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上海海事法院在审理渔船碰撞纠纷案件时发现,此类案件有三个特点:一是由于渔船本身体量不大,故诉讼标的相对较小,但诉请内容会涉及渔船、设备、柴油、误工费、施救费等多项损失,有关损失的查明和计算存在一定难度;二是渔船大都为渔民自有,法律关系相对简单,但渔民的文化水平普遍不高,法律意识淡薄,诉讼能力较弱;三是渔港监督部门通常会出具事故报告,故碰撞事实相对明晰,但当事人往往对事故责任比例及损失情况争议较大,具有强烈的对立情绪,存在“打官司出口气”的想法。
对此,上海海事法院在审理时注意掌控好当事人情绪,以不破坏原有社会关系为宗旨,以乡情道理为切入点,结合法律释明,强化调解工作,力求实现案结事了人和的最佳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