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几年前通过朋友介绍进入本市一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作,公司与李某签订了3年期劳动合同。
半年后公司任命李某为副总经理,月薪为6500元。公司为了减少企业支出,将李某的工资分为二部分,一部分按劳动合同约定为每月4000元,另外2500元以李某父亲的名字支付给李某,并为其办理了两张银行卡。
去年10月底公司与李某协商解除劳动关系,但以什么工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问题,李某与企业发生了争执,李某要求企业以6500元支付,公司开始没有同意,经过李某据理力争,公司只同意以4000元工资为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李某不同意,坚决要求企业按其实际的月工资支付经济补偿金,但企业又不同意。李某无奈之下只能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企业按照其实际月工资收入支付经济补偿金。仲裁委员会经过审查予以受理。
庭审答辩
在劳动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时李某认为,企业与自己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现在合同尚未期满企业与本人协商解除合同,按规定企业应该支付本人经济补偿金,并且应按照本人的实际收入支付经济补偿金。当初企业为了减少支出,将我每月的工资收入分成两个部分,一是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每月4000元,另外是以我父亲名字支付我工资。李某并当庭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两份证人证言,以证明李某每月的实际工资为6500元,其中2500元是以李某父亲的名字支付其工资报酬。
企业则一口否认,主张李某每月的工资报酬就是合同中约定的数额,否认以其父亲的名字另外再支付李某工资,并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了李某每��签收的工资单凭据。
仲裁裁决
仲裁委员会经过调查核实,李某的父亲既不是企业的退休员工,也没有在企业上过一天班,企业却通过银行每月支付其父亲2500元工资。另外还有证人证明当时企业董事长答应李某以其父亲的名字支付另外一部分工资报酬,目的是为了减少企业支出。所以,仲裁委员会认为,李某每月的工资收入不是4000元,而是6500元。现在企业与李某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应该按照6500元工资标准支付李某的经济补偿金。
仲裁委员会经过开庭审理依法作出裁决,要求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李某6500元的工资标准支付其经济补偿金。
案件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是按照劳动者每月实际工资收入为标准,还是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的工资报酬为标准进行经济补偿。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是按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收入计算。
而李某实际每月工资收入是6500元,现在企业弄虚作假,将支付给李某每月的工资报酬一分为二,其中一部分以李某父亲的名字支付给李某,另一部分则以合同约定的数额支付李某,但是实际上企业每月支付李某的工资是6500元,企业为了减少支出规避法律、法规的这种违规行为应该得到纠正,而李某的合法权益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因此,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裁决支持李某的仲裁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