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广海法保字第20-2号
申请人:广州煌能燃料油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张梦蓝,该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继承,广东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友和”轮所有权人或光船承租人。
申请人广州煌能燃料油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友和”轮所有权人或光船承租人船舶物料供应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海事请求保全申请称:2013年6月27日,申请人为被申请人的“友和”轮供应12号重油200吨,每吨4,800元,计960,000元;供应轻油20吨,每吨7,500元,计150,000元。合计金额1,110,000元。7月21日供应重油198.5吨,计952,800元;供应轻油30吨,计222,000元。合计金额1,174,800元。8月8日供应重油180吨,计864,000元;供应轻油20吨,计148,000元。合计金额1,012,000元。以上三次加油款总额3,296,800元,被申请人至今尚欠3,032,300元一直不予偿还。申请人申请扣押被申请人“友和”轮所有权人或光船承租人所有的或光租的、现停泊于东莞港的“友和”轮,责令被申请人提供360万元担保。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关于为船舶提供物资被拖欠货款的请求,属于可以申请扣押船舶的海事请求,申请人以该海事请求向本院申请扣押被申请人所有的船舶,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十二)项、第二十三条以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申请人广州煌能燃料油有限公司的诉前海事请求保全申请;
二、自即日起扣押被申请人所有或光租的、停泊于广东省东莞港的“友和”轮;
三、责令被申请人向本院提供360万元担保。
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海事请求保全。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广州煌能燃料油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程生祥
审 判 员 林依伊
代理审判员 权 晓
二○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耿利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