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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仲裁程序

[日期:2012-11-15] 来源:  作者: [字体: ]

 


·申请人应向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提交仲裁申请书,一式五份;简易程序 中申请人应提交仲裁申请书一式三份。仲裁申请书应写明:
 (1)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名称和地址(如果有邮政编码、电话、电传和传真也应 写明);
 (2)申请人所依据的仲裁协议,可以是当事人在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也可以 是以其他方式在争议发生之后达成的提交仲裁的书面协议;
 (3)案情和争议要点;
 (4)申请人的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依据。仲裁申请书应由申请人及/或申请人授 权的代理人签名及/或盖章。

·申请人提交仲裁申请书时,有关的证明文件应一式五份提交仲裁委员会,简易程 序中申请人应提交一式三份前述文件。

·申请人应按照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费用表的规定预缴仲裁费。

·被申请人应在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30天内(简易程序为20天)向仲裁委员会秘 书处提交答辩书和有关文件一式五份(简易程序为一式三份)。被申请人如有反请 求,最迟应在收到仲裁通知起30天内(简易程序为20天)以书面形式提交仲裁委员 会秘书处。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时,应在其书面反请求中写明具体的反请求项目和 金额、反请求理由以及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附具有关的证明文件,并预缴反请求 仲裁费。

 
·双方当事人应当各自在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15天内在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 员名册中选定一名仲裁员或者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首席仲裁员由双方当事人 共同选定。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被申请人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15天内未能共同选定 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首席仲裁员,则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在简易程序中,双方当事人应在被申请人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10天内共同选定 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独任仲裁员。逾期未指定的,由仲裁委员会 主任代为指定一名独任仲裁员成立仲裁庭。

 
 
·仲裁庭应当开庭审理案件,但经双方当事人申请或经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仲裁 庭也认为不必开庭审理的,仲裁庭可以只依据书面文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简易 程序由仲裁庭根据案情决定是否开庭审理。仲裁庭开庭审理时,当事人应当对其申 请、答辩和反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做进一步的陈述,出示有关证据,回答仲裁庭的提 问,并可对有关法律问题进行辩论。

·开庭审理后,当事人应在仲裁庭规定的期限内补交证明材料。

·仲裁庭应当在组庭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裁决书。简易程序的裁决书应当在最后一 次开庭审理之日起30天内作出;书面审理的,应当在仲裁庭成立之日起90天内作 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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