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张某2009年4月从外省市到本市来工作,通过朋友介绍进入本市一家建筑装潢工程公司从事泥水匠工作,3个月后,有一次张某在工作中不慎从脚手架上跌下来造成伤残。
2009年9月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因工致残4级,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由于单位未按规定为其缴纳综合保险,又不支付其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等。张某的家属多次要求公司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张某工伤保险、生活护理等相关的工伤费用,但公司老总总是回避,让生产部门负责人应付,迟迟不予解决工伤相关的费用问题,张某家属多次找公司均得不到圆满的答复,只能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工伤保险、生活护理等费用。
仲裁委员会经过审查依法予以受理。
庭审答辩
仲裁委员会在开庭审理时张某认为,本人在工作中因工负伤,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并且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因工致残4级,现在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由于公司没有为本人缴纳综合保险费,致使本人不能享受相关的工伤待遇,现在看病费用昂贵,还要请护理。所以,要求公司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工伤保险、生活护理等相应的费用。
公司在答辩时认为,对于张某提出工伤保险待遇的项目无异议,但是,由于公司当初确实未为其缴纳综合保险费,现在要我们承担有困难,再说公司经营不佳一时难以承担这笔费用。我们现在要求补缴综合保险费,然后由保险公司承担支付张某相关的工伤费用,否则不同意支付。
仲裁裁决
经过审理仲裁委员会认为,张某因工负伤,经过劳动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并且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因工致残4级,目前张某生活部分不能自理,无法享受有关的工伤待遇,这是由于公司未为张某缴纳综合保险费所造成,张某由此造成的损失应该由公司来承担。
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裁决,要求公司支付张某应享受的相关工伤待遇。
案件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劳动者因工负伤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因工致残4级,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但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参加综合保险,缴纳综合保险费,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工伤保险相应的待遇,无法承担工伤后所需的治疗费用,因此这些本因由保险公司承担的费用是否应该由用人单位承担。
按照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沪劳保就发[2005]8号)第九条第四项第二款规定,外来从业人员在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其缴纳综合保险费期间,因工伤、住院医疗发生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按照《暂行办法》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标准承担。用人单位按规定为其补交综合保险费的,外来从业人员按照《暂行办法》和本实施细则,享受老年补贴和日常医药费补贴。
由此可见,因公司未为张某缴纳综合保险费,致使张某无法享受工伤待遇,公司未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张某交纳保险费是有错在先,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负责张某的工伤待遇。
所以,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裁决,要求公司按规定的标准支付张某工伤保险等相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