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劳动保障局9月13日宣布,从今年7月1日起,本市正式调整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工伤人员生活护理费标准、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外来从业人员因工死亡及因工致残七级至十级待遇标准等五项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致残伤残津贴
2006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致残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按《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享受的伤残津贴,或按《关于本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等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规定享受的定期伤残抚恤金(以下统称伤残津贴)和享受的生活护理费标准,按以下标准调整: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在目前享受标准的基础上调整,其中,致残一级增加208元/月,致残二级增加200元/月,致残三级增加192元/月,致残四级增加174元/月。调整后的最低伤残津贴标准为:致残一级2220元/月,致残二级2100元/月,致残三级1980元/月,致残四级1850元/月。
工伤人员生活护理费
其标准调整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1240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990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740元/月。
因工死亡抚恤金
本市2006年12月31日前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按《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享受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或按《关于本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等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规定享受的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在目前享受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0元。
外来人员因工死亡待遇
外来从业人员因工死亡的,其直系亲属按《关于贯彻〈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规定享受的由综合保险基金一次性支付的丧葬补助金、因工死亡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等三项待遇合计标准调整为120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外来人员致残七级至十级
外来从业人员因工致残七级至十级的,其按《实施细则》所附《工伤保险待遇一次性支付表》享受的由综合保险基金一次性支付的待遇标准调整为:致残七级的,7万元;致残八级的,5.2万元;致残九级的,3.5万元;致残十级的,2万元。
属于本次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标准调整范围的对象是:在本市城镇养老保险、小城镇社会保险参保范围内,且在2006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致残一级至四级、需生活护理的工伤人员。
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在目前享受标准的基础上,根据伤残程度不同而增加不同的绝对额,其中最高的每月增加208元,最低的每月增加174元。生活护理费标准则根据工伤人员生活自理障碍的不同程度,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一定比例确定,其中,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月增加122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月增加96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月增加69元。此外,因工致残七级至十级的外来从业人员,所享受的由综合保险基金一次性支付的待遇标准调整为:致残七级的,7万元;致残八级的,5.2万元;致残九级的,3.5万元;致残十级的,2万元;这四个级别调整之前的待遇标准分别为4万、3万、2万、1.2万。
同时,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也得到调整。具体对象为:属于本市城镇养老保险、小城镇社会保险参保范围,且2006年12月31日前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亲属。调整方法为:在供养亲属目前享受抚恤金标准的基础上增加绝对额,每人每月增加50元。而外来从业人员因工死亡待遇调整方法为:丧葬补助金、因工死亡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等三项待遇的合计标准从原来100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调整为120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细解工伤保险待遇调整
9月13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了最新的五项工伤保险待遇调整政策,并对政策有关内容进行了解释。
问:工伤伤残津贴的调整标准为多少?
答:在本市城镇养老保险、小城镇社会保险参保范围内,且在2006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致残一级至四级、需生活护理的工伤人员。致残一级至四级分别增加208元/月、200元/月、192元/月、174元/月。调整后的最低伤残津贴标准为:致残一级2220元/月,致残二级2100元/月,致残三级1980元/月,致残四级1850元/月。
问:工伤生活护理费调整后的标准为多少?
答:工伤生活护理费标准是根据工伤人员生活自理障碍的不同程度,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一定比例确定。调整后,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为1240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为990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为740元/月。
问: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调整为多少?
答:调整后,一般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最低标准为380元/月;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抚恤金的最低标准为466元/月。
问:哪些对象可以按新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答:1、2007年7月1日以后发生事故的工伤人员,其工伤保险待遇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文件下发前已按《实施细则》规定领取待遇的,由保险公司按调整后的标准进行补差。
2、2007年7月1日前发生工伤事故,文件下发后办理待遇申领手续的工伤人员,其工伤保险待遇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7月1日以后办理待遇申领手续,且在文件下发前已由保险公司按《实施细则》规定支付待遇的工伤人员,由保险公司按调整后的标准进行补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