双倍工资以及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共计近两万元。
公司认为,吴先生求职时自称在校生,因此单位才没有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后来公司发现吴先生不是在校生,而且任职履历也不属实,因此辞退他。所以不同意支付双倍工资以及经济补偿金。
法院认为,吴先生的个人简历存在虚假成分,致使公司认为他是在校生,未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公司不应承担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但吴先生和单位已经形成劳动关系,公司以工作状态和方式影响公司正常秩序为由将其辞退,并不是因为吴先生存在欺诈而辞退,因此公司还应该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但不支付双倍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