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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法院对公共秩序严格限定的判例
据香港ONC律所通讯”航运与物流专栏”报道,违反公共政策是香港法院拒绝执行内地仲裁裁决的理由之一,但法院在适用中会对这一概念进行严格地限缩解释。在Gao Haiyan & Anor v Keeneye Holdings Ltd & Anor [2012] 1 HKC 335一案中,双方在内地申请仲裁,仲裁庭以其在酒店晚餐会中所作调解结果为依据作出裁决,后因该裁决结果是否存在偏私发生争议诉至内地人民法院,法院认定该裁决有效。胜诉方据此向香港法院申请执行。一审法院以内地的调解方式可能造成偏私,违反香港的公共政策为由拒绝执行该裁决。而香港上诉法院则认为,不得以内地的惯常做法不符合香港的一般观念为由,即“违反香港公共政策”而拒绝执行,因此推翻一审法院的裁决,准予执行。可见,香港法院对于以公共政策为由做出拒绝执行内地仲裁裁决的决定十分谨慎,并非违反香港基本道德及公正概念的行为均会被认定为违反公共政策,若该行为在其发生地是惯常做法,则即使在香港被视为不寻常,法院亦未必会裁决其违反公共政策并因此拒绝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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