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下有关RETLA条款的争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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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收货人在目的港发现钢材发生不同程度的锈蚀,提单下的收货人和通知方都是一家叫KOP的公司,被申请人分别有船东、无船承运人与期租人。当事人之间经协商一致将向船东一方主张对于货损部分的赔偿。本案中,提单是由Orion Shipping Co Ltd(船东代理)签发。并且提单上载有RETLA条款: “RETLA 条款:在提单中货物涉及钢、铁或其他金属产品而使用‘货物表面上情况良好’这一短语时,并不意味着:这些货在船方收到时,是没有肉眼可看到的生锈与潮湿的情况。如果发货人要求提单中不要有这一短语时,船方可签发一份代替性的提单,该提单中将不注明货物表面上情况良好,而将可能在大副收据上或理货员收据上批注的生锈或潮湿的任何情况列于该提单上。” 提单上规定了英国法院具管辖权且并入了美国“COGSA”1936。 在装港的货检报告是由KOSAC做出的,其中说明了货物“部分生锈”、“装运前被雨水打湿并部分生锈且表面被轻微刮划”、“装运前被雨水打湿且因锈蚀表面有白色氧化物,”报告同时建议在大副收据和理货员收据中列明以上情况。大副收据上含有一份RETLA条款的简易格式,并注明:“货物情况参见KOSAC做出的货检报告。”但是这点在提单上却没有注明。申请人主张提单中对于货物的状况存在欺诈性描述。 另外,在对受KOP的德国保险商委托的B&H律师事务所是否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出诉请的问题上也存在争议。B&H声称自己在本案中的地位是德国法下所称的“程序性代理人”(Procedural Agency),故它主张以自己的名义提出诉请。 【法庭意见】 法庭认为根据美国COGSA第三部分第三款(c)项的规定,货物在装船后船方与船长有义务向托运人签发提单并站在一个非专家的角度上诚实合理的反映货物当时的表面情况。本案中的提单正面有船方批注的“装船时货物表面状况良好。”如果没有RETLA条款,那么就意味着这个批注值得信赖,因为谨慎合理的做出这样的批注是船方的应尽义务。 法庭然后援引了1970年Tokio Marine v Retla Steamship Co(RETLA条款即以该案命名)的判例。该案中,提单中有RETLA条款且在大副收据中对货物标注了:“严重锈蚀”、“受氧化”、“装货前受潮”等情况。当时受理该案的法院认为提单应被当作一个整体来看,所以船东“装船时情况良好”的批注符合该提单下RETLA条款的规定;RETLA条款在提单的显眼位置并用显著大写字体标示,并赋予了托运人要求签发替代性提单的权利,最终得出结论:RETLA条款下“表面情况良好”不代表没有任何程度的表面锈蚀或潮湿。 在本案中,船东认为英国法院应该参照此案中关于RETLA条款的以上结论。然而法庭对此表示不同意:因为,RETLA条款不应被理解为对于“货物装船时处于良好状况”这个批注本身的否认,而应被理解为船东在遇到诸如:因环境原因表面氧化等将可能出现在任何一批钢材的运输过程中的问题的免责。 法庭认为Tokio Marine案建立的关于该条款适用于任何程度的锈蚀或受潮的先例将使船东“货物装船时状况良好”的批注不具任何意义。Tokio Marine案法官对贸易的本质和RETLA条款的订立初衷缺乏正确的理解,这是基于根据RETLA,托运人总是可以根据大副收据上的货物真实情况向船东申请签发一份注明大副收据上的货物情况的替代提单。然而,托运人通常情况下根本不可能向船东要求签发一份这样的提单。 法庭又引用了一个渣打银行诉巴基斯坦国家航运公司的判例,其中有如下内容: “诚实的商业行为需要其中负责将重要的文件(如提单)付诸流通的一方在其知情范围内使该文件反映其真实情况。”本案中,KOSAC的报告和大副收据均描述了货物的表面状况;然而在船东代理签发的提单中却未被诚实地体现。 【法庭判决]】 法院认为本案中的提单并非是COGSA规定的由船东站在一个非专家的角度上对货物做出的诚实和合理的判断后签发的。这份提单的性质完全是代表船东的OSC应托运人的授意签发的将造成基于信任提单内容的第三人损害的带有欺骗性的圈套。 基于提单持有人KOP提供的证据,KOP被证明完全是基于信赖提单上的信息,才接受了对其有损害性的提单并将它发往其卸货港的港代最终完成给付。 关于B&H是否有诉权的问题,法庭认为基于德国的实体法规定,B&H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代表保险人提出诉请。因为程序性问题指向的是法院地法,法院地法通常排斥的仅仅是其他国家的程序性规定。而B&H在德国实体法规定下的以自己的名义向被申请人提出索赔的诉请可以得到支持。因此,B&H有权得到本案的赔偿款$ 458655.6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