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昕先生是本市一家副食品加工企业的人事专员,中秋过后,原本忙碌的糕饼生产线闲了下来,工厂打算让工人暂时停工一个月,但昕先生对这个月工资应当如何发放心里没底,他来电询问停工停产期间单位在工资支付上的有关规定。
答: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按约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用人单位可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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