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从业人员因工死亡或在停工留薪期内死亡的,发给直系亲属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标准为从业人员因工死亡时6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从业人员本人因工死亡前一月缴费工资(不得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其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其中,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从业人员因工死亡前一月的缴费工资,不得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从2010年4月1日起,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抚恤金人均最低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610元;属孤寡老人或者孤儿的,其调整后的抚恤金标准不得低于696元/月。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从业人员因工死亡时50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2、致残1-4级工伤人员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