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王某2006年7月初从大学毕业进入本市一家外商投资企业,从事生产车间维修工工作,企业与王某签订了1年期劳动合同,合同期满后双方又续签了2年期劳动合同。
2009年6月底王某合同期满,企业又与其续签了3年期合同,当时王某即向企业提出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合同,企业没有同意他的要求。但是王某坚持要求企业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虽经过多次要求,企业却始终没有同意他的要求。
王某在百般无奈的情况下,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企业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仲裁委员会经过审查后依法予以受理。
庭审答辩
劳动仲裁委员会在开庭审理时,王某认为本人在企业已经工作了几年,企业先后与自己签订了两次劳动合同,去年6月底合同期满,企业又与本人续签合同,按照国家《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又续订劳动合同的,本人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企业应该签订,但企业不同意与本人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所以,要求仲裁委员会支持本人的仲裁请求。
企业则认为,王某2006年7月进入本企业,企业先后两次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去年6月底合同期满,企业考虑再与其签订合同,但王某提出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单位耐心地与其做了解释工作,新的《劳动合同法》所规定连续签订劳动合同的次数是应该从2008年才开始,之前所签合同的次数不包括在内。但王某不予理会,坚持要求企业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王某的要求本企业不同意,希望仲裁委不要支持他的请求。
仲裁裁决
经过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调解,双方不能达成和解协议。劳动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后认为,合同期满企业与王某在续签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王某提出要求企业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显然缺乏法律依据。
劳动仲裁委员会经过开庭审理依法作出裁决,对王某要求企业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企业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这条规定是应该从何时开始适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明文规定,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时开始计算。
由此可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所规定连续订立固定��限劳动合同的次数,应该从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时开始计算。现在王某误认为2006年至今企业已经与其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所以当企业与其续订合同时,王某提出要求与企业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缺乏法律依据的。因此,劳动仲裁委员会没有支持王某的仲裁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