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国家用电器进出口公司、上诉人法国达飞轮船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达飞轮船(中国)船务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永卓国际货运公司、原审被告达飞轮船(美国)船务有限公司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纠纷一案
(2010)津高民四终字第127-13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家用电器进出口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劲松九区910楼6层。
法定代表人:侯占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雪华,北京市环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净,北京市环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法国达飞轮船有限公司(CMA CGM)。住所地,4, Quai d’Arenc- 13002, Marseille, 法国。
法定代表人:Philippe BLANCHET,该公司总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高宝海,敬海律师所务所天津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蕾,敬海律师所务所天津分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达飞轮船(中国)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延安东路222号外滩中心39楼。
法定代表人:Farid T. Salem,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宝海,敬海律师所务所天津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蕾,敬海律师所务所天津分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永卓国际货运公司(C.U. Transport Inc.)。住所地,16725 Gale Ave. City of Industry, CA 91745,美国。
法定代表人:Jie Leia Gu,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智勇,天津爱洋律师所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于金一,女,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2009级在读研究生,住辽宁省瓦房店市复州城镇双龙村李家屯7号。
原审被告:达飞轮船(美国)船务有限公司[CMA CGM (America) LLC]。住所地,5701 Lake Wright Drive, Norfolk, VA 23502-1868,美国。
法定代表人:Frank J. Baragona,该公司总裁。
委托代理人:高宝海,敬海律师所务所天津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蕾,敬海律师所务所天津分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家用电器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家电)、上诉人法国达飞轮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法国达飞)与被上诉人达飞轮船(中国)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达飞)、被上诉人永卓国际货运公司(以下简称永卓货运)、原审被告达飞轮船(美国)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国达飞)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纠纷一案,不服天津海事法院(2009)津海法商初字第346-3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翟红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李彤、代理审判员王海亮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10年11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国家电请求判决法国达飞、中国达飞、永卓货运承担连带责任赔偿因无单放货造成的损失人民币5,951,439.17元,并支付自2008年11月1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暂计至2010年12月31日,本金和利息共计人民币6,649,141.26元; 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法国达飞、中国达飞、永卓货运共同承担。法国达飞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第一、二项,改判法国达飞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驳回中国家电针对法国达飞和中国达飞的全部诉讼请求;由中国家电承担一、二审全部法院费用。
本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10月-11月,案外人天津信捷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信捷)与中国家电签订了5份委托代理进口协议,合同号分别为08PB-922053US、08PB-922055US、08PB-922059US、08PB-922060US、08PB-922061US,天津信捷委托中国家电代理进口废铜货物。协议约定,天津信捷负责与外商的货物联系,自行办理报关手续,中国家电负责开具信用证;开具信用证前,天津信捷向中国家电支付30%款的开证保证金,剩余70%货款在中国家电对外付款前支付给中国家电。
2008年10月-11月,案外人美国信捷公司(以下简称美国信捷)作为卖方与中国家电作为买方签订了5份废铜的买卖合同,合同号与上述委托代理进口协议相同。合同约定货物以集装箱方式运输,收到信用证后30天内发出。美国信捷开具了有关货物的10份商业发票,总金额为1,448,725.50美元。中国家电开具了信用证,并支付了上述款项。
永卓货运以其10份托运指示(Master Set)委托法国达飞承运涉案货物,载明托运人为永卓货运,收货人为中国家电(其中1份错误记载为中国大恒公司),通知方为SITC Forwarding Beijing Co. Ltd.(包含有电话号码和联系人),装货港美国长滩,卸货港天津新港,放货方式为电放Express Release。
永卓货运以美国达飞的代理人身份签发了本公司的10套正本海运提单,提单号分别为026400、026423、026430、026439、026563、026446、026447、026543、026532、026568。提单载明托运人美国信捷,收货人凭指示,通知方为中国家电,提货代理SITC Forwarding Beijing Co. Ltd.(包含有电话号码和联系人)。中国家电支付货款后,取得该10套正本海运提单,但未收到涉案货物。中国家电认为法国达飞、美国达飞、中国达飞、永卓货运应当承担无正本提单放货的法律责任。为此,成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中国家电、法国达飞、美国达飞、中国达飞、永卓货运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一、法国达飞支付中国家电人民币2,300,000元整(在民事调解书送达次日起30个银行工作日给付(户名:中国家用电器进出口公司,开户行:交通银行天坛支行,账号:110060841012015040138),逾期给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执行;
二、永卓货运对人民币2,007,131.21元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三、美国达飞、中国达飞对上述给付事项不承担责任;
四、上述款项给付完毕后,各方当事人对本案不再有其他任何争议。
以上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396元,由中国家用电器进出口公司负担人民币16,698元,由法国达飞轮船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16,698元。
审 判 长 翟 红
代理审判员 李 彤
代理审判员 王海亮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志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