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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当事人应当各自在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15天内在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 员名册中选定一名仲裁员或者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首席仲裁员由双方当事人 共同选定。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被申请人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15天内未能共同选定 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首席仲裁员,则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在简易程序中,双方当事人应在被申请人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10天内共同选定 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独任仲裁员。逾期未指定的,由仲裁委员会 主任代为指定一名独任仲裁员成立仲裁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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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庭应当开庭审理案件,但经双方当事人申请或经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仲裁 庭也认为不必开庭审理的,仲裁庭可以只依据书面文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简易 程序由仲裁庭根据案情决定是否开庭审理。仲裁庭开庭审理时,当事人应当对其申 请、答辩和反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做进一步的陈述,出示有关证据,回答仲裁庭的提 问,并可对有关法律问题进行辩论。 ·开庭审理后,当事人应在仲裁庭规定的期限内补交证明材料。 ·仲裁庭应当在组庭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裁决书。简易程序的裁决书应当在最后一 次开庭审理之日起30天内作出;书面审理的,应当在仲裁庭成立之日起90天内作 出。 |